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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非得造成重大损失才判刑啊?

(2016-08-22 10:40:06)
标签:

李宝俊

私搭乱建

挖地下室

判刑五年

分类: 不吐不快

       昨天听到一个好消息,在家里面叮叮咣咣非法装修的事有人管了。北京的的李宝俊因为私挖地下室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案的两名被告人卢祖富、李海轮一同获刑。

 

  怎么回事呢,李宝俊买了一套北京市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院的房子,结果这个家伙没有通过任何改造工程规划许可,就在住宅内违法建设地下室,深挖地基。2015年1月24日3时许,因基坑支护结构不合理,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坍塌,造成东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北侧毗邻的部分民房倒塌损坏。

 

        这个李宝俊是死有余辜,判他五十年也不过分。但是让我不解的是,现在各种小区里面私搭乱建的违法现象比比皆是,顶层的接个阳光房,底层的挖个地下室.....这样的现象已经是标准配置了。可是出了这样的问题各个部门都是相互推诿,都说自己没有执法权管不了,所以我纳闷的是怎么出了大事就有执法权了,难道非的出大事不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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