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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十二):增资扩股事项等十则

(2009-08-19 23:36:01)
标签:

增资扩股考虑

募集资金投向

独立董事

出资不实

资产评估

财经

1、请教增资扩股需要注意事项?

拟上市公司,民营,股改,原股本不足,拟增资扩股。有相关规定?如:合法?对增资扩股的比例要求?

★上市前增资扩股的原则:1、保证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2、同一时点的增资价格应当一致,如价格不一致,应当在时点上进行区分3、新引进的股东应该避免出现同业竞争的问题4、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5、增资资金来源合法,并非自拟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或其他有股权关系的关联方拆借6、根据深交所和上交所的上市规则,增资时点不同,上市以后锁定期会不同7、应考虑增资后净资产收益率等重要指标的变化。

【分析的很好,学习了。】

2、请教大股东土地作为拟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项目?

大股东打算将相关的业务经过重组整合到拟上市主题里面,大股东目前有一块土地暂时闲置,如果作为出资注入的话怕会降低净资产收益率,能否作为募集资金项目购买?(占拟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比重较大)好像会涉及到重大关联交易?

★感觉有掏空上市公司的嫌疑,而且会给证监会留下不好的印象。个人感觉还不如拿到上市以后,用股票去买比较合适。是不是这块地不拿进来,就会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这个也需要关注。增资现在主要就是大股东要交企业所得税,这个东西蛮厉害的。如果用购买的方式的话,除非你这块地刚刚拿到手,基本上不会有增值税,否则的话,土地增值税能把大股东给交死。【呵呵,是,土地增值税的确是个很大的问题】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我再考虑考虑,大家也都来发表发表意见。

★这问题挺有意思。最理想的状况应该是做募投给买回来。募投也得有好的项目计划,如果项目真的好,装进来也不是啥坏事儿。如果单纯就是为了给大股东套现,资产质量不好的话,那过会确实也难。

★增资为什么要交企业所得税呢?股东作为出资投入。还有一个问题,现在这块土地一年的建设期快到了,现在大股东也没有建设的打算。如果再去新批地的话这块土地就比较浪费了?我后来想了一下,能否先转给一个不关联的企业,到时候再通过土地出让作为募集资金项目买进来?大家觉得这样有可行性么?成本大概多高?

★关于增资交企业所得税的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别买来买去的,土地增值税很贵的,不划算,成本上也不经济。而且没人举报就算了,有人举报的话问题就严重了。这块地啊,先继续忽悠着,实际操作中不会很快就一定要开工建设的,差不多就行。政府不敢轻易收的,让企业先去搞个围墙圈起来,这就算开工了。【呵呵,现实中很多问题都是这么有意思】感觉做募投用地的话,价格上可能是不是就是股东的取得价格最好?但是这样感觉会产生给拟上市主体输送利益的嫌疑。

★土地买卖在各地现在已经都是招拍挂的程序了,土地进行协议转让已经基本被废止了。

★单纯用土地作为募投项目的一部分,当然必须有好的经营项目,我觉得应该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在首发上市中,用募集资金和大股东进行关联交易,这一点是非常不好的。安全起见,建议最好在将来的增发或配股中解决。

★关于增资交企业所得税的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三、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还要交所得税的,挺新鲜】

★这个问题显而易见,绝对会被否掉!我觉得如果说这个土地不是大股东的而是国土局的,可以琢磨出一个项目,说要造厂房,需要土地,倒是有很有说服力的。

★以土地使用权去投资,国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被投资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被投资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作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土地使用权,若被用于对外投资,在年底汇算清缴时,应考虑其对应税所得的影响。

【明确两个问题:其一、用募集资金去收购大股东的闲置土地不管你有万般的理由都是一个非常不好的事情,至于理由楼上诸位已经做了解释。另外,土地现在价格都是不菲,但就这个项目可能就会占去你募集资金很大一部分,不能不让人怀疑拟上市的目的是什么,或许就是为了给大股东套现;如果土地是拟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必须的,且这块资产也非常不错,在上市之后定向增发购买资产倒还是一个非常好的资产注入的题材。其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是要分拆为出售和投资两个业务来处理的,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额按照公允价值和成本的差额乘以税率吧?】

3、请教一个股权架构调整的问题?

