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鲁宁001
鲁宁001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11,165
  • 关注人气:7,016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挥之不去的行政性名牌评比》

(2007-05-20 10:11:17)
 

            《挥之不去的行政性名牌评比》

              鲁宁

商务部因组织“中国畅销名酒”和“中国名酒”评比惹上了官司,原告为河南“宝丰酒业”。

这事是该部的市场司出面张罗的。商务部还算理智,一看事儿不妙,立即悬崖勒马——上周五,这项活动被宣告暂停。说是“暂停”其实就是中止的意思。精心选择这类事情的措辞,历来系国内“政治哲学”现象之一。

商务部知错能改,不失为识时务者。时务也——今年初“国办”再次发出《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与以往多次类似“通知”有所不同,本次所强调的“清理”,上个月已被纳入到今年的行政改革范畴之内,清理力度似乎会大一些。

原告诉商务部上述两项行政性“名酒”评比违法,把状纸递到了北京二中院,法院如何处置本案也成了一个舆论看点。我想说的是,不管有没有违法,只要是坚持搞市场经济,这类行政性名牌评比都该纳入禁止之列。

所谓名酒属优质商品,商品质优首先指品质,品质乃商品质量之核。市场经济条件下,哪种商品构得上品质优良,该由消费者说了算。前《经济日报》老总艾丰多年前写过一篇《名牌即“民牌”》的新闻评论名篇,说的就是这个朴素道理。这个道理与市场决定名牌的营销学原理是吻合的。

正因为如此,除中国之外,凡市场经济国家,几乎都不做行政机构出面评比名牌的“买卖”。不是它们没有逐利的冲动,而是本国法律不允许,要不,舆论必然大哗。它们不以名牌做“买卖”,却从不敢对国产或进口商品的质量监管有任何松懈。

我国监管商品质量的专项法律是《质量法》。无论是1993年制订颁行该法还是2000年“大修”该法,法律只赋于行政机构行使商品质量监管,不赋于行政机构评比名牌。依“行政机构法无规定不能为”的现代行政法制原则,愚见“取消一切行政性名牌评比”一说,即便置于国内的法制现状,也是理所当然的。

依上述行政法制逻辑,不管行政性名牌评比出于何种初衷——就算不以评比谋“利”,其质性也属行政机构不务正业,这样的评比危害多多,至少它妨碍了企业之间正常的市场竞争。

现状是,自1980年代中期国内大小行政机构纷纷涉足行政性名牌评比并饱偿甜头之后,此类评比名声日臭,丑闻迭出,产生了大量的行政性“亚腐败”。

中央政府显然早就看到了上述“亚腐败”对经济活动、社会风气、政府形象乃至“国体”的多重伤害,而且还看到了这类评比早就蔓延到几乎所有的社会领域,所以这几年没少对行政性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一轮轮的清理。可惜,不从行政体制“再造”这个源头动刀,面对行政性评比已培育出强大的“既得利益”,每次清理之后便立即反弹,多半做了无用功。

不只如此,中央政府显然还看到,因为行政性评比能带来行政机构的“小金库”收益,众大小行政机构不光热衷于这类评比,评比的名头和花样还不断翻新。许多时候,它还与行政审批带来的“收益”互为依存、融为一体,共同作用于部委之间、机构之间、甚至同一机构的上下级之间,为争夺管辖权、审批权互不相让,彼此逐“利”。各位看官是否注意到,自1980年代以来的历次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每一次各机构都为权力分配和权力归并闹得不可开交,什么原因——有没有评比权与审批权谁大谁小——“利”大“利”小的原因?以及你有我也要有的原因?我看是有的,而且还是个显性的原因。

商务部案例、牙防组案例,及上周五的牙防基金案例,多少会使行政机构“评比创收”有所收敛。但要不了多久,还得再次反弹。政府要做的不光是清理,而是果断禁止。无须讲道理,只须遵守国际惯例。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