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投行小兵
投行小兵 新浪个人认证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37,684
  • 关注人气:8,580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重大资产重组同业竞争问题之案例分析——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015-06-10 11:01:11)
标签:

杂谈

→→→→→→→→→→→→→→→→→→→→→→→→→→→→→→→→→→→

感谢各位朋友长期以来的关注与厚爱!更多精彩内容尽在“投行小兵”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gztouhangxiaobing)以及“投行小兵”新浪博客。目前“投行小兵”微信公众平台每日所发布的内容均为小兵研究团队的原创文章,我们将始终致力于为您推送更多更专业的知识,欢迎大家多多关注与转发。

→→→→→→→→→→→→→→→→→→→→→→→→→→→→→→→→→→→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概述

(一)重大资产重组方式: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采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

(二)交易双方:

发行股份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

出售资产方: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兰州民百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2.83%

(三)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1、标的资产:红楼集团持有的南京环北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2、评估方式:资产评估机构分别以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最终采取收益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

3、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兰州民百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5.91/股。

4、发行数量:106,091,370股。

5、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的归属: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标的资产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部分归兰州民百所有;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红楼集团在交割日以现金方式向兰州民百全额补足。

6、发行股份的锁定期:36个月。

7、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归属:

本次发行完成后,兰州民百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股份比例共享。

 

二、本次重组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次重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同业竞争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一)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兰州民百的《重组报告书》,控股股东红楼集团、实际控制人朱宝良与兰州民百存在的同业竞争的业务、资产主要集中在百货及专业市场行业(涉及上海广场、上海福都商厦、杭州环北市场)及酒店餐饮行业(涉及杭州新金山大酒店、红楼国际饭店、红楼人家饭店、桐庐宾馆、璞邸酒店)。

由于百货零售、专业市场经营和酒店餐饮业务与制造业不同,均具有较强的地域性特征,其服务对象主要为其所在城市的消费者,并且该等行业内的参与者数量众多,属于完全竞争市场,其竞争主要来自于本城市内的竞争者。本次交易完成后,兰州民百的经营区域为兰州和南京,朱宝良控制的在兰州和南京从事的与兰州民百相同或类似业务的资产已全部注入兰州民百;朱宝良控制的在杭州和上海从事的专业市场经营、餐饮和宾馆服务业务的资产,由于其显著的区域性特点,目前与兰州民百不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且该等资产由于存在盈利能力不佳、转让存在法律障碍等问题,目前均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二)一次上会被否——同业竞争的披露不明确、缺少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和时间安排

兰州民百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认定,原先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较为务虚,缺少具体解决方式和时间安排,导致兰州民百一次上会被否(当时的否决理由是“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将会存在同业竞争问题,申请人不能提供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和时间安排。”

三、解决措施

(一)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次上会被否之后,兰州民百的控股股东红楼集团与实际控制人朱宝良分别于2013113日出具了《关于避免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采取以下措施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1、明确了兰州民百是红楼集团及朱宝良从事零售百货业务、专业市场经营业务、餐饮宾馆服务业务的唯一上市平台。

2、根据资产状况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规范措施:

1)对由于存在法律障碍和盈利能力较差等原因尚不符合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将根据上述问题的解决情况,在本次重组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五年内,通过现金收购或资产重组等方式逐步将符合上市条件的资产注入兰州民百;对于盈利能力长期难以得到改善的将转让给独立第三方;对于由于存在法律障碍而无法注入以及在五年内未能注入且未能向第三方转让的资产,将托管给上市公司管理。

2)如果在本次重组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五年后,上述资产中仍有部分资产的盈利能力不符合注入条件且未能转让给独立第三方,届时将由兰州民百决定是否同意受让该等资产。如兰州民百拟放弃受让该等资产,则需由与红楼集团、朱宝良无关联关系的兰州民百董事表决同意,并经与红楼集团、朱宝良无关联关系的兰州民百股东投票表决通过。同时,红楼集团、朱宝良将根据法律规定将该等资产委托兰州民百管理,直至当兰州民百董事会中与红楼集团、朱宝良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要求时将该等资产注入兰州民百。

3)如果在本次重组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五年后,上述资产中仍有部分资产因存在法律障碍而无法注入上市公司的(即杭州环北丝绸服装城、杭州环北小商品城及配套的红楼人家饭店仍未能与业主单位达成一致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该等障碍),将把该等资产托管给兰州民百管理,直至上述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使上述资产符合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亦承诺,其本人/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将不会从事与兰州民百主营业务产生同业竞争的业务。

(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补充承诺

兰州民百重大资产重组有条件过会后,并购重组委在审核意见中要求兰州民百进一步完善解决杭州环北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红楼集团和朱宝良于2013228日出具了《关于避免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

1、对杭州环北丝绸服装城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进行调整,以实现收入与成本的配比,提升其业绩水平。完成后一年内启动将其注入兰州民百的工作,并确保在本次重组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五年内完成注入。

2、继续就杭州环北小商品市场的物业租赁合同的承租主体变更事宜与业主福华实业进行沟通,争取福华实业的认可;在取得福华实业认可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该障碍后,在一年内启动将杭州环北小商品市场业务注入兰州民百的工作。

