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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企业并购重组审核关注问题简析

(2013-08-01 16:24:06)
标签:

并购重组

法律体系

审核关注

重组委

重大资产重组

财经

分类: 专题研究

博注:感谢同事以及朋友分享的资料和经验,小兵略作整理与大家分享,更多具体内容和交流可加入投行小兵微信公众平台(gztouhangxiaobing)。

【基本体系】

一、并购重组监管体系

1、法律体系

除此之外,与并购重组有关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2、监管思路:政务公开、简化审批、落实责任联动监管

(1) 2011.8.1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允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3条、第43条的适用意见》,≦25% 并购重组委审核。

(2)《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0名。

(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在产权清晰、治理规范、业务独立、诚信良好 、经营稳定和持续经营纪录等审核方面,借壳重组标准与 IPO趋同,财务标准上略低。《<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证监会审核借壳重组,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二、上市公司收购知识要点

1、基本流程图

 

2、简要知识点

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收购类型

直接收购、间接收购

收购禁入者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被收购公司高管义务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收购人

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

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权益披露

 

达到/减少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披露信息

报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持有上市公司5—20%股份

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持有上市公司20—30%股份

低于20%股份,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要约收购类型

全面要约 、部分要约

要约收购触发点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30%

要约收购比例

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不少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要约收购价格

 

对同一类股票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收购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价格算术平均值,收购人需聘请财务顾问进行专项分析

要约收购期限

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不得超过60日

竞争要约收购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

初始要约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届满不足15日,应延长至15日,但不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收购的期满日

要约收购支付手段

 

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

以现金支付,需在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要约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登记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

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应提供证券估值报告

要约收购期间被

收购公司禁止行为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调整主营、担保以及贷款等方式,对公司资产、权益以及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豁免事项

 

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免于提出豁免申请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

因继承导致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简易豁免事项

 

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的

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减少股本导致的

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非简易豁免事项

 

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前已经拥有该公司控制权的,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收购方式

 

要约收购

协议收购

间接收购

定向发行

行政划转(合并、分立)

二级市场举牌收购

司法裁决

继承、赠与

征集投票权

收购中实际

控制人责任

 

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披露义务,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行政责任,上市公司有权对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

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上市公司应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提交的议案,其派出董事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知识要点

(一)基本知识点

1、原则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②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③资产定价公允

④资产权属清晰

⑤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⑥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⑦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标准

(1)重大标准:资产总额占50%以上 、营业收入占50%以上、资产净额占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上会标准:出售、购买资产总额均占70%以上 ;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一般要求: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近一年一期审计报告;所购资产权属清晰 

(2)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外的特定对象发行: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发行价格:基准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 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4)股份锁定期限: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或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4)再融资时,重组前的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经营实体,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重组方的承诺事项已经如期履行,上市公司经营稳定、运行良好,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实现的利润达到盈利预测水平

(5)再融资距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 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6)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①执行标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配套资金:《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②定价与发行:锁价方式募集资金:视为一次发行。询价方式募集资金:一次核准、两次发行。配套融资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发出后 12个月内完成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行为。③审核:配套资金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重组委审。配套资金超过交易总金额25%:发审委审。

(7)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配套融资相关对比: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配套融资

1、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基准日。

 

1、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的首日。

2、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

2、发行对象不超过10人。

3、发行价格固定。

 

3、发行价除可以采用锁价外还可采用询价方式。

4、用途限定。

4、用途为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

5、法规规定的底价为前20日交易均价。

 

5、法规规定的底价为前20日交易均价的90%。

(8)配套融资上限的确定: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B=A×25%; B=(A+B)×25% (A=拟购买标的资产的价值 ;B=配套融资金额上限)。②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A=置入资产交易的价值。③换股吸收合并:A=被吸并方换股价格×被吸并方总股本。

(二)主要类型与模式

1、主要类型

(1)行业并购:指收购方通过横向收购同行业企业或纵向并购上下游企业,实现规模效益、协同效应或产业链延伸。

(2)整体上市:指已实现部分资产上市的集团企业,将未上市部分或全部资产注入已上市资产所在的上市公司平台,从而实现集团企业资产整体上市的证券化过程。

(3)借壳上市:所谓“壳”是指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由于在我国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发行周期长、要求高,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已成为一种“稀有资源”。借壳上市是指借壳方通过向上市公司置入自有资产,同时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使其资产得以上市的资本运作过程。

