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财务学习:增值税学习总结

(2011-03-27 22:42:42)
标签:

增值税

应交税费

进项税额

税票

销项税额

财经

分类: 财务学习

【基本处理】

一、进项税额

(一)基本分录

1、采购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

2、“进项税额”专栏退货时只能用红字冲减

例: 515收到销货方开来的红字发票货款10000元。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11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库存商品 10000

或:贷:库存商品 10000

3、特殊“进项税额”抵扣:运费7%、农产品13%(有凭票抵扣、计算抵扣)

(二)国税发[2004]136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国税函〔2009617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当月忘记认证进项税额发票应该怎样采取补救措施?

肖局长:

您好!我是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会计,1月因为过年忘记认证增值税专票了,未认证的进项税额有400万左右。事后我们咨询了片管员,得到回复说只能在次月认证抵扣。但1月要交400多万的税,公司是交不起的。据我所知,也有其他公司有这样的情况。因为我个人的失误,给公司造成如此巨大的损失,我难辞其咎!我们的税票都是从广东厂家邮寄过来的,到手上的时候已经是1月的23号了,当时近春节,又有很多事忙,都没有想起要去认证了。没有偷税漏税的意图,只是纳税人的自身不当失误,却要承受无法承担的损失,这个损失可能给公司的运营造成致命的打击。恳求税局能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精神,为我们排忧解难。所以想您求救,不知道有没有其他的办法可以让公司先抵扣税票,这个月再认证。比如打申请报告什么的,可以吗?

一个不幸的过年忘记认证税票会计的心声

肖局长:

您好!

我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一汽车销售公司的会计,在24向您的局长信箱写过“1月过年忘记认证增值税发票,如何补救?急盼回复!”的电邮。发生这件事后,我在网上搜寻了一番,发现因各种原因忘记认证增值税专票的事情还蛮多的。我想,应该还有很多类似的事情,只是不为人知罢了。当月忘记认证税票,结果是显而易见的,有收入的当月肯定要交增值税。而这些提前交了的增值税,对微利企业来说,要到哪一年才能抵扣完呢?而对我们这些小会计,就更加承受不起这严重的结果了。

认证增值税专票对企业来说是如此重要,但这样事关公司生存的的大情却往往由一个两个财会人员去完成的。而以我的亲身经历来说,发生当月没有认证增值税专票的事情可能性是满大的:

一、财会人员认证税票的时间,大都在月末,这增加了会计人员忘记认证税票的机率。这是因为大多数公司收到税票的时间都在月末:销货公司开立发票的时间滞后,常常在每月下旬开立较多发票,加上发票传递的时间,到购货方的时间已经是月末了。更不用说那些在每月最后一天开立的增值税专票了。

二、会计工作的特点,会使一些财会人员会忘记认证税票。会计基本上都是在月末很忙碌,所以大多数人都是等发票都到了再一起认证。当有时忙得连爹娘都忘记的时候,更不用说想起去认证税票了。

三、节假日,是忘记认证税票的易发期。大多会计人员都保持着一定的工作节奏和时间规律,当节假日打破这些节奏和规律,悲剧就会在一些人身上发生,我就是其中不幸的一位。

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是税收法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当月抵扣,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但税收法规不能更加合理一些,来适当保护纳税人和纳税工作人员的利益吗?纳税人忘记当月认证税票,没有偷税漏税的意图,但需要承担的后果却是巨大的,甚至是无法承受的。忘记当月认证,当月进项税不能抵扣,那么,当月就要按收入缴纳增值税。就我的例子来说,我忘记认证的进项税额有近330万,而当月有收入,销项税有近370万,加上上月留抵的进项税30万,本来当月只要缴纳10万左右的增值税。而现在却因为我的失误,公司当月却要缴纳340万的增值税,公司哪有这么多的钱来交!若交了这笔税,按照公司的经营情况,也要近3年才抵得完。况且,少了这340万的资金的流动,公司还能撑到把这些进项税抵扣完吗?

认证税票如此重要,作为履行了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国家是不是也有义务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例如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在月末用短信提醒等方式,减少纳税人忘记当月认证;更减少忘记认证,使税票过了认证期的事情发生。制定更合理的规章制度,调整税票认证时间,让纳税人都可以认证每月最后一天开立的税票,也让纳税的工作人员可以安心快乐的过节假日!

这是我作为一个财会人的心声,期待能得到您的注意!

此致。

敬礼!

