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
肯尼迪在国会上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既:消费者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消费者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消费者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消费者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这四项权利后来逐渐为全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组织所公认,成为各国消费者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执行准则,于是各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就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从四项权利的提出到现在已经过去46年了,消费者的权益在我们国家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顾客就是上帝的口号随处可见,从国家到省市的各级消协都为挽回消费者的损失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各种新科技,新知识,新概念进入了消费领域,消费者与商家的斗智斗勇就从没停止过。在消费活动中对消费者的损害也是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看来这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啊。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事情不能只局限于3.15这一天,这种事应该是“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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