从具体操作的角度看,当拟上市公司准备进行借壳上市时,首先碰到的问题便是如何挑选理想的“壳”公司(上市公司),一般来说,选择“壳”公司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如下:

①壳公司的市值大小。市值较小的壳公司是较优的选择对象,对借壳方现有股东权益的摊薄较小,且有较大的股本扩张空间,有利于借壳后的再融资,因此应尽可能选择市值较小的上市公司作为借壳对象。

②壳公司的股权结构。若壳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单一,有利于对其收购控股权。

③壳公司原有资产负债的处理。若壳公司的资产、负债无法置出,将对借壳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运营带来负面影响。债务越多,资产质量越差,处理的难度也越大,对上市公司造成的负担也越大。因此公司在借壳时,应尽可能将其资产、负债、人员全部通过置换剥离。常见做法是由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承接,力求取得净壳。在选择壳公司时,应关注其资产的抵押、质押、冻结情况。在资产转移出上市公司时,需要解除相关资产转移的权利瑕疵;在负债转移出上市公司时,需要取得相应债权人的同意,其对借壳成功很关键。

④壳公司的资产规模。壳公司的资产规模越小,则有利于原有资产的剥离,有利于降低借壳上市的成本。

⑤壳公司的或有风险。在选择壳公司时,还应关注其或有风险情况,包括资产出售、委托经营、重大对外担保情况,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等,在借壳前应尽可能消除相关风险。由于对壳公司尽职调查的时间较短以及调查受各种限制,借壳方可能无法发现壳公司许多潜在的或有风险,因此,为了防范壳公司的各种潜在风险,在借壳时可要求壳公司原控股股东或地方政府对或有风险进行担保和保证,同时,在借壳时可充分借助司法和政府行政力量,对或有风险和债务实施重组。

⑥壳公司的运营情况。最好选择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亏损的上市公司作为壳公司,则在借壳完成后,即使上市公司短期内未能实现盈利,至少在2~3年内不会暂停上市,其给予了借壳后上市公司较为充裕的时间提升盈利能力。若上市公司累积亏损较大,则借壳上市后需先弥补完亏损,方能通过公开增发的方式募集资金。

2、主要模式

从实施路径看,资产重组(不限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可分为以下五种模式:

 

(1)模式一:换股IPO——拟上市公司(合并方)与上市公司(被合并方)公众股东以一定比例换股,吸收合并所属上市公司,同时发行新股并上市,原上市公司注销,该模式主要应用于整体上市。

①换股IPO并募资:该模式在实现资源整合和整体上市的同时,满足了公司在快速发展阶段对资金的需要。(TCL集团吸收合并TCL通讯)

②换股IPO:适合集团内部业务资源整合,减少关联交易,降低内部交易成本;或如H股上市公司回归A股,实现资本市场渠道联通,提高公司市场影响力。(广汽集团吸收合并广汽长丰)

(2)模式二:换股吸收合并——上市公司作为存续公司吸收合并拟上市公司或另一家上市公司,取得被合并公司全部资产、负债、人员及业务,被合并公司注销法人资格。

该模式主要应用于整体上市(特别是交易双方均为上市公司)和借壳上市。该模式的难点之一,在于确定交易双方的换股比例,以公平、合理地平衡双方股东的利益。换股吸收合并由上市部审核。(盐湖钾肥吸收合并盐湖集团,交易完成后,盐湖集团注销法人资格。 )

(3) 模式三:定向增发(资产认购) 。

①概念: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定向增发股票收购标的资产(特定对象以标的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②特点:该模式广泛应用于行业并购、整体上市和借壳上市,操作难度低于换股吸收合并。需要注意,定向增发(资产认购)即使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也需证监会审核(若为向第三方发行,报上市部审核)。(威海广泰收购中卓时代;营口港发行股份收购集团公司资产;湖北能源借壳三环股份)

