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习(71):红帽子企业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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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
一、联化科技(002250)
(一)1985年黄岩县城关联合化工厂设立
本公司前身为黄岩县城关联合化工厂。 1985年1月19日,原黄岩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以(85)第11号文件《关于同意建立“黄岩县城关联合化工厂”等八个工厂的批复》批准筹建;1985年2月16日,黄岩县城关联合化工厂在黄岩县工商局注册成立,黄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黄工商企字11944号营业执照,注册资金3万元,企业性质登记为集体(镇属),企业负责人为俞凤卿。
(二)1986至1998年产权界定前的沿革
1986年12月,黄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黄岩县城关联合化工厂换发了营业执照,企业负责人变更为邱彩云,注册资金变更为5.5万元。1989年12月,黄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了第01003092号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为黄岩市联合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志华,生产经营范围中主营业务变更为香料、有机化工原料等化工产品,兼营香精,注册资金变更为40万元。1991年8月,黄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了第14813673-X号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变更为206.12万元。1992年3月,注册资金变更为445.1万元。1993年4月,注册资金变更为1,442.65万元。1994年11月,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黄岩联合化工厂。1995年6月,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黄岩联合化工集团公司。1995年9月,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联化集团公司,注册资金变更为2,423万元。
(三)1998年的产权界定及改制为有限公司
1、产权界定的过程
1998年8月25日,浙江联化集团公司根据中共台州市黄岩区委和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区委发[1998]28号),向黄岩区城关镇人民政府递交了《关于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产权量化方案的报告》,请求镇政府对企业经济性质和产权进行重新核实和界定,并将公司产权量化到牟金香、王江涛、张有志、东志刚、郑宪平、李展宇、张贤桂、彭寅生、王功新、周汉华、鲍臻湧、徐从海、周均方、陈建郎十四个自然人。
1998年8月10日,为进行产权界定及改制,黄岩区会计师事务所以1998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浙江联化集团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黄会评估字[1998]第35号),评估结果为资产评估值136,039,373.67元,负债评估值94,029,296.67元,所有者权益评估值42,010,076.74元。
1998年8月27日,黄岩区城关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产权界定的意见》,同意浙江联化集团公司由镇属集体企业转换为股份制企业,确认公司系由牟金香、王江涛、张有志、东志刚、郑宪平、李展宇、张贤桂、彭寅生、王功新、周汉华、鲍臻湧、徐从海、周均方、陈建郎十四个自然人投资形成;按照“谁投资,谁拥有”的产权界定原则,同意公司将产权量化至十四位自然人的方案。同时,黄岩区城关镇人民政府以城政(1998)95 号《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转换体制的请示》向黄岩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请示,拟按黄岩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的净资产将浙江联化集团公司由集体企业转换体制为股份合作企业,原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均由转换体制后的企业负责;原公司的国家扶持基金(减免税)10,083,823.32元,留作企业使用,今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上交城关镇部分合计117万元(含1994年前应交利润796,313.52元),转制时先付50万元,余额67万元分二年付清;企业转换体制的具体细则由镇经济委员会与公司签定协议。
1998年9月2日,台州市黄岩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黄体改[1998]16号作出了《关于同意浙江联化集团公司改制的批复》,同意台州市黄岩区城关镇政府《关于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转换体制的请示》,同意镇属集体企业浙江联化集团公司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剔除减免税后的原企业资产均归改制后的企业所有,其债权债务亦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具体股权重置方案由镇政府帮助企业确定;国家减免税10,083,823.32元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区委发[1998]28号)执行。
1998年9月2日,黄岩区城关镇经济委员会与浙江联化集团公司签订了《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转换体制协议书》,协议约定以经黄岩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评估基准日为1998年6月30日)结果为公司转制依据,企业转制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风险和享有权益,(转制后一切经济活动)均与镇经委无关。原企业国家扶持基金(减免税)暂留企业使用,今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应上缴城关镇部分117万元(含94年前应交利润796,313.52元),转制时先付50万元,其余67万元分二年付清。协议签订后,公司应在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企业性质变更手续,不得继续保留原镇属集体性质。
