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一答(十四):股东出资问题等十则
(2009-08-23 23: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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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股东出资的问题?
一家企业(内资)是99年成立的,共有三个股东,当时出资额为700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5000万元。货币出资2000万。但是截至03年的时候,实物出资尚没有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则该企业以成立后运营几年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共计500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
问题:1、按照旧的公司法,是否需要出资时一次性缴租足额注册资本(内资);如果没有缴足,则对今后上市有无实质障碍?2、该企业是否可以以自身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1、原则上是这样的。在你提到的这个案例里,实际上相当于是虚报注册资本,后来用出资替换的方式进行了处理,将实物出资的部分换成了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法律程序上需要召开股东会,如果当时没有召开股东会,则需要全体股东予以确认。2、可以。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看前几天过会的川润股份,是非常好的案例。这个企业的披露很充分。
★注意:楼主说的是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而不是弥补以前实物出资部分。意味着该次出资至今没有没有到位,意味着:1、实物出资虽没有过户但要看是否已在公司名下在用?如果一直以来公司在用个人认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2、实物出资占比71%还是比较大的,没有过户,那得看委员怎么看了,目前有过会的也有没过会的,没过会的如大连华信。3、一般出资不实或不到位,最好现金补足。但是,只要委员认为你出资没到位,那么请从补足出资之日起算三年吧。细节:分析出资设立时候的验资报告以及帐务处理,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候的验资报告以及帐务处理。
★楼主说“截至03年的时候,实物出资尚没有办妥产权过户手续”,意思是不是在03年已经完成了过户,如果是的话,我觉得可以这么认为:1、实物出资当时未过户是一种延迟出资行为,但03年已经完成了过户,说明这一瑕疵在上市前得到了解决。2、因为是延迟出资,所以不是出资不实,要证明此实物资产一直由公司在使用,且不存在产权纠纷,并请保荐人和律师对此出具意见。
★对于企业在注册资本没有完全到位的时候,能不能用资本公积和利润分配进行补足,实际上是一个法律问题,我有两种见解:1、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视作是先出资一部分,其他部分视作股东后来资本公积和利润分配增资;2、股东是否享有股权,与其出资与否以及出资义务的完成与否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根据我们国家的公司法原则,只要进行了工商登记,就可以视作股权的成立,也就是说股东是负有出资义务的人而不是实际出资的人(可能稍微不太好理解,建议学法律的同仁们可以去看一些国内关于出资方面的论文)。在此基础上,只要是公司登记的股东,就是有权利行使其股权的人,而其股权中一个很重要的权能就是分红权,所以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肯定是可以的。对于资本公积的部分,我又想了一下,这个部分的确要看是不是企业实质占用了这些实物资产,如果没有实际占用、使用,可能对于资本公积的产生出现疑问。
★因为企业在03年的时候,实物出资一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企业在03年的时候用本企业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补交本企业的注册资本,实物出资不办理过户手续了。我认为实物出资一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是一种出资不实的行为。我想向大家请教的是企业应该不可以用自身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补交本企业当初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吧?
★我的看法是,公司不可以用自身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补交本公司当初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因为,当初的注册资本出资应以自有财产出资。就算补交,也应以自有财产,而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尚未分润给股东,尚属公司财产,不属股东财产,且资本公积是不能分红的。另,关于分红比例问题,以实缴资本比例,但如章程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一、旧公司法是实收资本制,认缴的实物出资必须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应该构成虚假出资,而虚假出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也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如果70%以上的注册资本没有出资到位,我认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但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是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所以如果在三年前将违法事实已经改正,就不是上市的重大障碍。二、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可以转增资本,但这些东西都应该是在已有出资之上形成的新增资产,转增资本就涉及对原有股东出资比例的确认问题,依照公平原则,没有出资的就不能享有这些新增资本。但如果原有的实物已经被公司占用,该部分出资的股东应当享有相应的增资权利,但由于将未过户的出资置换出去了,他的出资比例应该发生变化。
【其实楼上的讨论有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如果曾经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后来又办理了,能够证明该资产一直在企业的名下使用并且产生了效应,那么这些效益是可以认定就是公司资产,曾经的出资只能算程序上的瑕疵,不算虚假出资了;如果至今仍然没有办理转移手续,而该资产又可能存在价值上的重大变化,那么还有一个稳妥的方式那就是股东以现金重新补足出资。第二个问题,至于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能否弥补出资的问题,小兵个人认为问题不大,虽然这是公司的财产那也是股东的权益,股东通过会议资产可以处置,并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可以拿来增加注册资本和扩大生产经营,当然注意,资本公积不可以弥补亏损。】
2、IPO申报时出具盈利预测报告是否会影响过会?