(4)模式四:再融资(股权融资)收购

①概念: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股权融资,包括非公开增发、公开增发、配股等),以募集资金收购标的资产。

②特点:该模式主要应用于行业并购和整体上市。需要注意,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收购资产,即使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也由发行部审核。(武钢增发收购集团公司的相关资产。 )

(5) 模式五:现金收购

①概念:即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债券融资筹集资金收购标的资产。

②特点:该模式主要应用于行业并购和整体上市。若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由上市部审核。该模式对收购方现金流水平要求较高,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应较低,且承担的债务应具备较优惠的贷款利息,以确保收购后上市公司财务结构仍处于合理范围。此种模式下,由于大股东以资产套现方式退出,监管部门一般会对资产评估作价的公允性作较严格的审核。 (上风高科收购东港公司;中远航运“承债+现金”收购大股东资产)

【审核关注】

一、证监会审核关注要点——交易价格公允性

1、交易价格以评估报告为依据的交易项目

(1)上市公司是否提供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和评估技术说明(重点关注“特别事项说明部分”);

(2)评估报告与盈利预测报告、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矛盾,例如对未来销售单价、销售数量、费用种类、费用金额等的测算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3)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基准日后至审核期间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评估结果与资产当前公允价值已存在重大偏差,在此情况下,评估机构是否已视情况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4)标的资产在拟注入上市公司之前三年内是否进行过评估,两次评估值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是否已详细说明评估差异的合理性。

2、关注评估方法与参数的基本原则:评估方法选择是否得当;是否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选择是否得当;不同评估方法下评估参数取值等是否存在重大矛盾。

(1)评估方法与参数

①收益现值法: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合理性;对未来收益的预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对细分行业、细分市场的历史、现状及未来进行严谨分析,所作预测是否符合产品生命周期曲线、是否符合超额收益率等通常规律(例如,特定公司或产品在较长周期后难以再获取超额收益);未来收入是否包含非经常性项目;未来收入增长是否与费用增长相匹配等;折现率的计算是否在无风险安全利率(通常取无风险长期国债利率)的基础上考虑了行业风险(以方差或其他形式求出)及公司个别风险并进行调整。

②成本法:重置成本的确定是否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取值是否符合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成新率的计算是否符合实际,而不是主要依赖使用年限法,是否对建筑物、设备进行必要的实地测量、物理测验;寿命期的测算是否通过对大量实际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出。

③市价法: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比性,是否针对有关差异进行了全面、适当的调整。例如,是否充分考虑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在资产负债结构、流动性、股权比例等方面的差异;成新率的计算是否符合实际,而不是主要依赖使用年限法,是否对建筑物、设备进行必要的实地测量、物理测验;寿命期的测算是否通过对大量实际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出。

3、具体资产价值的参考因素

①企业股权价值:对未来收益指标进行预测时是否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行业发展趋势、行业地位、市场需求、市场竞争、对企业未来收入、利润的影响等,与此同时,对主要产品市场价格敏感性的分析是否充分。

②流动资产:坏帐准备、减值准备的冲回是否有足够依据。

③开发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性质(依据相关权属证明认定是划拨地还是出让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还是综合用地等)是否与土地实际用途相符合;土地使用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在确定评估参数时结合了目前房地产行业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考虑批量折扣、再次转让的税费等因素。对采用市价法进行评估的,是否已关注标的土地的地段、具体位置、规模、形状等与参照对象的可比性。

④土地使用权与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充分说明评估所需各类参数的选取原因、选取过程,是否提供与标的土地使用权相类似的其他交易案例的评估参考数据;在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中,折现率的选取是否充分考虑了持有物业出租与开发房屋出售的区别。

⑤知识产权:关注权属是否清晰、完整,评估假设的依据是否充分;实用新型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其评估价值是否与实际价值匹配;在测算该等无形资产对收益的贡献率时,是否已较全面剔除广告开支等其他影响因素;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

⑥采矿权:重组交易对方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部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评估方法是否符合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和收益途经评估方法等行业规范,是否对比同类、同地区资源量价格和同类采矿权交易评估案例。