据此,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制定了以下改制方案:根据黄岩区会计师事务所按1998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核定的净资产额42,010,076.74元,对产权界定办法确定如下:
(1)上交黄岩区城关镇经委117万元;各种减免税总额10,083,823.32元,不纳入股份分配;提留厂长基金108万元,其余净资产29,676,253.42元全部量化至公司骨干人员,纳入股份分配,以1997年12月为股东产权量化的时间结算点。
(2)鉴于牟金香在公司发展中的重大作用,享有25%股份,当选董事长工龄分每年按0.5%股权计算,职务分按20%股权计算。
(3)其余股东组成人员为公司副厂(部)级以上人员,股份按照在厂年限和现岗位职务相结合的办法量化,其中在厂年限标准按至1997年12月在厂的实足工龄,以每年0.3%股权计算;岗位职务标准为总经理级(含副总经理)为3%股权,部长级(含分厂厂长)为1.5%股权,副部长级(含分厂副厂长)为1%股权。
1997年12月前已离开公司且已安置的人员不再享受股份分配,特聘人员不参与股份分配。
根据以上方案,纳入股份分配的净资产为29,676,253.42元,股东按以上股份分配办法确定了股权结构。
2、产权界定后现金增资改制为有限公司
以上各股东在产权界定之后,再按各自比例以现金增资20,403,746.58元,经黄岩区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9月10日黄会验字(1998)第211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8万元。1998年9月14日,经台州市工商局核准,发行人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浙江联化集团有限公司,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牟金香。
3、产权界定的确认过程
在公司历史演变过程中,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在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黄岩区城关镇人民政府根据对当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理解,作出了产权界定,并于1998年8月27日以《关于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产权界定的意见》批准了企业改制方案。1998年9月2日,台州市黄岩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作出了黄体改[1998]16号《关于同意浙江联化集团公司改制的批复》。
公司在2001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台州市乡镇企业局于2001年1月9日出具了《关于浙江联化集团公司改制过程中产权界定问题的意见》,再次确认公司1998年企业转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03年12月25日,公司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递交了《关于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申报过程中涉及产权界定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同时并向黄岩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了《关于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申报过程中涉及产权界定等有关问题的报告》,请求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公司产权的形成、演变及其合法性以及1998年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改制方案的合法性再次进行确认和批复。为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组织原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体改、财政等部门,对公司前身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在1998年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有关产权界定及改制量化方案进行了核查,于2004年1月8日以黄政函[2003]62号《关于浙江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改制过程中涉及产权界定及改制量化方案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对公司原企业出资、产权界定、改制及量化方案等问题再次予以确认。同时,黄岩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黄企改办[2004]1号文件,再次确认公司在1998年由集体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企业的投资者为牟金香,企业并无国家、集体及其他投资,牟金香根据企业高管十三人历年来对企业的贡献,再将其部分股权量化、分配给他们。
2004年1月8日,台州市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出具台上市办[2004]01 号《关于浙江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改制过程中产权界定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文件,认为公司前身浙江联化集团公司于1998年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有关产权界定及量化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原企业出资、产权界定、改制及产权量化方案等问题予以确认。
2004年7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浙国资法产[2004]20号《关于浙江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权问题的复函》,确认发行人在改制前为乡镇企业,现为由9位自然人和1家社会法人共同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不涉及国有产权问题。
2004年7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权界定确认的函》,确认发行人前身为浙江联化集团公司,鉴于当时的国家政策,企业归类为乡镇集体企业,但国家、镇政府及集体无任何投资,实为牟金香个人出资;1998年8月,公司由集体所有制企业变更为股份制企业,企业的出资者牟金香根据企业高管历年来对企业的贡献,将其部分股权量化,分配给王江涛、张有志、东志刚、郑宪平、李展宇、张贤桂、彭寅生、王功新、周汉华、鲍臻湧、徐从海、周均方、陈建郎等 13 人,改制后的公司为牟金香等14位自然人投资控股;经核查,该公司改制情况属实,产权清晰,符合当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森源电气(002358)
