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听广播里说,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6·20”宝马车肇事案昨天一审开庭,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现在这类案子太多了,我还真没怎么关注,不过听着下边的案情我有点不淡定了。因为这小子开着宝马七系轿车,在南京市繁华路段,以每小时195.2公里的速度闯红灯,结果发生惨烈车祸,造成两人当场死亡。
而事后这小子弃车逃逸,被附近建筑工人逮回来之后,既不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没有丝毫的悔过意思。但就是因为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给他鉴定了一个“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因此被法院认为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对咱们国家的法律我真是无语了,他有精神有障碍,那无话可说,但是他家总有精神没障碍的人啊,这样的人你们没看住出来闯祸了,那监护人是不是的替他负责任啊,这么大的事总的有人出来担着呀。
不知道你们注意了没有,现在出了事,肇事者没有先想着怎么补偿受害者,一般的首先都是虚报年龄,把岁数拼命往小了说,第二就是查精神,装疯卖傻显得有障碍,无论这两条沾上哪一条,那你受害人就自认倒霉吧。

所以我感觉现在有些法律条文就是肇事者的保护伞,对案件中的受害者是非常不公平的。不管是小孩子还是精神病,也不管是犯了多大的罪,都应该对监护人判处同样的刑罚。不然一旦拿到上面那个小本本,那不就成了免死金牌了吗?有了那东西,给张美国绿卡都不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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