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统计更加科学、准确(12月27日)
(2009-03-09 1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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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人大常委会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手记之六
因为严主席约我上午10点谈民进的工作,所以我申请第一个发言。我认为,统计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大家很关注的法律,也是我们今年讨论的最后一部法律。修订统计法的确非常必要,近年来大家一直认为统计数据变化莫测,难以把握,都知道统计数据是假的,但是又没有办法.要成绩的时候是一个数字,要补助的时候又是一个教字。有基层领导干部公开讲.我们有两本账,左口袋一本账,右口袋一本账。你要哪个给你哪个。最典型的是义务教育普九验收,验收的时候很多农村都通过了,许多地方少报了学生人数,因为学生数和校舍、经费和师生比全部联系在一起。我在调查中发现,有一个地方在普九验收时少报了3万名学生。后来怎么发现的?因为实行免费义务教,国家免了教科书的费用,但是一下子少了
3万套,然后就只好主对承认错误,申请增加3万套教科书。这一件小事就说明,统计数据不实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大问题。
第一,充分认识修订统计法的重要意义。国家统计数据非常重要。首先,国家宏观政策的制定要有基础的数据,所有的政策制定都是在数据的基础上,如果数据是错的,那么政策不可能是对的。其次,学者进行科学研究也需要数据。我们做研究的人经常很困惑,一是我们经常得不到拿不到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及时的可靠的数据。国家很多数据又是保密的。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我们许多数据是完全可以公开的。二是民间没有可靠的数据。我有一个朋友做过全美国家教育数据库的主席,他告诉我美国的国家教育数据库是在全美国根据科学抽样,根据地区、人口、职业、年龄分类,进行的长期、定点的调查来建立的,这个数据一辈子跟着他,从孩子出生一直跟踪到最终死亡,跟踪这个家庭的变化,这个家庭相对是固定不变的,当这个家庭失去代表性时才进行更换。因此这个数据库比较可靠。在美国,搞教育科学研究,你要参加正式的学术会议,你的使用数据的来源都要被审查,自己轻易进行的大样本调查别人不相信,必须要尽可能使用国家教育数据库的数据。所以学者做科学研究也离不开数据。再次,企业家做决策也需要数据。企业家需要根据统计数据进行市场和生产的分析预测。最后,老百姓同样也需要这些数据,比如股民很注重分析政府发布的数据。统计法的制定可以保证统计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连贯性。现在我们的很多统计数据是不具有连惯性的,经不起推敲的,数据是跟着人走的,人需要什么,数据就实现什么,这是很重要的。现在到了年未了,各级政府的经济指标数据怎么统计?很多市县的统计数据往往到了l2月31日晚上都出不来,一直关不了门,大家都希望拖到最后一个,都要争先恐后,抢第一。市县与市县之间还相互打听,你报了多少、我报了多少。这次统计法修订,明确提出“三不得”,禁止地方政府领导人干扰统计数据,是非常好的,能够保证统计数据更好地为国家建设服务、为社会服务。
第二,关于官方统计和民间统计的问题。在这一次统计法的修订中体现得不够。第48条增加了一句话,即:“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制定,”同时规定对境外的要经过审批。事实上,民间统计在国际上是很流行的,而且也受到严格的法律制约。光靠一个管理办法去管理民间统计,我认为是不够的。民间统计应该纳入法律的轨道。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地区,民间统计的作用和影响力是不同的。一般民间统计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民间统计机构利用官方的统计数据、国际组织的统计数、微观的统计数据,包括各种公开出版发表的资料蛛丝马迹的数据进行分析。二是利用统计方法进行民意调查,民意调查这个环节我们法律中没有规范。像我国的零点公司、美国的盖洛普,民意调查如何规范?现在所有的网站几乎都在做调查,但我们没有管理办法,只有39条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统计调查的,”这个算吗?如果算的话,那么所有的网站都在违法,因为这些调查都没有经过任何的政府部门。其实,民间调查越来越便利,任何的个人都可以在网上做。可以通过在网上做调查问卷来调查。现在没有人管。而民间的调查又很重要,我认为国家应该鼓励民间组织发展它的统计力量。民间的统计力量和政府的统计力量可以互补,可以相互印证。政府可以参考、利用民间的统计力量来校正我们官方统计的不确定性,使其更加精确,更具有参照性。目前这部法律还是官方统计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统计法,因为民刘的统计没有纳入法律中。
第三,关于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问题。我看了修订草案,觉得违法处罚好像规定得不够。如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地方、部门、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这本身在逻辑上有问题,因为违反规定的本身就是违法的,采取了通报批评,没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事实上,在实际统计过程中,目前的处罚太轻,据广东省的资料,2005年统计部门违法案件是277宗,结案是262宗,通报批评的ll0宗,罚款是l09宗,罚款额是369700元,也就是每一个违法行为的罚款3000元左右。这等于没罚。就在这个月18日,湖南怀化市发了一个文件,对l2家违反统计法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其中有拒绝提供数据的,还有瞒报、虚报等各种现象,怎么处分?这种情况只是通报批评一下。他们知道,通报批评是无关痛痒的。而且据调查,统计法自实施25年以来,处罚官员的最高级别是县级,县级以上的官员没有人受到过处罚。事实上,去看统计数据,特别是GDP造假、财政造假,实际上地级也很多,省级也有,但是最高就到县级,县级以上的几乎没有。25年来几平没有处罚过领导干部,只要没有被媒体广泛追踪,几乎没有处分领导干部。所以说,统计法处罚的力度,我认为相对轻了一些。而且,统计造假的罚要加大行政处分的力度,如降级、撤职等。
第四,关于发展统计科学和技术的问题。我认为这次法律修订中对这一点强调得不够。法律第32条,只强调要培训人员,强调加强职业道德,但统计足一门科学,是一门技术性非常强的科学。有专门的方法。我们搞社会科学的人在学校中都要学统计方法,现代统计科学发展很快,非常复杂。但现在我们的统计专业人员,真正统计专业毕业的人非常少。统计局长的专业化程度不是很高,不少人都是拉郎配任命的。所以,建议统计局长专业化应该像法官专业化一样,逐步提上议事日程。以调查取样为例,我们各级都有调查队,调查队如何取样?为什么到你这家不到那一家?不同家庭的收入怎么去调查?实际上这是需要技术的,这是一门科学,我们多少年来对于统计自身的科学性、严谨性重视不够。统计手段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发展,统计技术本身也在不断地发展,特别是大型的统计,怎样有效地进行,抽样如何更趋合理,这都非常关键。建议在修订这部法律时考虑把发展统计科学和技术作为问题来进行专题的研究。
第五,关于统计管理体制的问题。目前的体制,还是很难做到完全控制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因为统计局长是党委任命的,统计数据最后要听市长的、要听省长的,如果不听,说不定马上给你统计局长换了。有没有其他的一种办法能够做到一些制约,让统计局长除了听任命他的人之外,还要听老百姓的,听科学的,这是管理体制的问题,需不要进行垂直管理?这些问题法律中没有涉及,建议做一些思考。
原国家统计局贺铿副局长等也就统计法的修订问题做了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