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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盈利承诺补偿方案变更的依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告;该事项导致本次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须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还须重新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根据上述规定,变更盈利补偿方案应有合理原因,应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并需履行内部决策、监督、信息披露等程序相关,包括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回避表决等。
二、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变更的方式
根据现有案例,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变更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逐年补偿变更为累计补偿
案例1:合力泰
合力泰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对方承诺目标公司于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22,570.28万元、23,728.56万元及25,107.82万元。
变更方案:利润补偿原则由逐年计算补偿变更为三年累积计算补偿,利润补偿方式改为补偿时优先使用股份进行补偿。因本次交易发行取得的全部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及盈利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案例2:*ST建机
2015年,*ST建机分别向王志荣等16名天成机械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天成机械100%股权。承诺方王志荣承诺,2016、2017以及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0.255亿元、0.34亿元、0.415亿元。若发生补偿义务,首先由其进行现金补偿;若未能补足,再由王志荣进行股份补偿。
变更方案:将业绩承诺期内每个年度单独测算和补偿,改为三个年度届满时一次性测算和补偿,业绩承诺总额不变,从而提高业绩承诺及补偿的操作性,减少业绩短期波动的影响。若三年累计净利润未实现,王志荣将以现金补偿。
案例3:东材科技
2015年,东材科技收购太湖金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张科技”)51%股权,业绩承诺方(施克炜、孙健、陈晓东)承诺金张科技2015-2017年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不低于2800万元、3300万元和4000万元。
变更方案:2015-2017年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不低于2800万元、3300万元和4200万元,可累积计算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不低于10,300万元。将业绩承诺期内每个年度单独测算和补偿变更为每个年度单独测算三个年度届满时一次性补偿。
案例4:金龙机电
2014年,金龙机电以发行股份及现金支付方式购买无锡博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一光电”)股东所持博一光电100%股权。补偿责任人承诺博一光电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分别为人民币5,057万元,6,171万元和7,272万元。
变更方案:利润承诺补偿由逐年补偿修改为三年累积计算补偿额,且在利润补偿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实施补偿。
(二)送股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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