公司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隆源投资和隆昌物资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公司总股本为2,322.73万元,其中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分别以其在长葛市开关厂所占的经评估的净资产5,646,032元、3,690,634元、3,690,634元作为出资,隆源投资、隆昌物资分别以现金5,400,000元和4,800,000元作为出资。
(一)挂靠企业产权界定
长葛市开关厂系由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于1992年6月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经过多次的增资长葛市开关厂注册资本为760万元。长葛市开关厂曾先后挂靠到长葛市卫生局和长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性质曾定为集体性质。
2000年4月6日,长葛市地方税务局出具《长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开关厂脱离隶属关系的批复》(长地税发[2000]40号),同意长葛市开关厂脱离隶属关系,长葛市开关厂的人财物由长葛市开关厂(即投资者)所有,长葛市开关厂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长葛市开关厂承担。
2000年4月16日,长葛市卫生局出具《关于长葛市开关厂投资情况的证明》。根据该证明:长葛市开关厂创建时挂靠在长葛市卫生局,但其设立时的原始注册资金30万元均由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三人自筹,长葛市卫生局实际在长葛市开关厂无任何投资;1993年8月,长葛市卫生局将长葛市开关厂挂靠关系转入长葛市地方税务局,与长葛市卫生局脱离挂靠关系,长葛市开关厂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其承担。
2000年4月22日,长葛市地方税务局再次出具《关于长葛市开关厂产权界定的通知》(长地税字[2000]38号)对长葛市开关厂的产权进行界定,确认长葛市开关厂全部资产由原始投资人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三人按原始投资数额及比例拥有,长葛市开关厂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其承担,并解除长葛市地税局与长葛市开关厂的挂靠关系。
2000年4月30日,长葛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出具《关于长葛市开关厂产权界定的批复》(长企改字[2000]6号),确认长葛市开关厂的出资人为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并根据长葛金天平会计师事务所对长葛市开关厂的审验,确认截至2000年3月31日,长葛市开关厂注册资金为760万元人民币,楚金甫持有长葛市开关厂出资总额的43.34%,计3,293,840元;周保臣持有长葛市开关厂出资总额的28.33%,计2,153,080元;杨合岭持有长葛市开关厂出资总额的28.33%,计2,153,080元。
2000年10月25日,长葛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再次出具《关于长葛市开关厂产权界定的批复》(长企改字[2000]8号),确认长葛市开关厂的出资人为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其投资额在长葛市开关厂注册资金中的比例分别为43.34%、28.33%、28.33%;并根据亚太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长葛市开关厂出具的评估报告书,确认截至2000年8月31日,长葛市开关厂评估后的净资产为1,302.73万元,楚金甫持有开关厂净资产5,646,032元,周保臣持有开关厂净资产3,690,634元,杨合岭持有开关厂净资产3,690,634元。
2007年11月19日,许昌市财政局向河南省财政厅上报《关于对长葛市开关厂产权界定的请示》(许财企[2007]31号),申请确认长葛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先后于2000年4月和2000年10月出具的长企改字[2000]6号《关于长葛市开关厂产权界定的批复》和长企改字[2000]8号《关于长葛市开关厂产权界定的批复》中认定的长葛市开关厂的产权界定。
2007年12月11日,河南省财政厅出具豫财办资[2007]46号《关于对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前身长葛市开关厂产权界定结果确认的批复》,同意2000年长葛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对长葛市开关厂进行产权界定的确认结果。
2008年7月28日,许昌市人民政府以许政文[2008]38号《关于界定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前身长葛市开关厂产权的请示》再次确认长葛市开关厂是由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3位自然人共同投资创建的民营企业,并请示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具长葛市开关厂产权确认文件。
2008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文[2008]132号《关于对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前身长葛市开关厂产权界定的批复》同意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长葛市开关厂产权界定的意见,确认长葛市开关厂2000年改制时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资设立股份公司
2000年10月25日,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隆源投资、隆昌物资五名股东签订了《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同意共同出资组建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322.73万元,其中:楚金甫以其在长葛市开关厂所占的净资产出资564.603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4.31%;周保臣以其在长葛市开关厂所占的净资产出资369.063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89%;杨合岭以其在长葛市开关厂所占的净资产出资369.063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89%;隆源投资以现金出资5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25%;隆昌物资以现金出资4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67%。长葛市开关厂的债权债务转由股份公司承继。