二、已交税金

1、“已交税金”此栏目核算一个月内分次预缴增值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一般不使用此科目。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超限量领购发票时,需按征收率预交税款,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例:某企业10日分次缴纳增值税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费)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三、减免税款

(一)基本分录

1、此栏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借:本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

2、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二)基本规则

1、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四、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此栏目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生产企业以自产的货物出口,内、外销业务共同使用的原材料难以凭票退税。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条件下,先免(出口不征销项税额)、再抵(进项抵内销),再退(未抵扣完的申报退税)。

2、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例:某企业本月进项税额34000元,内外销共用原材料,当月内销销项税额13600元,外销产品离岸价200000元,退税率13%,征收率13%

解:应退税额=200000×13%=26000

进项税额账面余额=34000-13600=20400元。(需退税)

差额26000-20400=5600元(是以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抵减)。

3、免抵退增值税会计处理

出口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②内销  借:应收账款(货币资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算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④申报出口免抵退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五、转出未交增值税

1、此栏核算企业月末应缴未缴增值税。

2、计算月末应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税额+纳税检查应补缴

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六、销项税额

(一)基本计算

1、起征点

对月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个人纳税人,可免缴增值税。销售货物: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征收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一般纳税人企业】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3、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7%13%6%)【13%:粮、水、农、图】

注意:若发生销售退货或销售折让时“销项税额”只能用红字冲减。

例:20076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销售发票,货款1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应收账款(货币资金)        11700

(二)基本规则

1、以下八种情况视同销售: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的;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的;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主要是区分会计销售和不形成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时按货物的成本或双方确认的价值、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等乘以适用的税率计算,并登记“销项税额”

3、销售折扣、折扣销售(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销售折让、随货赠送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低销售,其实对于赠品的销项税额隐含在主货物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

4、一般物押金逾期一年的,无论是否退回,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税;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无论将来押金是否返回或按时返回,以及财务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税。

5、价外费,都需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代垫运费及代收消费税不属价外费,不计销售收入。)

七、出口退税

1、“出口退税”记录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单证,根据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的退回的税款。若办理退税后,又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增值税,用红字冲减。

2、申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应退增值税。收到退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八、进项税额转出

1“进项税额转出”记录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改变用途且不离开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通常如发生非正常损失,将在产品奖励给职工等。

例:如某企业将购进的生产用钢材用于本企业基建成本价50000元。

借:在建工程 58500

贷:原材料—钢材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0

例:某商场6月份因仓库保管不善,被盗4台洗衣机,成本价2000/台。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9360

   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60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进项税额需转出,现自然灾害、火灾损失不需进项税额转出。

3、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由于有销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4、现固定资产修理领用外购材料,其进项税额不需转出。例:如某固定资产进行修理,领外购材料32000元,进项税额5440元。借:固定资产   32000;贷:原材料 32000。这一点体现了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使我国从生产性增值税转型为消费性增值税。

5、企业进口货物实付价款小于报关价的处理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九、转出多交增值税

1、记录企业月末当月多交增值税的转出额。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2、月末转出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交以前月份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4、余额(贷方)反映企业未交的增值税。

5、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增值税经税务机关检查后,应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为此设立了此账户。

【基本规则】

一、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期限、抵扣期限?

(一)基本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01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1231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规则解读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抵扣期限最长 :若某人于18091认证,则抵扣期为应该是180+9月份的剩余天数29+10月份的15天。那是不是有224天了 ?最长为225天。

(三)超过180天的增值税发票怎处理?

1、《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富源电器有限公司逾期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闽》(国税函〔2010230号)

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富源电器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补认证的请示》(宁国税发〔201015号)收悉,省局及时转报总局并将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总局认证比对。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下发了《关于部分纳税人逾期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的函》(货便函〔2010145号),正式对此予以明确,现批复如下:

一、福建省富源电器有限公司逾期认证并申报抵扣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已进行信息采集并完成了稽核比对,稽核结果为比对相符,请通知纳税人在201011月份征期结束之前,申报抵扣附件所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逾期不再抵扣。

二、请切实督促基层税务机关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使纳税人掌握有关进项税额认证、抵扣时间等规定,按时办理纳税申报。

2、《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等纳税人逾期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闽国税函〔2010229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补认证的请示》(榕国税发〔201029号)收悉,省局及时转报总局并将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总局认证比对。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下发了《关于部分纳税人逾期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的函》(货便函〔2010145号),正式对此予以明确,现批复如下:

一、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等两户纳税人逾期认证并申报抵扣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已进行信息采集并完成了稽核比对,稽核结果为比对相符,请通知纳税人在201011月份征期结束之前,申报抵扣附件所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逾期不再抵扣。

二、请切实督促基层税务机关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使纳税人掌握有关进项税额认证、抵扣时间等规定,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特此批复。

二、这种业务是否可不征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七款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我开了一个服装店,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由于要重新装修,现在将原来的四个橱窗模特销售给另外一个服装店,是不是可以不征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仅指自然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时免征增值税。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能免征增值税,必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有关增值税有些什么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

近期以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据调查,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目前,平销行为基本上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但有可能进一步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出现。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现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二、自19971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四、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旧货的规定

1、《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0091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81231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1231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例:某企业转让小轿车收入35万元,小轿车原价30万元。

转让:借:银行存款 3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36538   350000/1+4%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462

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462

贷:营业外收入 6731

银行存款 6731

五、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他个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

1.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不含其他个人,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时,按照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3.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六、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

1、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七、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重新开具发票:(1)销售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当月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抵扣联且购买方未认证的,按作废处理,可重新开具发票。(2)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发票。

八、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因多次抄税,已抄税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

2、应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情形: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或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已认证),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3、应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情形: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因开票有误(指隔月发现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注:低税率就是:粮、水、农、图】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