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知识点备考(五):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规定
(2009-09-15 09: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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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监会规定:各司其职
1、深交所:应当制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2、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和深交所应当为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查询服务。
3、证券业协会:协会和深交所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自律监管。
4、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投资者教育方面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5、证券公司:1)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由证券公司具体组织实施。2)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及其他相关信息,充分提示投资者审慎评估其参与创业板市场的适当性。3)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并在营业场所现场与投资者书面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4)结合创业板市场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持续做好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5)应当指定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和专门部门,组织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工作,并强化内部责任追究机制。6)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
6、投资者: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所需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要求。投资者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服务。
附:征求意见稿的情况
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认为投资者已有风险意识,没必要签风险揭示书,或没有必要到现场签;二是认为应当强调投资者要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独立判断;三是建议明确投资者能否委托代理人代为签署风险揭示书。第一、二项建议在规则起草过程中已经做了充分论证,综合考虑后暂维持现有规定。第三项建议连同其他一些具体操作方面的意见,我会已转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在修改配套文件时一并考虑。注意第三个问题暂时没有得到解决,如果考试考到,按照从严原则建议不选择。】
二、深交所的规定:两年和不满两年
1、两年以上:1)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2)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客户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由会员经办人员见证客户签署并核对相关内容后再予签字确认。上述文件签署两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2、不到两年: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如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在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时,应当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风险揭示书必须由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3、交易所职责:1)对在创业板市场从事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的;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本所可以限制其交易,会员应当予以配合。2)对会员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整改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及通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4、证券公司职责:1)妥善保管客户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全部记录,并依法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2)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讲解创业板市场的性质、相关法规及规则,持续提示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3)持续加强对客户的服务,针对市场变化,及时提醒客户关注风险,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4)对客户在创业板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告知、提醒客户,并及时向本所报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本所要求关注的重点监控账户和重点监控股票的交易进行监控,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和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有监控权没有执法权。】5)指定专门部门受理客户投诉,妥善处理与客户的矛盾与纠纷,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并按照本所要求将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向本所报告。
附: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及处理意见
(一)征求意见情况
1、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要求方面:建议增加资金实力、延长交易经验等;希望明确机构投资者如何参与创业板市场;同时建议明确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含义,首笔股票交易含义,继承、离异分割、可转债、B股等判定标准,两年及以上交易经验含义及计算等,以及建议为证券公司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和快捷查询服务,提高证券公司审核效率等。
2、风险揭示书签署及办理开通交易的具体要求方面:建议为证券公司制定相对统一、量化的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价的标准,便于客户理解和接受;增加证券公司在督促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方面的要求,防范简单和粗糙应付;增加特殊情形下,投资者可委托代理人签署风险书或证券公司提供上门签署服务的许可;以及明确跨证券公司转托管中涉及创业板开通交易的问题的处理等。
3、在投资者申请开通交易处理方面:建议在市场正式启动前留出合理时间区间或简化部分操作要求,风险揭示书及开通交易工作如果集中在短时间内进行,可能给客户数量多的营业部带来很大压力等。
(二)反馈意见情况
A 吸纳修正的内容
1、明确“交易所”含义:将第五条明确交易经验和交易所的表述,改为“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2、增强对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的监督:对第六条的内容作了补充,改为“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客户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由会员经办人员见证客户签署并核对相关内容后再予签字确认。”
B 拟纳入业务指引的内容
1、进一步细化证券公司受理客户开通申请的工作流程和要求;
2、详细规定各种情形下,交易经验的计算口径,如有效证券品种及范围,以及新股认购、可转债转股、权证行权、非交易过户等,同时明确证券公司及投资者对交易经验的查询方式;
3、规定风险揭示书签署及开通交易的详细流程,说明特殊情形下的处理办法;
4、明确对证券公司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做好创业板规则宣传、认真处理客户咨询及投诉等工作要求等。
C 未采纳的意见
1、未考虑意见:包括建议提高适当性管理要求,如要求开通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应当具有5年以上交易经验、已持有A股、资金达一定规模等;允许在网上签署风险揭示书并降低开通时间要求;以及增加对机构投资者申请开通的要求等。
2、处理意见:已作充分调研和论证,办法中所设定的指标具有一定合理性暂不宜作调整;要求所有投资者现场签署可避免签署工作走过场;而机构投资者相比个人投资者,在资金实力和投资分析能力上较强,具有相当的风险承受能力,而适当性管理的核心是向一些入市时间短,对风险认知能力相对较弱的投资者加强入市风险提示,因此,《实施办法》对机构投资者未提出适当性管理要求。【机构投资者没有适当性要求。】另外,有证券公司建议应制订相对统一的投资者信息收集表格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标准。考虑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已对证券公司了解客户、提供适当性服务进行了明确要求,此次暂不针对创业板单独制定标准,但已将意见转相关部门统一研究。
三、协会的规定: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一)重要提示:五个方面的内容
(二)创业板市场投资特别风险揭示
1、规则差异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创业板市场股票首发市场的条件与主板市场存在较大差异。【创业板首发四个条件】2)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与主板市场存在较大差异。【临时报告仅要求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3)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较主板市场更为严格。4)其他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则差异。
2、退市风险。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设计较主板市场更为严格:1)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可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市场上市公司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2)针对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风险特征,构建了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增加了三种退市情形;3)为提高市场运作效率,避免无意义的长时间停牌,创业板市场将对三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缩短退市时间。因此,与主板市场相比,可能导致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更多,退市速度可能更快,退市以后可能面临股票无法交易的情况,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将可能面临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3、公司经营风险。与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一般处于发展初期,经营历史较短,规模较小,经营稳定性相对较低,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此外,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发展潜力虽然可能巨大,但新技术的先进性与可靠性、新模式的适用面与成熟度、新行业的市场容量与成长空间等都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高成长的预期并不一定会实现,风险较主板大。
4、股价大幅波动风险。以下原因可能导致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股价发生大幅波动:1)公司经营历史较短,规模较小,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股价可能会由于公司业绩的变动而大幅波动;2)公司流通股本较少,盲目炒作会加大股价波动,也相对容易被操纵;3)公司业绩可能不稳定,传统的估值判断方法可能不尽适用,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5、技术失败风险。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高科技转化为现实的产品或劳务具有不确定性,相关产品和技术更新换代较快,存在出现技术失败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声明:两年以上
以下内容由具备两年(含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抄写:本人确认已阅读并理解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则和上述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自愿承担参与创业板投资的风险和损失。【营业部经办人和客户签字、注明签署场所和日期】【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创业板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四)特别声明:不到两年
以下内容由尚未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抄写:本人尚未具备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确认已阅读并理解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则及上述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自愿参与创业板投资,并愿意承担相关的各种风险和损失。【营业部经办人、营业部负责人和客户签字;注明签署场所和日期。】【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创业板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五)说明
1、本风险揭示书内容的字号应当不小于小三号。【包含小三号】
2、本风险揭示书列示的条款为必备条款,各证券公司在其制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中必须包括本风险揭示书列示的条款,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公司制定的风险揭示书中增加有关内容。
3、各证券公司应与投资者在营业场所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六)其他说明
1、投资者需亲笔抄录一段规定的字句并签字。对于暂不具备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还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单独抄录“特别声明”。
2、为落实临柜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必备条款》中专门增加了“签署场所”的栏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