二、证监会审核关注要点——盈利预测

1、主要关注事项: 假设前提是否合理,是否难以实现;预测利润是否包括非经常性损益;对未来收入、成本费用的预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分析和依据; 盈利预测报告中是否存在预测数据与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的情形;盈利预测数据与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的,相关解释是否合理;盈利预测报告中的预测盈利数据与评估报告中(收益法评估)的预测盈利数据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涉及的预测数据是否相符;盈利预测报告、评估报告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对未来的各项假设如不相符,相关解释是否合理。

2、其他关注事项: 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相关项目及现金流量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对应。标的资产涉及的产品交易是否存在公开市场且能够实现正常销售;标的资产涉及的产品或业务是否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具有不确定性;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公司一致;标的资产是否存在重组前调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或者更正前期差错情形,如存在,相关调整、变更或者更正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的规定,且是否对标的资产历史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作出说明;该项资产或业务是否在同一管理层下运营两年以上;该项资产或业务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三、证监会审核关注要点——资产权属

1、标的资产是否已取得相应权证

土地或房产未取得相关权证时:

①申请人是否补充披露尚未取得相应权证资产对应的面积、评估价值、分类比例,相应权证办理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以及对本次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等。

②在明确办理权证的计划安排和时间表的基础上,关注是否提供了相应层级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权证无障碍的证明。如办理权证存在法律障碍或存在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是否提出相应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例如,由重组交易对方承诺,如到期未办毕,则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相应的评估价值,或者对上市公司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因该等事项承担任何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而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

③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及作价是否已充分考虑前述瑕疵情况,如未考虑,是否已提出切实可行的价值保障措施。

④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专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情形是否对本次交易作价产生重大影响,是否对交易进展构成障碍、申请人提出的解决措施是否有效可行。

2、标的资产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或限制

①标的资产(包括标的公司股权及标的公司持有的主要资产)权属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限制或相关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等情形的,申请人是否逐项披露标的资产消除权利限制状态等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等办理进展情况及预计办毕期限,是否列明担保责任到期及解除的日期和具体方式。针对不能按期办妥的风险,是否已充分说明其影响,作出充分的风险提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标的资产作为担保物对应的债务金额较大的,关注是否已充分分析说明相关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证明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债务履行记录,不会因为担保事项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对此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②标的资产涉及被行政处罚的,应披露处罚的具体事由、处罚进展或结果,分析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就该等处罚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或其他争议的,比照办理

3、标的资产的完整性情况是否充分披露

①上市公司拟购买(或出售)的资产涉及完整经营实体的,关注相关资产是否将整体注入(或置出)上市公司。除有形资产外,相关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需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如包括,是否详细披露权属变动的具体安排和风险;如未包括,是否需要向关联方支付(或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如何确定金额和支付方式。

②涉及完整经营实体中部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关注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否(如何)实际控制标的资产,相关资产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否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③标的资产涉及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关注是否已披露相关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充分说明本次重组对上述许可协议效力的影响,该等商标、专利及技术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影响。关注是否结合许可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商标、专利和技术使用的实际情况,就许可的范围、使用的稳定性、协议安排的合理性等进行说明。如果商标权有效期已经或临近届满,关注是否说明期限届满后的权利延展安排以及对标的资产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四、证监会审核关注要点——同业竞争

1、不存在现实同业竞争的

①经披露或核查确认不存在现实同业竞争的,关注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进一步对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作出明确承诺,承诺交易完成后收购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或重组交易对方、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并放弃将来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

②重点关注对不存在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关系的解释说明是否充分、确切,普通投资者能否据此判断相关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业务发展方面的划分定位、判断相关承诺是否限制上市公司的正常商业机会。

2、存在同业竞争的

①关注相关各方是否就解决现实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作出明确承诺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时限、进度与保障,是否对此进行了及时披露。重点关注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妥当、采取特定措施的理由是否充分,具体措施是否详尽、具有操作性。