对于发起人以长葛市开关厂作为出资,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长葛市开关厂系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三位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私营企业,其产权界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三位发起人以长葛市开关厂的净资产出资未损害相关债权债务人的利益,对股份公司的设立不构成法律障碍,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设立后,长葛市开关厂有关情况说明
长葛市开关厂于2000年9月至10月份在发行人成立前,共收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5719工厂等118位债权、债务人的《承诺函》,均同意长葛市开关厂的相关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承接。
基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事先征得相关债权债务人及长葛市开关厂同意的情形下,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三位自然人直接将其在长葛市开关厂中所占有的净资产作价投入了股份公司。长葛市开关厂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业务、人员等全部同时转入了股份公司。此后,长葛市开关厂未进行过任何经营活动。
在股份公司成立后,由于长葛市开关厂不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疏忽了长葛市开关厂的注销工作,直至2007年才进行清算工作,并于2007年12月完成清算注销手续。但此项未及时注销事项,未给股份公司及相关债权债务人造成损失。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三位发起股东承诺,“若因此事项而给股份公司及相关债权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均由我等三人承担”。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长葛市开关厂虽因工作的疏忽而其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但是其自股份公司设立后直至2007年12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期间,未进行过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且楚金甫等三人业已承诺,若因此事项而给股份公司及相关债权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均由楚金甫等三人承担。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项未及时注销事项不会给股份公司及相关债权债务人造成损失,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三、亚厦股份(002375)
2001年6月,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省委办[1994]39 号)、《中共上虞市委、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乡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市委[1997]32 号)、《中共上虞市委、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建筑企业改革的若干试行意见》(市委[1998]30 号)等文件,亚厦装饰集团经有关部门批准摘掉镇属集体企业的“红帽子”,完成改制工作,具体如下: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2000年7月28日,上虞同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以200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虞同评(2000)第15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亚厦装饰集团整体资产的评估结果如下:
亚厦装饰集团2000年6月30日的账面净资产为-384.08万元,具体构成为:实收资本320.00万元、盈余公积78.80万元、未分配利润-782.88万元。未分配利润均为2000年1-6月份的亏损额。该期亏损的主要原因如下:(1)2000年6月份核销了账龄较长且预计无法收回的坏账共计311.00万元;(2)2000年6月份幕墙车间机器破损报废损失99.73万元;(3)为中艺琉璃瓦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形成的担保损失30万元;(4)扣除上述因素后的经营亏损为342.15万元,出现经营亏损的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的业务量尚小,同时,公司按完成合同法确认工程收入,而工程结算较多地发生在下半年。
亚厦装饰集团以200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1,365,207.68元,此评估结果中包括亚厦装饰集团位于104国道旁章镇工业新区的39,409平方米土地,其中已办理出让手续的23,568平方米土地的评估值为3,004,905元;划拨的15,841平方米土地由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暂按账面价值1,144,232.50元反映。
2000年12月,上虞市土地资产评估中心对上述划拨的 15,841 平方米土地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虞地估(2000)190 号”《土地估价报告》,经评估,上述划拨的15,841平方米土地的评估价值为1,742,510.00元。此《土地估价报告》业经上虞市土地管理局“虞土价(2000)字第 115 号”《关于确认土地估价结果的批复》确认。
(二)第二阶段:批复阶段
2001年3月12日,上虞市财政局、上虞市地方税务局、上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虞国资[2001]8号”《关于浙江亚厦装饰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确认、资产损失核销的批复》对“虞同评(2000)第 152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了批复,批复结果如下:确认评估、核销后的总资产(不含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 1,144,232.50元)为78,586,381.37元,负债为79,956,708.63元,评估审核后的所有者权益(不含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1,144,232.50元)为-1,370,327.26元。
