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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研究#“其他综合收益”是否可以转增股本?

(2016-12-05 15: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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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财政部于2014年7月1日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该准则最大亮点之一是利润表中增设“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两个项目。“其他综合收益”作为一级科目核算“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会计准则中主要通过对“其他综合收益”进行了列举说明:

一:以后期间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

(1)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属于以后期间可以计入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对应的份额(按相同基础);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

(3)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中有效套期部分的利得或损失;

(4)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5)其他,如自用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这类的项目即以后终究会归入损益类科目核算,只是当时业务还不适合直接归入损益核算。仅仅是通过 “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核算一下。

二:以后期间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

(1)设定受益计划,重新计量其净资产(或净负债)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以后期间不得转回损益;

(2)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属于以后期间不可计入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对应的份额(按相同基础);

在会计准则中,“其他综合收益”是将原来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进行了“科目转换”。“其他综合收益”仍然属于权益性科目,这点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可以体现出来,根据30号准则的要求,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不仅应当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同时包含最终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净利润,从而构成企业的综合收益。在利润表上列示“其他综合收益”仅仅是为了披露企业的“综合收益”。既然“其他综合收益”属于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也可以理解为属于公司“净资产”的一部分。那么在有限公司的股改过程中,“其他综合收益”是否可以转入股本?

目前实务中对于有限公司股改中净资产的判断标准主要参考《公司法》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本条法规的立法出发点是防止股改时,用于设立股份公司的“净资产”虚高,造成股份公司出资不实的嫌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问题征询函》的复函—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实现前不得用于利润分配(会计部函[2008]50号)中就指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

会计准则中列举的上述“其他综合收益”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均不属于通过对外交易产生的已实现损益,而仅仅只是持有相关资产或者负债期间,对这些资产或者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虽然上述证监会的回复函仅仅指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不得进行转增股本,但是证监会的上述回复函也提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虽然《公司法》上并未提及有限公司股改是否属于利润分配的一种类型,仅仅是在税务相关的法规中体现“股改”中转增股本按照利润分配进行征税。但是按照证监会回复函以及《公司法》的本意角度分析, “其他综合收益”在股改时应当慎重选择转增股本,以防造成股份公司设立出资不实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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