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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原创#关于企业上市中员工持股计划之合伙企业

(2015-08-13 08: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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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小兵原创#关于企业上市中员工持股计划之合伙企业

 

    随着IPO的重启和新三板的热度加强,公司的上市热情高涨,而且不少公司在希望在上市前对员工进行激励。从笔者接触的拟上市公司来看,计划采用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非常流行,笔者根据个人理解和对前人相关研究的归纳,对此类情况进行简单分析。

 

1、  为什么采用合伙企业进行员工持股,而不由员工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

1简化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若作为激励对象的员工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将加大股权纠纷的风险和上市核查的工作量。

2、  税务筹划的考虑。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双重税负,且合伙人退伙或转让合伙份额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所规范的财产转让行为。合伙企业涉及的具体税务问题如下:

A、自然人和法人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获得被投资企业红利如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上述规定,该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红,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应单独作为投资者(自然人和法人合伙人)的红利所得。合伙人分得的红利所得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计算自然人和法人的红利所得。其中,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按计算分得的红利所得,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条款通俗来讲,合伙企业的所得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即虽然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计算应纳税所得并将应纳税所得分配至各合伙人,注意,此处是分配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合伙人实际获得的分红不是同一概念,也就是说,即便当年合伙企业未向合伙人实际分配,但只要合伙企业有应纳税所得,则合伙人就应该对这些应纳税所得纳税,避免合伙企业故意将受益留存而减少纳税的情况。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对于投资者为自然人的,该自然人应自行申报按合伙协定约定比例计算的红利所得,需在合伙企业取得红利的次月十五日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利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没有明确规定。从原则上讲,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应在该法人企业的企业登记注册地缴纳。同时由于法人合伙人按前述规定计算分配的股息,在法人合伙人未进行账务处理前提下,属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调整事项,应在合伙企业取得红利的当年,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另外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法人合伙人按规定比例计算部分,原则上不属于法人合伙人直接对外投资,不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规定。

 

B、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收益分配的涉税处理

    甲合伙企业是由一家公司(法人企业)和一位自然人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两位合伙人共同以甲合伙企业的名义对A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2000万元,两位合伙人各出资1000万元。今年,甲合伙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取得转让所得4000万元。两位合伙人各分得转让净收益(4000-2000)×50%=1000(万元)(假定甲企业本年度只有这一项所得,无其他生产经营所得)。两位合伙人在缴纳所得税时遇到以下疑问:

    自然人合伙人方面:取得该项股权转让收益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转让财产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还是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合伙人方面:取得该项所得是按照分得的转让净收益直接并入法人投资者的投资转让收益,适用2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纳税。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需将该项股权转让所得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由投资者分别缴纳所得税。

 

C、合伙人退伙和转让合伙企业份额

退伙或转让合伙份额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所规范的财产转让行为;

(1)退伙:“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严禁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股东如果想退出公司,只能采取转让股权的形式以维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变。该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与公司制企业不同,合伙组织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律限制,因此与公司法禁止股东撤回出资的限制不同,合伙人可以将自己的出资抽回。除法律允许合伙人之间或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外,还允许合伙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具有很大的自由性,只要合伙人之间达成协议即可,无须任何行政机关的批准。合伙人退伙仅导致合伙总体财产份额的减少,其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并无发生变化,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财产转让的行为。

(2)转让合伙份额: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也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转让行为。

 

2、采用合伙企业进行员工持股的披露要求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披露比照有关法人股东的要求进行披露处理,根据合伙人的身份和持股比例高低来决定信息披露的详略。

   随着IPO的重启和新三板的热度加强,公司的上市热情高涨,而且不少公司在希望在上市前对员工进行激励。从笔者接触的拟上市公司来看,计划采用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非常流行,笔者根据个人理解和对前人相关研究的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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