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从媒体上看到,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乔丹”商标争议案件公开宣判:由于中国“乔丹体育公司”的“乔丹”商标违反了商标法规定,损害了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姓名优先权,应予撤销。
看着这报道我似乎有点时光倒流的感觉,这“乔丹”商标的官司好像已经很多年了,你用人家的名字挣钱,人家不让你用,这不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事吗?这么简单的事怎么折腾了这么多年才判决呢,中国这效率真够一说啊。
仔细一看才知道,这么长时间干嘛了,全是扯皮呀。这么简单的事,一审和二审迈克尔乔丹竟然败诉了,可是巨星就是巨星,迈克尔乔丹拿出了赛场上那永不放弃的精神,把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这才终于赢得了自己的权利。
记得那还是好多年前,单位搞活动每个人发了一身“乔丹”运动服,那是我第一次知道还有个“乔丹”的品牌。当时就觉得东西实在是一般,心想单位搞活动能能买什么好东西呀,以为就是什么山寨的“乔丹”呢,这事在中国还能算事吗?
可是后来才听说,原来这个“乔丹”运动服和打篮球的迈克尔乔丹根本就不是一回事,没有半毛钱关系,连山寨都算不上。再后来就听说迈克尔乔丹开始和这个“乔丹”商标打官司了,看来迈克尔乔丹真正是四肢发达头脑简单啊,你和中国这些无赖打官司,你不是自找倒霉吗?
这也就是人家迈克尔乔丹,一直把官司打到了最高法,要是一般人早就蔫退了,每年拿点黑钱就完事了。但是让我不理解的是,这次最高法的判决仅仅是撤销非法的“乔丹”商标,那么这种明目张胆的侵权不应该处罚和赔偿吗?
更让人恶心的是,假“乔丹”根本没把这当回事,他们认为自己这个“乔丹”擦边球打得非常漂亮,觉得无论用什么方法,营销才是第一位的。真不要脸啊,没准过几天“罗纳尔多”商标的东西又出来。中国人就这么干下去,自己的民族品牌什么时候能强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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