有某公司A、B、C、D、E、F、G(都不是上市公司),净资产分别为7108、2178、170、172、150、2000、100万元,能否由A公司采用换股份形式控股合并的形式形成A全资控制B、C、D、E、F、G的形式,然后进行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形成拟上市主体,这是否会影响业绩的连续计算,以及是否可能导致其他的上市障碍。

★A、B、C、D、E、F、G是否为同一股权架构或同一控制人控制?如果不是同一控制人控制,估计连续计算有点悬。B、C、D、E、F、G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与A比较,是否大于100%,确定重组后运行时间!

★这样吧,因为重组的量很大,建议最好完整运行一年,这样给证监会感觉好一点。另外,楼主提到要做换股合并,需要注意在江浙沪之外的其他地方,股权出资是很难做的,工商部门不认可的。法规的话,是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法律的一个什么释义第三号。

★个人觉得如果同比利的利润A还是最大部分,而且相信其他几家公司不是同行业也该是上下游,那么让A增发部分股权B-G以净资产认购,然后注销掉B-G,业绩应该可以按照A连续计算。当然最好按“第七恶魔”说的在运行一年。不过你重组后到报上会材料,按现在的排队进度,估计也得段日子呢。

★那个文件现在有个正式的,名字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还有查一下你们这个项目所在省关于股权出资的工商规定,做之前先去沟通一下,实在不行就用现金做过渡吧。

★是我当时没有仔细想清楚,先赔个不是。完全是因为感觉上舒服些,今天才觉得我出的也是个馊主意。其实我那个答案是让你放弃B-G的前几年利润,因为如果你合并之后再经营两年,其实数字上也很理想的。但是只有A公司收购前的利润会被保留。控股合并是要做合并报表,所以有B-G以前年度利润合并的问题;吸收合并可能就简单了些,明确了A公司的主体存续期。昨天只顾着考虑A公司,没想利润问题,再次赔不是。

★关键是能把B-G公司的利润并进去更好啊,可提高每股收益和发行价啊,何况不想再经营响两年啊。

★同一控制下的,B-G的利润并三年都可并入,但并入也没用,因为扣非时要扣除的。所以考虑发行价的话,建议等一年。

★你说得对,合并前被合并方的利润要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等一年看来是必须的。

【首先根据各方面的规则和发展趋势来看,这样的整合是允许的应该也是必须的,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情况。至于是否需要运行一年,那就按照三号适用意见来判断好了,当然最好运行一段时间让证监会看到实际好的效果;另外,最新的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股权出资是没有问题的,扫除了换股合并的障碍。还有一个问题,不管是吸收合并还是控股合并,被合并进来的利润都是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来处理的,这一点在这里应该是明确了,三号适用意见对此也有规定。】

4、募集资金没有使用完可否再融资?

募集资金还没有使用完是否可以再融资?虽然债券发行中有规定前次没有募集足的不可以再次发行,但股票和债券都没有提及募集资金没有使用完是否可以再次融资。

★可以,公司保代说的。

★第二个问题,募集资金没有使用完,原则上不会给再融资的。不过有新的募集资金项目也很难说啊。

【这个问题原则就是:如果没有更好的项目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再融资的,但是如果有非常好的项目,至少法律上没有禁止不能再融资,还是一个灵活把握的度的问题吧。】

5、独立董事控制的企业算不算发行人关联方?

独立董事由于独立性原则,如果其控制的企业视为关联方,有可能发生关联关系,则不能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所以独立董事控制的企业不算是发行人关联方,这样的理解对吗?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发行人董事会应对上述关联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仅仅是基于与关联方的法律联系形式,应指出关联方对发行人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独董不是关联方,如果发生关联关系,则视为关联方。

★个人感觉上面的理解有点本末倒置了,根据实质重于性质的原则,独董控制的企业当然算作发行人的关联方了,独董也是董事。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小兵更倾向于二楼的意见。理解的角度如下:如果独董控制的企业如上市公司没什么关系也不发生业务往来,那就不是关联方;如果本身两个企业有业务往来,那该企业控制人是不允许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也就不会存在关联交易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独立董事和上市企业之间不可能有关联交易,有关联交易就不能是独立董事,甚至楼主的命题都是伪命题了。】

6、国有股东出资不实问题的解决?