IPO项目申报材料编制中,考虑到盈利预测报告后期可能产生的责任,正在犹豫是否编制?
★如果对通过没实质作用的话最好不出。
★除了后期责任之外,对于CSRC和发审会审核应也有影响。过于激进的盈利预测,可能会被要求提供更多资料,以让觉得comfortable。即使是HK上市,其上市委员会都会关注,CSRC也一定会的。HK上市,编制盈利预测有其好处,卖股票的时候。但A股,好象目前作用并不大吧。能不就不吧,除非对于股票发行定价有影响。
★如果募投是收购什么公司的,那是肯定要做的。实际上如果做得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或者全新的产品,有把握的话,做一个保守的预测,有助于增加CSRC的信心,但是话说回来,真的做了,也不知道审核的人是怎么考虑的了。
【对于盈利预测一般情况下保荐机构都是躲着的,毕竟在IPO是多一事肯定不如少一事,一来发审委对盈利预测本身的态度也不是很明确,二来如果上市之后果真经营业绩无法保证问题麻烦的很。虽然盈利预测可以帮助股票发高价募集资金也会多,但是上市之后你的盈利增长不仅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股价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再融资来体现,何必那么着急呢?】
3、请教关于土地问题?
为什么有些企业缴纳了20%的土地出让金就拥有了土地使用权?如果该企业在把该土地使用权卖掉,不是赚80%了?
★前提条件是不改变目前用途(包括土地证上的登记用途),承诺不转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你讲的情况应该是不符合相关规定。
【楼主讲的做法是某些政府由于无知而对企业的一种妥协罢了,显然是不合规的,而赚了80%的想法更是可笑。小兵了解,只有土地出让金全部缴纳之后国土资源局才给你开发票并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没有土地证你又怎么去转让?】
4、请教公司设立股东出资问题?
某公司设立时不太规范,其股东以其旗下控股子公司评估出资,但在工商备案资料中控股比例与实际比例不符,且无该子公司评估、审计报告,请教高人该如何补救?
★我的理解,是控股股东用长期股权投资出资。在旧的公司法下,股权好像不能用于出资;新的公司法下,股权用于出资,很多地方的工商不认可;无论新旧公司法下,股权出资肯定要评估。最好还是让控股股东用现金变更出资方式。可以让公司先现金分红,然后用分红的现金变更出资方式。
★可是已经是过去式了,怎么变更呢?
★如果当时未作评估的控股子公司出资是1,000万,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向控股股东现金分红1,000万元,股东再将1,000万元投入公司,替换股权出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工商登记变更出资方式。
【既然现在股权出资已经法律所允许,本着原罪不究的原则,如果股东曾经出资子公司的股权资产良好,子公司对公司有着较大的利益贡献,不存在利用股权出资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到位的情况,经过会计师符合并且律师核查,小兵个人认为是尝试一下的。】
5、关于带征税的问题?
请教大家一个问题:拟上市公司纳税可以用带征税吗?有什么文件给予了明确规定吗?
