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天的报纸上介绍了两起类似的交通违章事件,可是执法的力度却是天壤之别。一件事说的是1月30日长春早高峰时段,有一女子边开车边打电话,于是警察示意她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请她出示相关证件。
可是这恶女子不但是所有证件全都没带,而且拒绝下车接受检查,当警察决定要对她的行为进行处罚时,该女子竟然勃然大怒,大打出手将民警衣服的肩章和衣领全部拽下。
另一件事说的是1月27日晚,江苏宿迁小伙高某酒后驾车被警察逮住了,这小子为了为了躲避处罚竟然锁死车门装睡,民警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愤然敲碎车窗把他拽下车进行执法。
经过测试果然是属酒后驾车。随后这装睡的哥们不但是被处罚酒驾而且还涉嫌影响执行公务。按我的理解在现在的新交法中,酒后开车和打电话开车的恶劣程度已经是一样的了,应该是同罪同罚。
可是江苏警察的执法力度可以砸碎犯罪车的玻璃,而长春的倒霉警察不但没有制服犯罪反而让人家弄了个灰头土脸,我实在是想不明白,这执法力度咋差那么大呢?为什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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