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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研究#现金对价支付与配套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监管

(2015-08-04 10:40:46)
标签:

股票

分类: 案例分析

#小兵研究#现金对价支付与配套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监管


                    #小兵研究#现金对价支付与配套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监管             #小兵研究#现金对价支付与配套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监管


一、过往案例

1、拓维信息

20149月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证监会的反馈意见通知书并对相关问题做出了回答,其中,证监会对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现金对价进行了关注。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按照目标公司的承诺业绩分期支付现金,第一期现金对价在目标公司股权过户后支付,第二期现金对价与第三期现金对价在目标公司披露《专项审核报告》后支付。因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现金对价支付按照承诺利润的完成情况进行,存在无需支付的可能,募集资金数额可能超过实际使用的需求,有可能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此,拓维信息对现金支付方式与目标公司业绩补偿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调整前,如目标公司在承诺期内任一年度当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50%但未能达到当年全部承诺净利润,则在目标公司披露《专项审核报告》后,上市公司将对目标公司当年未实现净利润部分免除支付义务。收到证监会反馈意见通知书后,上市公司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签订了《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修改了目标公司未达到承诺业绩时上市公司免于支付现金对价的部分,改为如目标公司在承诺期内任一年度当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50%但未能达到当年全部承诺净利润,则在目标公司披露《专项审核报告》后,目标公司原股东将向上市公司补偿当年未实现净利润所对应的现金。

根据修改后的《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上市公司支付现金对价与业绩补偿相互独立,现金对价的支付不以承诺利润完成为前提,无论标的公司承诺利润完成情况如何,上市公司均需要按期支付现金对价。简而言之,在目标公司未达到当年承诺业绩时,调整前上市公司由免予支付部分现金对价改为上市公司按约定支付当年现金对价并由义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因此,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实际使用需求,未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2、大东南

20153月,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了中介机构对证监会反馈意见通知书的法律意见及核查意见。其中,证监会也对因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现金对价支付按照承诺利润的完成情况进行,存在无需支付的可能,募集资金数额可能超过实际使用的需求,有可能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反馈意见。

对此,大东南做出解释,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及《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上市公司分四期支付现金对价,第一期于证监会批准后支付,为了更好的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权益,第二、三、四期现金对价将分别在目标公司披露了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完成当年承诺净利润的80%以上,且义务人向上市公司履行了补偿义务后进行支付。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与《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的上述约定,第一期现金对价不以目标公司承诺净利润完成情况为支付前提,而第二、三、四期现金对价则以当年承诺净利润的完成情况为支付前提。因2014年目标公司业绩完成情况良好,且第一、二期现金对价占全部现金对价的78%,只有在20152016年目标公司未完成当年承诺净利润的80%时,第三、四期现金对价将有较大余额。对此,上市公司做出承诺,如目标公司未能达到相关现金对价支付条件,上市公司无需支付第二、三、四期现金对价的任一或几期时,导致上市公司在利用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按约定支付各期现金对价后发生剩余,上市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该等剩余的配套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不会损害或变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监管动向

根据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证监会对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使用上的关注,而各家上市公司对此做出了不同的变通与回应。拓维信息以业绩补偿为方案调整了最初上市公司免除部分现金支付义务的方案,名义上规范了配套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而大东南做出书面承诺如有剩余的配套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不会损害或变相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015424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span>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比例从25%扩大至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并且在官网一并发布了问题与解答,明确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可用于支付的范围包括: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的50%;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比例不超过30%

根据上述新修订的规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比例最高可达到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只要有充分理由说明资金用途为提高本次重组项目整合绩效,配套募集资金不仅限于支付对价,还包括项目投资运营、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由于配套募集资金比例扩大用途多样,证监会对配套募集资金的使用问题是否严格对待还有待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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