2001年6月22日,上虞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了“虞企改办[2001]11号”《关于同意浙江亚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改制的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1)经资产评估确认、损失核销后,浙江亚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7,858.64万元,负债总额为7,995.67万元,净资产为-137.03万元;公司现有集体划拨土地评估确认值174.25万元。
(2)同意浙江亚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用划拨土地评估确认值 174.25 万元与原账面暂估值为 114.42 万元的差额 59.83 万元冲抵全部负资产,并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手续。
(3)同意浙江亚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成员企业摘掉镇属集体企业“红帽子”,改组为由丁欣欣等自然人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公司,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新公司承担,原公司的一切往来业务由改制后的新公司承接。
2001年6月28日,上虞市章镇镇人民政府出具了“章政字(2001)第35号”《关于对浙江亚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确认、界定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浙江亚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实属挂靠镇集体的“红帽子”企业,同意亚厦装饰集团及下属成员企业改组为由丁欣欣等自然人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公司。(2)章镇镇政府在浙江亚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虽无投资,但由于多年来对企业的帮助和支持,同时企业的发展也离不开当地政府,界定给章镇镇政府一次性上交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2002年2月,亚厦装饰集团将上述75万元改制款上交给了上虞市章镇镇人民政府。
(三)第三阶段:工商变更登记阶段
2002年6月,上虞市章镇镇乡镇企业总公司与丁欣欣签订了《出资额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亚厦装饰集团是一家“红帽子”企业,实际上是丁欣欣个人资产投入组建。乡镇总公司名义上在亚厦装饰集团有5,108万元的出资,但实际上并没有投入。(2)乡镇总公司同意按上虞市章镇镇人民政府“章镇字(2001)第35号”《关于对浙江亚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确认、界定的通知》的规定,亚厦装饰集团股东变更为丁欣欣。
2002年6月,亚厦装饰集团完成了上述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亚厦装饰集团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日之间的损益归实际投资人丁欣欣和张杏娟夫妇所有。
本次股权变更完成后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股权变更的主要原因为:(1)明确企业产权,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2)贯彻落实当时上虞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改制的相关批文的要求。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上虞市人民政府、上虞市章镇镇人民政府和上虞市章镇镇乡镇企业总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出具的《关于浙江亚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改制摘帽情况有关问题的说明》:
(1)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浙江亚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为上虞市装饰实业公司,而上虞市装饰实业公司是在上虞市工艺装潢家具厂基础上组建的;上虞市不锈钢厨房设备厂为浙江亚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设立时除乡镇总公司之外的另一个股东;
(2)工艺装潢厂、实业公司、厨房设备厂和亚厦装饰集团均系丁欣欣和张杏娟个人出资创办,工艺装潢厂、实业公司、厨房设备厂和亚厦装饰集团中均无任何集体资产或者国有资产的投入,亚厦装饰集团、厨房设备厂实际为丁欣欣和张杏娟个人出资的挂靠镇集体的“红帽子”企业;
(3)2000年至2002年期间,亚厦装饰集团依据当时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改制,即“红帽子”企业摘帽。亚厦装饰集团的前述改制行为以及改制所履行的程序完整、真实有效,业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和同意,符合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的规定;
(4)根据有关部门关于改制的批文所进行的股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律师就上述改制发表的意见:亚厦装饰集团的本次改制行为以及改制所履行的程序完整、真实有效,业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和同意,符合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的规定;根据有关部门关于改制的批文所进行的股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爱仕达(002403)
爱仕达集团前身温岭市金属制品厂因当时国家、地方政策及历史原因,曾被登记注册为“集体”、“集体所有制(合作经营)”、“管理区办集体”等企业性质,但温岭市金属制品厂的原始出资为陈合林个人投入,没有任何集体资金的投入,该企业自登记设立至注销期间亦未以任何国家或集体资产投入,其实质是由自然人投资设立并经营的企业。
