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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模式”或可救活经适房

(2009-06-23 13:24:21)
标签:

财经

经适房

共有产权

淮安模式

 
                 “淮安模式”或可救活经适房
 
              鲁宁:2009年6月23日广州日报专栏文章
 
中央政府去年11月出台的4万亿刺激经济计划(分两年实施)中,有一块用于推进经适房(又称保障性住房)建设。这件事全国人民都知道。
 
但上月多路中央检查组到地方督察4万亿使用情况时发现,经适房建设推进程度普遍欠佳。这个结局实属意料之中,因为现行经适房建设的土地普遍采取划拨,商品房建设用地则采取市场竞拍。前者对于地方政府无“地利”可图;后者则可使地方政府获取大把“土地出让金”。由此,各地建经适房普遍作为“政治任务”,推进过程难免三心二意----边操作边观望 。
 
难题怎么破,“淮安模式”另辟蹊径,而且已悄悄作了两年尝试。此外,在江苏省内,同处苏北的姜堰、如皋两市、甚至于位居苏南核心地域的苏州等城市,亦在安排“淮安模式”的试点。
 
这件事被“发掘”于在淮安举行的、并非政府机构操办的、规格很低的“住房保障及市场调控高峰论坛”,该论坛只在18日搞了一天,却吸引新华社在3天后(6月21日)向全国补发一则电讯通稿,重点介绍“淮安模式”,这一不同寻常之举证明“淮安模式”却有不同寻常之处。
 
“淮安模式”的要旨是,地方政府出资帮助低收入家庭购买经适房、并与购房家庭共同享有经适房产权的政府保障“居者有其屋”的操作模式。
 
共有产权通过两种形式体现:一、个人与政府的产权比例为7∶3,此时个人承担的购房价相当于当地同期经适房的价格;二、个人与政府的产权比例为5∶5,此时个人承担的购房价相当于当地同期经适房价的70%。
 
以往地方政府建经适房,土地采取拨划,再在市政配套收费予以部分减免优惠。“淮安模式”则将经适房建设用地由划拨改为出让,将二者之间的土地价差和政府给予经适房的收费优惠合二为一,折算为政府出资,构成政府对经适房的三成产权。23
 
就7∶3的产权实现形式,个人按当地经适房价格全价购买的经适房却只有七成产权----相当于把经适房价格抬高了30%,但却明显扩大了淮安当地经适房的受益面。
 
就5∶5的产权实现形式,经济房购买对象通过再向政府渡让两成产权,使原本连经适房也买不起的部分困难家庭有机会提前实现“居者有其屋”。
 
前一种产权实现形式的套路,相当于“向上”拓宽经适房受益面;后一种产权实现形式,则相当于“向下”延伸经适房腔益面。
 
由此所见,“淮安模式”的民生倾向十分明显,设计者解放思想确有过人之处。
 
市民有钱了可“赎买”政府产权----是为“淮安模式”的另一个过人之处。我将其比喻为政府为推进经适房建设“自我调动积极性”。
 
假如购房者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赎买”政府的三成或五成产权,按原供应价结算,5年后“赎买”则按市场评估现价结算。这一政策设计又在客观上刺激了购房者在5年内“赎买”的积极性。
 
如是,“淮安模式”对政府自身也是一种激励,因为,通过产权共享,经适房子与商品房之间的“地价差”,地方政府没有“丢失”,只不过延长了几年“收益”的兑现期而已。
 
“淮安模式”的思维之变在于:以往经适房建设以上级要求“讲政治、保民生”作为惟一推动力,因而地方政府总是被动应付;采用产权共享创新后,经适房建设对于地方政府不再完全是“包袱”,而是也有实质性“收益”可获,如此一来,经适房建设就有过去的“单轮驱动”转变为“政治+利益”的“双轮驱动”。
 
“淮安模式”并非惟一,18日的论坛还有“南通模式”受限篇幅不作展开。针对保障性住房这一民心工程,我们希望看到更多的‘地方创新”。
 

                               鲁宁
 
中央政府去年11月出台的4万亿刺激经济计划(分两年实施)中,有一块用于推进经适房(又称保障性住房)建设。这件事全国人民都知道。
 
但上月多路中央检查组到地方督察4万亿使用情况时发现,经适房建设推进程度普遍欠佳。这个结局实属意料之中,因为现行经适房建设的土地普遍采取划拨,商品房建设用地则采取市场竞拍。前者对于地方政府无“地利”可图;后者则可使地方政府获取大把“土地出让金”。由此,各地建经适房普遍作为“政治任务”,推进过程难免三心二意----边操作边观望 。
 
难题怎么破,“淮安模式”另辟蹊径,而且已悄悄作了两年尝试。此外,在江苏省内,同处苏北的姜堰、如皋两市、甚至于位居苏南核心地域的苏州等城市,亦在安排“淮安模式”的试点。
 
这件事被“发掘”于在淮安举行的、并非政府机构操办的、规格很低的“住房保障及市场调控高峰论坛”,该论坛只在18日搞了一天,却吸引新华社在3天后(6月21日)向全国补发一则电讯通稿,重点介绍“淮安模式”,这一不同寻常之举证明“淮安模式”却有不同寻常之处。
 
“淮安模式”的要旨是,地方政府出资帮助低收入家庭购买经适房、并与购房家庭共同享有经适房产权的政府保障“居者有其屋”的操作模式。
 
共有产权通过两种形式体现:一、个人与政府的产权比例为7∶3,此时个人承担的购房价相当于当地同期经适房的价格;二、个人与政府的产权比例为5∶5,此时个人承担的购房价相当于当地同期经适房价的70%。
 
以往地方政府建经适房,土地采取拨划,再在市政配套收费予以部分减免优惠。“淮安模式”则将经适房建设用地由划拨改为出让,将二者之间的土地价差和政府给予经适房的收费优惠合二为一,折算为政府出资,构成政府对经适房的三成产权。23
 
就7∶3的产权实现形式,个人按当地经适房价格全价购买的经适房却只有七成产权----相当于把经适房价格抬高了30%,但却明显扩大了淮安当地经适房的受益面。
 
就5∶5的产权实现形式,经济房购买对象通过再向政府渡让两成产权,使原本连经适房也买不起的部分困难家庭有机会提前实现“居者有其屋”。
 
前一种产权实现形式的套路,相当于“向上”拓宽经适房受益面;后一种产权实现形式,则相当于“向下”延伸经适房腔益面。
 
由此所见,“淮安模式”的民生倾向十分明显,设计者解放思想确有过人之处。
 
市民有钱了可“赎买”政府产权----是为“淮安模式”的另一个过人之处。我将其比喻为政府为推进经适房建设“自我调动积极性”。
 
假如购房者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赎买”政府的三成或五成产权,按原供应价结算,5年后“赎买”则按市场评估现价结算。这一政策设计又在客观上刺激了购房者在5年内“赎买”的积极性。
 
如是,“淮安模式”对政府自身也是一种激励,因为,通过产权共享,经适房子与商品房之间的“地价差”,地方政府没有“丢失”,只不过延长了几年“收益”的兑现期而已。
 
“淮安模式”的思维之变在于:以往经适房建设以上级要求“讲政治、保民生”作为惟一推动力,因而地方政府总是被动应付;采用产权共享创新后,经适房建设对于地方政府不再完全是“包袱”,而是也有实质性“收益”可获,如此一来,经适房建设就有过去的“单轮驱动”转变为“政治+利益”的“双轮驱动”。
 
“淮安模式”并非惟一,18日的论坛还有“南通模式”受限篇幅不作展开。针对保障性住房这一民心工程,我们希望看到更多的‘地方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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