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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深圳对超生不做限制性规定

(2012-12-28 09:55:32)
标签:

杂谈

人口

计划生育

深圳

条例

分类: 随感*杂谈

假若深圳对超生不做限制性规定

 

石之桑

 

http://s7/mw690/4ae9e7fdxd1e148d5f7f6&690

 

   日,新浪博客首页推荐的《深圳超生新规是为谁制定的》署名文章(以下称《文章》),对深圳市近期出台的地方法规提出了批评。公民通过媒体行使监督权无可厚非,但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称《条例》)不做深入研究就恣意解读,以致误导公众,则有害无益。

    首先,《文章》认为:如果此举表示深圳打算对计划生育国策进行变相调整,它却不忘顺便掐人民一把——超生罚款,执行的措施也显失公平。抚养费计征基数按社会人均收入,而不是超生者本人的收入,这相当于鼓励富人超生,限制普通人超生。因为对富人而言,深圳市3.65万元的年人均收入可谓“九牛一毛”,超生一个孩子仅征22万元。而对于普通家庭,22万元却是个不小的负担。”事实上,《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可见,《文章》中“抚养费计征基数按社会人均收入,而不是超生者本人的收入的解读是错误的。

    其次,《文章》以错误的解读为前提,进而认为“这相当于鼓励富人超生,限制普通人超生。”但是,在国家没有取消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没有全面放开第二孩生育的大背景下,如果作为地方法规的《条例》对超生不做限制性规定,即不征收社会抚养费,会出现什么样的人口生育景观?大家可以分析。我的结论是:1、如果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超生者征收社会抚养费,富人应该比一般市民缴纳得多,因为《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而不是像《文章》所述“抚养费计征基数按社会人均收入,而不是超生者本人的收入。”2、如果对超生者不做限制性规定,即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则在立法上出现下位法与上位法相违背,在现实中则出现富人穷人都可以敞开生——富人的老婆生不了,就多包几个二奶生;而穷人敢敞开生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孩子的抚养成本高,穷人多生孩子养不起。因此,《条例》如果不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因它与上位法相悖而无法出台,二是更有利于富人多生,那样才真正是“显失公平”。

    再次,《文章》认为:“未婚生子不算超生”更是个让人摸不着头脑。根据《条例》规定,“未婚生子”是指“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有人总结了此新规下的超生“路线图”:怀一个,生了,结婚;又怀上了,离婚,生了,复婚;再怀上了,离婚,生了,再复婚。只要生四个娃,就能满足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四个姓氏,人生从此完美无缺。”事实上,《条例》不只是规定“未婚生子”不是超生,它还将其界定为“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而《文章》提到的“超生图”中,“怀一个,生了,结婚;又怀上了,离婚,生了,复婚;再怀上了,离婚,生了,再复婚。”这种情况已经属于“再生育”而不是“生育第一胎”,即《文章》把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了。

    这里,我无意对计划生育政策做任何评论,仅仅主张的是:公民对某个法律法规的出台提出自己的见解甚至批评,首先应该正确解读它而不是曲解它,比如评论一个女人,明明她穿着一件裙子,你却偏偏说她穿着一件旗袍而大加评论,这样的评论靠谱吗?

   

 http://s12/mw690/4ae9e7fdxd1e3b045a21b&690



    附:

    1、《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2_12/23/20441723_0.shtml

     2、《深圳超生新规是为谁制定的?》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d7328301018n96.html?t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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