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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的建议(征求意见稿)

(2011-03-09 13:48:39)
标签:

民办学校

杂谈

分类: 人大常委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的建议(征求意见稿)

 

    案由:

尽管中国民办教育事业近年来发展成就可圈可点,但民办教育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很多具体条款得不到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基层民办学校的生存境况仍显仄逼,严重影响着我国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公布,《纲要》充分肯定了“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并明确提出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据网络调查和实地调研情况来看,民办学校对学校权利和教师权益问题反响最为强烈,其中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权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普遍而突出。其主要问题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缺少自主权。全国大部分地区民办学校招生仍采用计划方式,基本按照公办学校招生政策执行,并受到很多限制。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行政部门大多简单套用公办学校模式,对民办学校下达年度招生计划,确定其生源比例、招生范围和录取标准,对民办学校实际办学条件和办学机制缺乏尊重。由于近年适龄学生数量锐减,民办学校招生生源空间受到严重挤压,造成了一些民办学校校舍设备大量闲置、教学资源浪费严重,甚至因生源不足而倒闭。

二是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中小学(重点是民办高中)跨地区招生受到封锁。因高考模式及教学内容的不同,对省份之间的跨地区生源招生已不可能。而同一省份内民办学校跨地区招生也大多因市、县行政部门的地方保护而根本无法实现。以经济和教育较为发达的江苏省为例,江苏省教育厅于 201015日出台《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文件)》,文件一方面明确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招生范围,但同时又规定:跨市招生必须由生源地市级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办理录取手续。此政策成为各地保护生源的重要政策依据,各地出台了许多对民办学校、尤其是外地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的限制性政策,有的甚至公开禁止外地民办学校来本地招生,极大限制了民办学校的基本生存空间,严重侵害了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和学生家长选择教育的权利。据了解,这样的限制跨区域招生政策在全国比较普遍。

 

建议:

招生权是民办学校一项重要的权利,它是民办学校开辟生源、维护学校正常运转和促进学校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是民办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民办学校吸引优秀生源、办出水平和特色的前提。基于这样的重要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为此,提出建议如下:

1、应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规范管理与服务,充分尊重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权。作为直接面向市场配置资源的自负盈亏的民办学校,应该比公办学校享有更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尤其是更充分的自主招生权,从而能够发挥自身优势,满足家长和学生多元选择教育的权利,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大力发展民办教育,需要少一点“行政干预”和“计划分配”,需要从根本上尊重关乎民办学校生存的招生权等基本权益,确立民办学校自主办学和自治的地位。

2、应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尽快清理、取消限制民办学校招生的各种歧视性政策。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取消地方政策壁垒,允许民办学校与学生可以进行双向选择,学生来源不受学生户籍限制。在学籍管理,招生考试办法,给予民办学校必要的政策空间。不断扩大民办本科院校自主招生权,探索“校考+高考”、“联招联考”、“单招单考”、“注册入学”等多种招生模式,民办中小学招生实行“学校保障条件、政府核定总规模、学生自由选择学校、学校自主录取”的办法,学生可去就读学校所在地办理学籍,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部门不得设置地方保护性或限制性政策。

3、对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政府在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提供服务的同时,还要依法对民办学校加强管理。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信息,要依法管理。督促民办学校在课程开设、教育管理、招生、收费等方面,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引导民办学校建立健全现代学校制度,走特色立校、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内涵发展的道路。政府要增强服务意识,从管理监督,走向服务激励。

 

 

建议办理部门: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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