如杭州环北小商品市场业务未能与杭州环北丝绸服装城同步注入兰州民百,为避免杭州环北小商品市场与杭州环北丝绸服装城构成同业竞争,将把杭州环北小商品市场的经营管理权托管给兰州民百或兰州民百的子公司。

 

四、关于兰州民百案例中同业竞争的披露及解决措施的分析及对解决同类问题的参考意义

同业竞争问题是重大资产重组的关注要点之一,也是重大资产重组中经常发生的问题。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中主要关注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及同业竞争是否得到充分披露、相关各方是否就解决现实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作出明确承诺和安排、以及相关各方为消除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一)关于同业竞争情况披露的分析

1、在一次上会的披露文件中,同业竞争的披露情况存在以下问题:

1)未明确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的与上市公司相似或相近业务情况。

2)未充分披露部分资产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详细原因。

3)仅披露了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及资产,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拥有的其他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的业务及资产的情况、以及不存在同业竞争的理由。

二次上会时,在对重组报告书的修订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经过补充说明,兰州民百对于同业竞争的披露显得较为充分、详细、明确。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披露同业竞争情况时,不仅应当说明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及资产,还应当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拥有的其他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的业务及资产的情况、以及不存在同业竞争的理由,否则,可能会被认为存在同业竞争披露不充分或隐瞒的情形。

2、在IPO审查中,以业务地域差异作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理由一般不被认可,但是,兰州民百在关于同业竞争关系的认定中,却以业务的地域差异作为解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理由。

上述解释较为牵强,或者说公司存在侥幸心理,想以打“擦边球”的方式蒙混过关,但是证监会显然没有接受这一解释,认为“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将会存在同业竞争问题”(一次上会的否决理由)。因此,不建议其他公司在面临相同或类似问题时效仿兰州民百的这一解释思路。

(二)关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措施的分析

1、兰州民百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关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明确了上市公司作为其从事某项业务的唯一平台,意味着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将不会在上市公司之外再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这是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最基本的要求。

其次,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明确了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具体措施与时间安排。

最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承诺其本人/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将不会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同业竞争的业务。

上述三个层次是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基本套路,基本覆盖了现实同业竞争地解决及潜在同业竞争地避免,显得较为全面。

2、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具体措施与时间安排

1)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限期将竞争性资产/股权注入上市公司、限期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在彻底解决同业竞争之前将竞争性业务托管给上市公司三种方式,一般而言,解决同业竞争问题采取注入方式居多,只有在资产存在瑕疵或法律障碍等因素,注入上市公司存在阻碍的情况下,才考虑采取对外转让或托管方式。

兰州民百的重大资产重组案例中,由于存在同业竞争的资产状况较为复杂,根据相关资产注入障碍(资产状况、法律障碍)的不同,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规范措施,同时涉及了注入、对外转让、托管三种方式,显得较为全面并具有针对性。

值得注意的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补充承诺中对托管进行了较为明确、具体的安排,具体包括:(1)承诺在托管期限内,上市公司对被托管资产的经营管理将有充分的决定权和指挥权,并以列举的方式列明了决定权和指挥权的范围;(2)上市公司以被托管资产的营业收入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比例的具体标准参考同类市场案例,按照公平、公允的原则协商确定;(3)由于被托管资产涉系租赁所得,在承诺中明确了托管只涉及经营管理权,没有变更原租赁合同以及商户签署的商位租赁经营合同。被托管资产的所有权人专门出具了《说明》,确认托管不影响原有的物业租赁关系,不违反原《租赁合同》的约定。上述关于托管的安排较为全面,对于其他公司采取托管方式时具有参考意义。

2)在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时间安排上,二次上会时的承诺及补充承诺中,兰州民百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均做出了明确的时间节点与期限的承诺。

上述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时间进度安排明确,采取注入、对外转让、托管不同措施的理由较为充分,具体措施较为详细,操作性较强。

3、承诺时限内仍未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补充方案

值得关注的是,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对于在承诺的时间限度内仍未能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情形,制订了补充方案,即是否放弃受让该等资产户或注入资产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定,关联董事及股东回避表决,根据该补充方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主动权、优先权和主导性,体现了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对于同业竞争问题实际、充分地解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虑,也体现了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态度。

(三)兰州民百案例对解决同类问题的参考意义

兰州民百案例中的同业竞争情况较为突出,涉及的资产情况较为复杂,但是其一次上会时并没有针对该问题进行充分地说明及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直接导致了一次上会的被否,在其二次上会时,对同业竞争问题的披露的全面性及解决措施的可行性较一次上会时有了明显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导致其有条件过会并在审核意见中被再次要求进一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直至出具了补充承诺,才较为全面、完整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该案例虽然发生时间较早(2013年),但是仍然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包括极短时间内的二次上会、同业竞争问题及解决措施),其他公司及中介机构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当吸取兰州民百案例的教训,主动、充分地披露同业竞争情况,并提出详细、具体的解决措施以及明确的时间安排,避免被证监会追问之下被动解决,对重组进度造成较大影响(从兰州民百审批时间来看,公司在一次上会被否后一个月内即提出了解决措施并申请二次上会,可见该同业竞争问题并非没有解决的方法,甚至可能早有准备,公司可能存在冲关的侥幸心理)。此外,从技术层面而言,兰州民百案例中最终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对于解决同类问题同样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与价值。

(作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陈磊,小兵研究版权所有)

重大资产重组同业竞争问题之案例分析——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