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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原创】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分析

(2016-08-23 10:52:37)
标签:

杂谈

【小兵研究精华】第七期(0815) 出炉啦!欢迎大家转载~网盘链接请点击:小兵研究精华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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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同销售的会计定义

视同销售从字面理解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资产发生了流转。虽然没有产生如会计准则中对收入定义那样的收入。但是视同产生了收入:

1) 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界定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既然是视同销售,那么这项货物的流转行为必然会符合在会计准则上,对收入的确认标准或原则: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 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5)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 

从上述的定义和收入确认的标准可以看出,结合视同销售的实物流程,我们可以将视同销售确认归纳出收入的本质: 1.实质的所有权转移;2.有经济利益流入(或者负债的减少)。

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以下的事项都符合上述确认的原则:

1) 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

2) 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者交换;

3) 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方面;

4) 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

上述的这些货物的流转在会计上均符合上述的原则和标准,所以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就会涉及“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而其他的类似于赠送等流转行为就不符合上述的原则和标准,不应该涉及“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二、增值税

       增值税的法律逻辑是在保持增值税链条完整性的基础上的“流转税”,通过各个环节的抵扣和征收使得对产品或者货物的“增值额”进行完整的征税。所以从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的特点是:1.货物的增值额是否已经实现,2.货物是否发生流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除上述前三个比较容易理解以外,主要是针对后面五个进行原则对比,确认是否符合增值税上视同销售的原则。首先,对于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由于在生产环节相关的进行税金已经抵扣,同时该货物的“增值流程”已经完成,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所以在增值税上应该视同销售缴纳销项税。

但是对于外购的商品来说,除非是对外流转,否则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是用于福利和消费、或者是以外损失,这些都是没有完成“增值流程”,同时也没有对外流转,所以,只能是对其进行相关的“进项税金”转出。

三、企业所得税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是“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不同一法人之间的转移,均视同销售行为。这点和会计上视同销售的原则有类似之处。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没有产权转移的情况下,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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