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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73):独立董事瑕疵解决之道

(2011-11-07 20:51:47)
标签:

教育

于鸿君

民勤

宋体

独立董事

财经

分类: 案例分析

【案例情况】

一、银信科技:高校领导班子不能做独董

(一)关于于鸿君的基本情况,任职经历,辞职的原因

根据北京大学网站(http://www.pku.edu.cn/about/ldjg/xzh/yhj.jsp)的记载,于鸿君的基本情况及任职经历如下:

于鸿君,男,汉族,196310月生,甘肃民勤人,中共党员。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国家级精品课程《微观经济学》主持人。中国系统科学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理事。

20101月起任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校务委员会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主管纪检监察工作和组织工作。

1986年于西安交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学学士学位。后留校任政治辅导员,动力机械工程系团工委书记。1989年考入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攻读硕士学位,担任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党支部书记。1993年毕业并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先后任讲师、副教授、教授(1994年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1997年毕业并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年以来,担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党委副书记,北京大学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北京大学校长助理。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战略研究所所长、理事长。期间:199837月在美国西北大学KELLOGG商学院学术访问。200211月—20041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副书记(挂职)。20058月—20087月,作为第五批援疆干部担任石河子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20101月起任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校务委员会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于 200893颁发的教监【200815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校外其他经纪实体中兼职,由于于鸿君20101月起任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校务委员会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于鸿君于2010310向发行人提交《辞职申请》,辞去了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于鸿君辞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有效。

二、银信科技:主要客户独立董事影响独立性

(二)关于骆小元是否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1、骆小元是否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816颁发的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②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③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④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骆小元出具的《确认函》,骆小元确认:

①骆小元及骆小元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发行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②骆小元及骆小元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③骆小元及骆小元直系亲属不是发行人前十名股东;

④骆小元及骆小元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⑤骆小元及骆小元直系亲属不在发行人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⑥骆小元不是为发行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⑦骆小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⑧骆小元符合发行人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⑨包括发行人在内,骆小元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发行人数量不超过5家,骆小元未在发行人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说明,骆小元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具有独立性。骆小元于2003182003112参加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取得结业证书。骆小元简历如下:骆小元女士,1954年出生,1982年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非执业)。1983年至1991年,曾任中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研究》杂志副主编、编辑部副主任;1991年至今,曾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总会计师、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委员兼考试部主任、注册中心主任、财务部主任、《会计研究》《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编辑部主任等。曾任和现任社会职务包括中国成本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中青年成本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经济财会教育丛书》特聘编委、北京工商大学兼职副教授、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兼职教授、嘉实基金独立董事、华夏银行独立董事、中信银行外部监事。现为发行人独立董事。

骆小元已取得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共同核发的《结业证》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向其核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

2、与华夏银行的业务往来情况,服务内容,并补充提供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银信科技与华夏银行之间业务往来主要是银行借贷。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分行的业务均由发行人市场人员依照市场公开信息而获得市场合作机会,骆小元女士未提供任何信息及帮助。

根据上述确认并经金杜核查,金杜认为,骆小元具备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坚瑞消防: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李月瑾先生现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主任,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等相关规定,李月瑾先生提出辞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发行人于201056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李月瑾先生的辞职申请并补充选举常云昆先生为独立董事。

就发行人本次独立董事变更事宜,信达律师核查如下:

1、发行人更换独立董事的内部审议程序

2010420,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独立董事李月瑾先生离职的议案》,同意李月瑾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以及在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中的相应职务,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任独立董事之前,李月瑾仍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常云昆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决定于201056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更换独立董事事项。

201056,发行人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李月瑾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常云昆为公司新任独立董事,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01056,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补选常云昆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此次变更独立董事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变更行为合法、有效。

2、发行人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常云昆,男,中国国籍,19518月出生,现任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德企业管理研究所所长,陕西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经济学会副会长,陕西省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副会长。

根据常云昆先生的简介及其出具的《声明函》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常云昆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列示的情形,不存在兼任发行人监事以及影响其独立性的其他情形,其任职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未超过5家,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常云昆先生具备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3、发行人董事最近两年变化情况

2008329,发行人创立大会选举郭鸿宝、郑向阳、李炜、樊五洲、黎垚、卓曙虹、张富平、周春生、李月瑾九人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张富平、周春生、李月瑾为独立董事。

2009628,发行人独立董事周春生因任职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已达5家而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发行人补充选举马治国为发行人独立董事。

201056,发行人独立董事李月瑾因个人工作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发行人补充选举常云昆为发行人独立董事。

公司9名董事会成员除上述董事变更外,其余董事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成员相对稳定,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两年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4、发行人新任独立董事对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意见

1发行人新任独立董事常云昆对发行人已生效的会议决议均逐一进行了重新审议,并出具了认可意见。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公司新任独立董事常云昆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连同公司现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2010年【5】月【26】日根据公司最新全套申报文件的情况,重新签署了文件,供本次发行上市使用。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更换独立董事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常云昆的任职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新任独立董事常云昆已依据职权签署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申报文件和确认意见。

三、福安药业:事业单位领导不得作为董事和独立董事

发行人董事马劲现任中国药房杂志社社长、党支部书记,独立董事董志现任重庆医科大学副校长,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发行人董事马劲、独立董事董志的任职是否符合国资管理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马劲的董事任职资格

经核查,马劲现任中国药房杂志社社长、党支部书记。中国药房杂志社系事业单位法人。中共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不准规定,其中第五项规定“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于20001130下发《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2000]12号),根据该解释,“未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以及未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据此,马劲作为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与前述规定相抵触。马劲于2010628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报告》,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2、董志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经核查,董志现任重庆医科大学副校长。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于200893下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根据该意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据此,董志作为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同时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与前述规定相抵触。董志于2010628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报告》,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3、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补选

公司于2010718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的相关议案,选举周中生担任公司董事,王娅兰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四、科斯伍德:独立董事不得违反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文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彭一浩现任上海西郊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该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请发行人说明上海西郊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是否为国有企业,如是,则彭一浩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一职是否需要取得有权国资部门的确认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彭一浩现任上海西郊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西虹桥商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根据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开发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为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结构及持股比例为青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青浦区国资委”)持有开发公司90%的股权,上海青浦新城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开发公司5%的股权,上海青浦徐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开发公司5%的股权。开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工程管理服务,实业投资,资产管理,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工程,工程勘察设计,销售建筑装潢材料、橡塑制品、五金建材、日用百货,物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仓储服务,货运代理,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因此开发公司属于国家出资企业。根据青府办发(200951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的规定,青浦区国资委代表本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实施对本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4、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本所律师认为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文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依据法规效力等级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效力级别应高于国务院部门规章。

5、经本所律师核查,彭一浩于20091110向青浦区国资委提交了关于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的《任职申请》,该申请已取得青浦区国资委同意批示。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其法律效力级别高于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文。开发公司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其经营范围与发行人完全不同,因此彭一浩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且彭一浩从严根据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要求获得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据此,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彭一浩具备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的法律资格。

五、东宝生物: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的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任职的单位中,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系事业法人,为从事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规划研究和工程技术咨询的咨询机构,未担负行政管理职能;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均为社会团体法人,均不属国有企业。张方不是国家公务员及党政领导干部,也未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任职,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之规定;张方并非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未违反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该《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张方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案例研习(73):独立董事瑕疵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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