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问题的基本概念很好理解,就是用股份作为支付对价的方式来购买资产,实践中是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最常用的一种方式。只是这里有几个跟概念有关的小问题需要注意: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同于普通的重大资产重组。
普通的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2、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不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但是有限制条件)。
上市公司按照经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3、视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4、向部分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购买资产的情形如何认定?
比如在博盈投资的案例中,天津恒丰既是非公开发行的6个认购对象之一,也是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所购买股权公司的所有者。发行人在草案中如此解释:博盈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总额为1,499,999,481元,其投向包括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项目,Steyr Motors增资扩产项目、公司技术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四个项目。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并非特别针对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项目。因天津恒丰以现金199,999,899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41,928,700股股份,仅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13.33%,且本次用于收购标的公司的资金仅占募集资金总额的33.33%。因此,天津恒丰实际认购标的公司股权项目的资金为募集资金总额的13.33%*33.33%=4.44%。博盈投资本次购买的标的公司100%股权的价值为人民币5 亿元,大部分来源于其他认购人的现金。因此,本公司认为天津恒丰的认购行为不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如果这样的解释思路是正确合理的,那么问题就是是不是只有在100%认购股份和100%购买资产的绝对情形构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呢?如果是这样,这种行为还是很容易规避的,实在不行补充流动资金就是了。如果不是这样理解,那么有没有具体的比例或标准来认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行为呢?
5、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限制使用范围。
在2011年的修订中,还规定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并不是全部的购买资产行为都可以用股份来支付。具体情况如下: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这样的限制规定可以如此理解:要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发行股份5%以上,如果没有超过5%那么交易金额要不高于1亿元要不高于5000万元,其立法旨意觉得标的金额过小的资产收购不值得用股份进行支付。显然,这样的规定是监管机构拍脑袋拍出来的规定,资产收购如何支付是市场参与主体自我协商和博弈的结果完全不需要行政干预,监管机构目前也好像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准备进行调整。
二、配套募集资金说明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1、明确了审核分工
以前对于同时存在购买资产和募集资金的重组方案,总是存在到底是上市部审核还是发行部审核或者是两个部门都要审核的疑惑。这里至少明确了这种情况下的分工,那就是:如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融资比例较低需要上市部审核,反之需要发行部审核。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目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配套募集资金都是卡在25%红线之下,以免提交发行部审核。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配套融资的对比

3、25%的计算标准?
B=(A B)×25%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A=拟购买标的资产的价值;B=配套融资金额上限。
(2)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A=置入资产交易的价值。
(3)换股吸收合并:A=被吸并方换股价格×被吸并方总股本。
4、配套融资方案变动是否属于新方案?
2013年2月5日,证监会上市部有关负责人在回答上市公司提出的“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的咨询时明确表示:
(1)目前的制度要求是配套融资总额不超过重组方案的25%,因此调减和取消配套融资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融资。
(2)如新增配套融资,同原重组方案相比,股份数量的增加将造成每股收益等指标的变动,这与前次重组股东大会表决时的数据已不一样,且定价基准日也不同。因此,如有新增配套融资,应视为新重组方案,应重新确立定价基准日,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从上述问答来看,监管机构对于配套融资一直持一种谨慎和高压的态度,随着下半年配套融资的方案越来越多,监管机构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调减甚至取消配套融资也就没有什么奇怪的了。安排的合理性等进行说明。如果商标权有效期已经或临近届满,关注是否说明期限届满后的权利延展安排以及对标的资产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下期预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专题研究”下期将会为大家介绍分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点关注问题,资产权属及完整性。具体探讨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标的资产是否已取得相应凭证、标的资产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或限制、标的资产的完整性情况是否充分披露等。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