②相关各方为消除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通常关注具体措施是否包括(但不限于)限期将竞争性资产/股权注入上市公司、限期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在彻底解决同业竞争之前将竞争性业务托管给上市公司等;对于该等承诺和措施,重点关注其后续执行是否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是否具有主动权、优先权和主导性的决策权。涉及竞争性业务委托经营或托管的,关注委托或托管的相关安排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已充分分析和披露,有关对价安排对上市公司是否公允,如可能存在负面影响,申请人是否就消除负面影响作出了切实有效的安排。

五、证监会审核关注要点——关联交易

1、关注要点

①上市公司首次董事会会议是否就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上回避表决。

②重组交易对方是否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该等股东是否回避表决。

③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是否已审慎核查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

④中介机构经核查确认本次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⑤上市公司董事会或中介机构确认本次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是否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

2、具体关注点

①是否充分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人员。是否以列表等有效方式,充分披露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按产业类别划分的下属企业名录,并注明各企业在本次重组后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性质或其他特殊联系;是否充分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或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推荐或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

②是否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在重组前后的变化及其原因和影响。是否以分类列表等有效方式,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提供担保、接受担保、许可或接受许可使用无形资产等交易类型,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前后的关联交易及变化情况,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关联方、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性质(例如母子公司、同一方控制等)、交易事项内容、交易金额、主要定价方式、占上市公司同类/同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利润等核心量化指标)的比重等,同时,是否说明各类交易是属于经常性关联交易或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充分披露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备考)关联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关联采购额占采购总额、关联交易利润占利润总额等比例,相关比例较高的(例如接近或超过30%),是否充分说明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的影响;如重组前后相关数据指标存在较大变动或波动,是否充分说明其真实性和具体原因,并提出必要的应对解决措施。

③是否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定价依据,以及是否详细分析交易定价公允性。是否对照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进行充分分析说明,对于关联交易定价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或者不具有可比的市场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的,是否充分说明其原因,是否存在导致单方获利性交易或者导致显失公允的情形。

④对于交易对方或其实际控制人与交易标的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结合关联方应收款项余额占比及其可收回性的分析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可能导致重组完成后出现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资金资源被违规占用,是否涉及对关联财务公司的规范整改,对此类问题能否在确定最终重组方案前予以彻底规范和解决

⑤特殊情况下涉及重组方将其产业链的中间业务注入上市公司,重组后的持续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是否已考虑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对持续性关联交易的长效独立审议机制、细化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并适当提高披露频率。

⑥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本次重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源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其他情形,相关影响和解决措施是否已充分披露。

六、证监会审核关注要点——持续盈利能力

①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做到人员、资产、财务方面独立。财务方面独立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纳税,以及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负债比率是否过大(如超过70%),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很高。

③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带责任,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明显偏高。

④重组完成后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是否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上市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担保。

⑤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如存在,是否已就同业竞争问题作出合理安排。

⑥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收入是否严重依赖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否合理。

七、证监会审核关注要点——债权债务处置

①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已对上市公司重组中债权、债务的处理的全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明确发表专业意见。

②申请材料是否已经详细披露本次交易拟转移的债务总金额及债权人的总数目,在此基础上,是否披露已经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对应的债务金额占债务总金额的比例。

③如确实存在无法联系到债权人或债权人对本次重组债权处理方式不发表意见的,是否明确披露其对应的债权债务数量。

④如果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则其对应的债务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已经偿还完毕,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就此事项对本次重组的影响明确发表专业意见。

⑤上市公司、重组交易对方、原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对没有取得债权人明确意见的占比较小的债务处理提出明确的、切实可行的方案,如存在,相关方是否提供了担保等保障措施,确保上市公司、股东和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⑥部分债权人因前期无法联系或发表意见不及时,但在后续审核过程中又明确发表同意或不同意意见的,是否已经按以上的原则进行处理,上市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及时充分披露了债权债务处置的最新进展和影响。

七、证监会审核关注要点——其他问题

1、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

2、上市公司和决策方履行的内部程序是否合规、完备。

3、重组后是否导致新的违规资金占用和违规对外担保。

4、置入资产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环保、土地和反垄断法规。

5、其他:股权转让和权益变动;过渡期损益安排;收购资金来源;挽救上市公司财务困难的重组方案可行性;实际控制人变化;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案例分析】(略)

 

 专题研究:企业并购重组审核关注问题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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