2009年3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爱仕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产权确认的函》(浙政办函[2009]24号),同意温岭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月21日出具的《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确认爱仕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产权界定结果的请示》(温政[2009]4号),确认:“爱仕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温岭县东浦公社西浦大队农机五金修配厂以及后来的温岭市金属制品厂为自然人投资设立并经营的企业,其历次股权变更及改制过程符合当时‘戴帽子’集体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目前爱仕达集团有限公司的产权,陈合林占60%,陈文君占20%,林菊香占10%,陈灵巧占10%。”
锦天城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10条第 3 款“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等相关规定,温岭市金属制品厂产权清晰,其设立时的资产属于陈合林个人所有,该厂在其存续期间虽登记为“集体”、“集体所有制(合作经营)”、“管理区办集体”性质,但在其设立至改制为温岭爱仕达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均未有集体或国有资产投入,其属于挂靠集体的“红帽子”企业,实质是由自然人投资设立并经营的企业。温岭市金属制品厂历次股权变更及改制过程均合法有效,该企业财产权属于陈合林等自然人所有。
保荐人认为:温岭市金属制品厂自设立至改制为爱仕达集团有限公司的过程中,虽曾因历史原因而曾被登记为“集体”、“集体所有制(合作经营)”、“管理区办集体”等性质,但其实质均为陈合林等自然人投资设立并经营的企业,未有集体或国有资产投入,其历次股权变更及改制过程合法、有效,其企业财产权属于陈合林等自然人所有。
五、闽发铝业(002578)
1、1998年闽发铝厂变更注册资本
1998年11月18日,闽发铝厂变更注册资本金并申请变更经济性质为股份合作制。南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书》【南会所验字第98246号】,验证确认于1998年11月13日,闽发铝厂8,288万元注册资本已出资到位,其中固定资金4,430万元,流动资金3,858万元,具体如下:
本次注册资金的增加系企业经营积累及股东筹集投入,系由黄天火及其家族成员黄长远、黄印电、黄秀兰、黄秀花五人共同投入。实物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建造成本或从市场购入的价格确定,未经评估,由当地工商部门指定的验资机构验证,并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出具验资报告。
2、闽发铝厂变更经济性质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同时对产权进行甄别
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关于1998 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3号)和《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清字[1998]9号)等有关规定,南安市人民政府专设的甄别机构对闽发铝厂产权进行了甄别:①南安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南安市美林镇美林居民委员会、南安市乡镇企业局对闽发铝厂财产归属进行明晰,确认闽发铝厂设立及历次增资的出资来源为黄天火及其家族成员黄长远、黄印电、黄秀兰、黄秀花五人共同投入;②1998年11月20日,根据上述明晰结果,南安市美林镇美林居民委员会、南安市乡镇企业局、南安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出具《集体企业清理甄别登记表》,界定闽发铝厂系由黄天火等五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为8,288万元,各股东出资比例如下表,并同意闽发铝厂企业性质由集体所有制变更为股份合作制:
1998年12月30日,闽发铝厂在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注册资本金和经济性质的变更手续,领取注册号为 35058310081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 8,288 万元,经济性质为股份合作制。
2008年5月,发行人向相关政府部门逐级提交《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办理产权甄别证明文件的请示》,请求对产权甄别结果进行确认。
2008年6月6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向福建省人民政府呈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确认福建省南安市闽发铝厂企业经济性质甄别的请示》【泉政文[2008]120号】,证明:“根据国家有关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规定及地方配套规定,泉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公司请示事项进行了核查,确认闽发铝厂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3号】文件规定,并按法定程序,依法完成甄别确权。”
2008年7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南安市闽发铝厂企业经济性质甄别情况的复函》【闽政办函[2008]93号】,对闽发铝厂1998年产权甄别过程和结果进行了确认:“福建省南安市闽发铝厂已依照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通知》【财清字[1998]3 号】文件规定,并按法定程序,依法完成了甄别确权”。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1)闽发铝厂设立后注册资金的变更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发布)第十二条“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以及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并于198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以及社会集资。”
闽发铝厂为满足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根据企业经营积累及股东投入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变更的依据,并由工商部门指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完成工商登记,增资过程符合当时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闽发铝厂自成立以来至1998 年变更为股份合作制时的历次注册资金的变更真实、有效。
