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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研究精华】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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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指上市公司以股份作为支付对价的方式来购买资产,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非公开发行股票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在若干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为理清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本文从以下角度做简易对比分析。
【项目:使用法规】
非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
【项目: 审核部门 】
非公开发行: 发行部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上市部(并购重组委)
【项目: 条件/特点 】
非公开发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三、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一、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 3 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编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项目: 价格 】
非公开发行: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
【项目:锁定期】
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股票应锁定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锁定36个月。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项目:调价】
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有一次调价的机会,但必须是在发审会前完成,如果股东大会过期,必须重新定价。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也要进行调价,且只有询价方式定价的非公开发行才能调价,如果仅向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项目,不能调价。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应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按照已经设定的方案调整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 。
【项目:界限】
非公开发行:
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使用募集到的现金购买资产,即使该资产三个指标(营业收入、总资产、净资产)超过50%,仍属于非公开发行,由发行部审核。法律依据《重组办法》第2条: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适用非公开发行,发行部审核)。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预案披露的募投项目,在证监会核准之后实施,或者该项目的实施与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互为前提,可以不再适用《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适用非公开发行相关规定,由发行部审核。
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
募集配套资金比例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一、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二、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适用非公开发行,发行部审核)。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不以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为前提,且在证监会核准之前即单独实施,则应当视为单独的购买资产行为。如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的规定编制、披露相关文件。
四、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五、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但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按前述计算方法予以剔除。
【项目:价格能够打九折的情况】
非公开发行和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
2.
3.
4.
注:1、2发行部审核;3、4上市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