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在今天的报纸上看到最高检察院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规定的五类不起诉案件中,因生活无着就可以免于起诉.
当时我真以为我是一时走眼看错了,我对生活无着而偶然犯罪的规定是相当的不理解.生活困难怎么就能成为犯罪的理由呢?再说了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大家庭中,怎么可能让老百姓的生活困难到非犯罪不可呢?
另外这个规定的可操作性也太差了,什么样的生活算是无着,有统一标准吗?南方的生活无着水平在北方有些地方可能就算小康了.有的人就是不愿意靠劳动吃饭,就是想不劳而获这算不算生活无着呀.
就算真的有那生活无着的一时糊涂犯罪了,可是在这个规定里却看不到不起诉之后谁来管他们呀?谁负责使他们的生活有着呢?如果不起诉之后他们的生活依然无着,那不是还得去犯罪吗?
其实别动不动就总拿草根百姓们说事,看看现在的社会现状,真正是吃不上饭而去犯罪的有几个呀?那个偷盗抢劫的不是穿的溜光水滑的.反而饿着肚子拾到巨款主动归还的却几乎全是草根百姓,越是生活无着的人越善良.
所以我觉得这个规定实际上在某种意义上是在纵容犯罪,是在为一些小偷小摸找借口,也就是说只要觉得自己的生活不如意了,就可以出去偶尔以下.同时这个规定也在为一些有背景的人在犯罪后走后门找理由,因为家有100万跟家有1000万的生活相比,那就是无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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