(2)根据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通知》【财清字[1998]3号】,各地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南安市美林镇美林居民委员会、南安市乡镇企业局、南安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发行人当地政府指定的清产核资机构,按照当时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对闽发铝厂产权进行了甄别确权,并出具了产权界定法律文件《集体企业清理甄别登记表》。2008 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南安市闽发铝厂企业经济性质甄别情况的复函》【闽政办函[2008]93号】,对闽发铝厂上述产权甄别过程和结果进行了确认。闽发铝厂甄别过程符合当时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资产权属清晰,股东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闽发铝厂历次增资中实物资产的价值以账面值确定,未经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 59 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1990]199 号),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实物增资评估和验资程序并无规定。因此,闽发铝厂历次增资的操作没有违反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在2002年闽发铝厂改制新设闽发有限的过程中,对于闽发铝厂历年生产经营的积累资产,已由福建银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银报字 2002 第 034 号】,认定闽发铝厂净资产评估值为 12,319.59 万元,并以此评估值重新建账,确定闽发有限净资产为 12,319.59 万元,注册资本为 10,880 万元。因此闽发有限的出资真实、有效、足额,闽发铝厂历史存在的实物出资未经评估的问题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不利影响。
3、闽发有限设立
2002年11月10日,经闽发铝厂股东会会议通过,同意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进行股权调整。
同日,闽发铝厂股东之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黄秀花将其持有的4%股权转让给黄长远,黄天火将其持有的1.6%股权转让给黄秀兰,将其持有的1.4%股权转让给黄印电,黄长远将其持有的1%股权转让给黄秀兰。
闽发铝厂全体股东约定以其持有的经评估的闽发铝厂净资产,按照上述出资比例设立闽发有限。2002年11月14日,福建银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银报字2002第034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02年7月31日,闽发铝厂净资产评估值为12,319.59 万元。以此评估值建账,确定闽发有限净资产为12,319.59万元,注册资本为10,880万元。2002年11月18日,福建闽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2002)闽兴所验字第189号】,验证确认截止2002年11月18日,福建闽发铝业有限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0,880万元,由股东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价。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案例评析】
1、红帽子企业在发行审核实务中还是比较普遍的,这也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环境相联系的。在那个私营经济地位没有得到匡正且发展不受政策鼓励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寻求一个“红帽子”作为保护伞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因此,目前对于红帽子的审核关注也是用历史的眼光去看待。据一位红帽子企业的老板讲,当时私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竟然高达70%左右,不挂靠什么样的企业才能生产和发展啊。
2、红帽子企业也是我们对于特定企业形式的一种统称,具体应该如此界定:是指由私人资本投资设立,而又以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或者挂靠在公有制企业之下的企业,即名为公有制企业实为私有制企业。
3、既然历史问题历史看待,那么红帽子企业问题的解决思路也就很清晰了:①首先详细介绍清楚当时公司摘帽的整个过程,包括验资评估、公司决议、主管部门批复等等。②由主管部门出具兜底确认文件,从理论上讲如果当时摘帽的整个程序是完善且合规的,那么申报材料时由当地主管部门或者市级主管部门再确认一遍应该不会有问题的,但是从目前的状况来讲,绝大部分案例都最终还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了确认文件。③中介机构发表核查意见,确认红帽子问题不会对发行上市构成障碍。从已有的部分案例来看,尽管红帽子企业也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处置问题,但是由于背景特殊且在产权甄别上也比较明确,因此在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一般情况下并没有做过多的关注,也没有经常针对该问题出具反馈意见要求解释相关问题。
4、企业摘帽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很明确没有一点的集体或国有成分,就是全部由私人投资的,并且当初投资的资金来源很明确,那么这种情况下由主管部门明晰产权就没有问题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尽管企业是私人投资的,但是企业资产中还有少量是集体或国有企业形成的,比如税收减免、政府补助或者管理费之类的,这部分资产要不界定为集体资产形成集体股权要不就由私人股东定价购买,目前大部分情况还是由私人股东购买,这样也算是新老划断没有任何的问题小尾巴,当然在定价方便,让“国家赚点便宜”也无妨。
5、最后,值得注意的是,金固股份在摘帽过程中以代持作为原因解释了产权归属问题,小兵并不建议采用该种方式处理。一来红帽子问题由来大家心知肚明没必要找个原因解释,二来代持找个字眼很明显,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其他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