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录法院检察院公务员(非警察职位)设定身高资格条件明显违法
(石之桑)
今年,许多法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怀着对法律的崇尚和对检察事业、审判事业的热爱之情,报考了法院、检察院公务员职位。其中有的经过笔试、面试的艰苦拼搏后取得好成绩,进入了身体检查程序。但是,有的考生担心在没有任何疾病的情况下,可能会因身高不够而遭淘汰,因为有的地方在招录法院和检察院的非警察职位中规定身高的资格条件。
带着这个问题,作为一名关注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同时十分关心法律人才成长的法律工作者,我就有关考生担心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和研究。在此,我简要地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希望能为在奋斗中可能遭遇挫折的青年朋友提供一个合法权利保护的思路。
一、我国公务员招录的体检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公务员招录的体检标准的法定依据共有三个方面:(1)是人事部、卫生部颁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2)是人事部、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3)是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这三个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属于中央部门规章,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规定的身体标准是法定标准。
各省、市、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一般为组织部、人事厅)都在发布的200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有关事项的公告做出了这样的明确规定:体验项目和标准依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分别按人事部、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身高属于招录公务员的身体标准之一。既然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公务员法》的授权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身体标准加以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就不应该与之相冲突。
1、身高属于招录公务员的一个法定的身体标准。中央有关部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试行)》,以及《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司法行政机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已经将身高检查及其合格标准纳入其中,即关于身高的要求已经有了法定标准。
2、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中,关于身高的要求不能超越法定标准。虽然《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但《公务员法》第二十九条同时又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我国的法律法规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既然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制定实施的公务员身体检查标准将身高纳入其中,需要具备身高条件的规定已经列入其中,那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只能依据法定的身高标准来设定,而不能做出与法定标准相冲突的标准。
3、招录法院、检察院公务员(警察职位除外)应当适用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首先,身高限制性规定是国家招录公务员过程中仅限于录用人民警察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时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司法行政机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分别对录用人民警察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身高要求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即身体应达到的最低高度是录用人民警察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必要条件。因此,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拟任相应的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可以依据部门规章规定的身体应达到的最低高度来设定。即使不设定身高的资格条件,也可以在体检的程序中实现对考生的身高条件的限制。
其次,在公务员招录中,招录法院和检察机关公务员(警察职位除外),毫无疑问地应当适用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而不能适用其它部门规章。《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并没有对包括录用检察机关公务员在内的录用对象作出身高的限制性规定。即部门规章根据法律授权,对包括录用检察机关公务员在内的录用对象,没有对身体应达到的最低高度做出规定。因此,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拟任相应的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能超越部门规章专门制定的体检标准,将身体条件的一个因素——身高条件人为地提取出来作为考生资格的必要条件。
三、公务员招录主管部门规定拟任法院、检察院职位(警察职位除外)所要求的身高资格条件,是一种违法行为。
身高是归类于人的自然属性的条件。从已经颁布试行的关于公务员体检标准的部门规章中明确可见,身高属于身体检查项目,而法院和检察机关招录公务员(警察职位除外)应该适用的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行)》。在该法定身体标准没有身高限制的情况下,任何下位机关无权在法外另行设定身高这一身体标准。如果超越具有法律效力的部门规章另行制定身体标准,以“人治标准”代替法定标准,以“人治公平”代替法治公平,严重违反了依法招录公务员的根本原则,其行为是典型的法外身高歧视,是一种违法行为。
四、从我国法院和检察机关招录公务员的实践看,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绝大多数省市检察机关、法院2008年招录公务员均严格执行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试行)》,并没有超越体检的法定条件人为地设置身高要求的资格条件。
首先,到目前为止,国家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没有另外制定和实施关于招录法院、检察院公务员的单独的身体检查标准,更没有提出过关于非警察职位的身高的限制性条件。
其次,2008年,国家招录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务员,绝大多数省市招录检察机关、法院公务员均严格执行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试行)》,并没有超越体检的法定条件人为地设置身高要求的资格条件。过去,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行)》没有颁布实施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在招录法院、检察院公务员的资格条件中虽然人为地设定了身高限制性条件,但在执行中也是实事求是,看重的是考生的综合素质和总体形象,没有一味地强调身高,更没有搞身高歧视。因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深知人民检察事业和审判事业的发展、公平正义的维护,靠的是一支整体素质高、形象良好的检察官队伍,而不是取决于法院、检察院公务员必须达到法外的身体高度!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