★带征税是相对查账征收而言的,是一种简易征税方法。按税法规定只有财务基础差,无法提供账簿的企业才适用带征税,实践中带征税的企业大多是有账簿但是利用带征税享受税收优惠。所以能满足带征税要求的企业因为会计基础差肯定不满足IPO的规定,见首发办法“第三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反之就是违反税法,那也不能上市。
【带征税:税收征收方式的一种,一般适用于所得税税种,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与之对应的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带征税率分为固定带征税率和核定带征税率。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法。一般的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利润总额进行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33%的税率进行征收(或按27%、18%的优惠税率)。而带征则是按销售收入(不含税)的一定比率交纳,在带征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还要按带征率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的征税方法,一般用于规模较小的企业。有的特殊行业也是不适用带征的如: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等。】
6、有关公司对外投资与分立问题?
将一个集团中的母公司(生产型)变更成投资控股型公司用以下哪种办法好?1、母公司以对外投资的方式将全部生产经营性资产出资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2、母公司进行派生分立,将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分离出去设立生产型全资子公司。我认为,公司的对外投资与分立在程序上是不同的,尽管在实际效果上基本相同的。不知在法律上和财务上这两种方式有重大障碍吗?
★我觉得第一种情况更好办,第二种情况还要公告债权人,麻烦。以经营性资产及负债对应的净资产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
★以全部生产经营性资产出资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要评估、纳税,也不简单吧。
★我觉得至少有几点需要考虑:1、母公司将全部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意味着母公司的实物资产变成了股权资产,这对母公司的债权人而言,风险极大;2、母公司对外投资后,其原有的生产经营资格、税收等都需要发生变化,因为它将变成控股公司自己没有了生产经营,这些问题如何处理?3、子公司以新投入的自有资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母子公司的资产等于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了一倍,两个公司使用的实物资产实际上是同一的。4、而分立可以在程序上解决债权人问题,但如果子公司仍然是母公司的独资公司,分立协议如何定理,协议的主体是谁呢?母公司自己?母公司与其股东?
★我认为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考虑:1、以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对外出资涉及到资产评估及相应的较复杂的验资工作;同时可能面临资产评估增值的税收问题。《公司法》规定,新设公司的货币资金出资不得低于30%,因此,还要看出资的资产中货币资金的比例。2、我的建议是:先成立一家公司A,然后以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对A增资,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规定,可以操作成“免税”出资,同时不得评估调账;【有一定道理】3、至于资产转移所涉及到的存货增值税进项等的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详细向当地税务部门征询。
【四楼的意见比较中肯也比较全面,小兵同意这个观点。】
7、如何办理被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注销的股权转让?
A有限公司是B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之一(股权比例30%),A公司因未年检在一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被行政注销,其所拥有的B公司的股权该如何办理转让手续?
★法律规定其应该由清算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是这种情况下A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另外在现实中,由于存在税务风险,A企业的股东一般也不会主动成立清算组。
★我也遇到这种企业。律师说存在法律瑕疵,但我认为如果现在股权清晰,不存在纠纷,应该没有问题。
★是无法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检查在A公司注销登记时,其财产处置的材料,对于该长期投资是怎么处理的,如果没有就很麻烦。理论与程序上说:1、注销时,应该有对长期投资的处置安排 ,也就是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转让后,1月内去工商部门办理B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2、现在是不可能了,办法就是,补当时的处置协议,然后去工商局“找人”;
★如果没经过清算的话,就算有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行为也是无效的。债务人可以追究的。如果只是为了变更登记,那可能不是正常途径能解决的。
★楼上说的对,工商营业执照被注销不等于经过清算。可行的办法就是补办清算手续。
【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如果是企业主动解散的话一般先进行清算然后根据清算报告去工商局做注销手续,而如果是被撤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应该是还没有清算吧,那么清算组应该有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且有权对该股权进行转让。】
8、请教上市公司迟延派发股息的利息问题?
A——上市公司;B ——A的外资股东;
情况:A公司原定于7月1日为红利发放日并进行公告,但是B按照国家税务及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汇出手续,无法在7月1日当天领取分红。B在境内无人民币账户,需要凭着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公司公告去办理相关外汇汇出手续。现在,B向A主张从分红日到实际划款日的利息。问题:1、从分红日到实际划款日的分红的利息是否应该支付给B?2、该红利利息的支付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我个人认为,A构成了对B的资金的实际占用,如果同时A向B支付利息,则构成关联交易。
★现在关键是这个利息是否应该支付。个人认为,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是该付还是不该付。企业之间的借贷可以算利息,如果没有明确为借贷关系,则利息问题应该是双方协商。如果B不主张这个利息问题,一切就按照分红程序进行,仅仅是时间上面晚了一点;如果B主张这个利息,我就认为它是构成关联交易了,标的是——该笔红利利息。
★第一个问题,A对B的股息的延后支付,形成了A对B资金的实际占用,因此B主张股息的利息是合理的,但是此时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A的主观故意,因此可以双方协商,酌情支付。第二个问题,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主要看利息金额的大小,如果不超过资产总额的5%,应该不构成关联交易。
【这个问题楼上解答的已经比较明确,好好学习一下。】
9、整体变更能否将其中某项资产进行评估计入审计值,然后进行折股?
有限公司A拟进行整体变更,现账面净资产2000万,为使注册资本增加至3000万,拟将某项非专利技术评估为1000万(目前账面值为0),这样操作是否可行?还算整体变更吗?换句话说,整体变更要求以审计值折股,但能否将其中某项资产进行评估计入审计值,然后进行折股?
★不可以。A股绝对不可以。
★如果已经是公司的资产了就不能调,评估后入账也可以,重新运行三年,业绩不能连续计算。相当于新设公司。如果是股东的资产可以评估后入账,相当于增资。但数目似乎有点过大,首发办法规定不能超过净资产的20%。
★如果是股东的资产可以评估后入账,相当于增资!
★变通一下,先将专利卖给B,反正现在价值未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价格任意。然后专利所有人B以专利增资,不过1000万也太夸张了,建议少一点,其他股东愿意已现金增资的再掏点钱,凑够1000万。
★如果已经是公司的资产了就不能调,评估后入账也可以,重新运行三年,业绩不能连续计算。相当于新设公司。如果是股东的资产可以评估后入账,相当于增资。但数目似乎有点过大,首发办法规定不能超过净资产的20% 。分析很透彻,评估调账后要重新运作三年,首发办法第三十三条:(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无形资产明显超标了。
★除了增资以外,还可以将该项资产进行评估后出售给关联公司,1000-0=1000万算作营业外收入或者投资收益,可以增加净资产,审计后进行折股。
【楼主的说法显然不够专业。首先,为什么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是0呢,无偿受让的还是自己开发没有资本化?其次,如果无形资产就是属于企业的,那么评估调账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但是要等三年,如果不调账评估了也没用;再次,如果无形资产属于股东,则股东以无形资产增资是一个处理方式,但是评估值不要做的太大,尤其是在改制前;最后,如果就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还要增加净资产,那就把无形资产按照评估值给卖了,这样会产生非经常性损益,如果是卖给关联方,风险也是很大的。】
10、境内自然人对外投资(非特殊目的公司)的有关规定?
境内自然人对外投资设立或转让(非证券投资和特殊目的公司),适用那些法律法规?
★对于境内自然人之前有发改委所谓的境外投资的登记要求,但实际操作中,境内自然人对外投资一般不监管的,这点可以从以往无数的境外红筹上市案例中可以看出来。目前的话,如果不是以上市为目的的,其实自己去投资就好了,稳妥点的话,办理一个外汇登记,但如果是以上市为目的的话,现在基本没法操作。
★同意二楼说法,现实中如果考虑将来投资的外汇顺利回到国内,就去外汇局做个登记备案,证明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即可。
★外管不可能办外汇登记。因为外管只管外汇进出,而它办外汇登记的前提是对外投资得到批准,这是外经贸部门的职权,可是外经贸部门也不会批准你,因为没有法规授权它。唯一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针对企业的,包括民营企业,但自然人不能适用。事实上,我国还未放开自然人对外直接投资,目前法规上仅允许境外上市的返程投资可以操作,但实践中都停了。
★可以参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还是应该办理投资登记的。
【重点关注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