给一家国有控股55%的企业做招股说明书的时候遇到一个问题:该企业由5大股东组成,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份,持股55%,第二大股东和第一大股东交叉持股,第二大股东持股30%,第三第四第五股东分别持有 8% 4% 3%。该企业03年12月成立时由第一大股东以剥离以前的国有全资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出资,其他几大股东用货币资产出资。但是后面发现第一大股东并没有其中一部分土地的产权证。企业提出了一个比较理论上可行的办法,就是现在让第一大股东出资货币资金900多万补足以前的出资问题。但是该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表现不佳,现金流量表也不佳,也就是说第一大股东很难去履行用货币资金补足出资不实的问题。请问除了这个方法以外,还有其他方法来解决么?

★如果第一大股东是国有独资公司,可以要求国资委将这块土地无偿划拨给第一大股东,第一大股东再将此土地移交给公司。

★提个建议:如果这块土地没有在实际使用,可以考虑直接减资算了,就是程序会比较复杂。楼上的说法基本上赞同,让企业去沟通争取吧。

★减资不可取,现金补足是王道。另外,除非背景很厚的国有企业,否则建议楼主不要浪费时间写招股书了,等3年再说。

★是不是可以这样?1、我感觉用划拨土地出资不可行;2、如果该土地近几年一直是拟上市公司在用,可能还好,也许不必等三年;3、如果该900万元占出资比例较大,且拟上市公司未实际使用该土地,那就等三年再说;4、是不是可以考虑其他几个小股东出资,股权比例进行调整,但控股股东控股地位不变。同时其他股东承诺不再追究未足额出资股东的责任;控股股东承诺若由于出资问题公司利益受损,则由控股股东支付。5、补充:关于大股东财务状况,以前备忘录有要求,现在没有了,但还是要关注其财务窘况。如果财务实力弱,假设关联交易又多的话,建议放弃。

★我也说几句:1、出资的土地是划拨地?出让地?账面价值是900万元吗?2、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是如何披露的?公司是否实际使用?在上面是否兴建新的房屋?3、没办证的原因是什么?这块地的使用是否与规划一致?4、听听律师的意见,做核查笔录。

【首先单纯从这个案例来讲,减资不是好不好的问题,其实根本就是不可行,因为这里的减资不是股东等比例减资,如果减资那就是把大股东的出资全部剔除,大股东地位随之消失,显然这是国资委不可能允许的。现金补足出资是一个方式,大股东支付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也是一个法子,不过这都涉及到资金问题,至于无偿划拨,小兵拿不准是否可行。如果企业跟当地国资委部门关系都不错,然后大股东能办理好权属证书,然后将土地正式移交给拟上市公司,并且由工商、土地等部门出具确认书,其他股东出具不追究大股东责任的承诺,应该还是值得一试的。那就看企业的能力和手段以及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力度了。】

7、请教国有增资的问题?

如果一家国有企业向另一家国有企业增资,这两家国企的主管国资委分属不同地方,那么评估报告是否需要进行两次核准或备案?

★不需要,一次就可以,以标的为准。

★被增资的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通过,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增资方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核准就可以了,增资资产的权属在谁,就由谁去办理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手续。

【这一点关注一下】

8、请教一关于评估出资问题?

A公司拟通过对一土地所有权评估增值后,按评估增值后的结果转赠注册资本,这种做法是否可行,希望能有答案,谢谢。

★土地所有权?我国的土地只有两种: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不可能用土地所有权出资吧。土地使用权是没问题的。

★公司自己的资产评估增值后调账,再以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不行的。

★个人理解:除企业进行改制以外,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评估增值是不能用于增加注册资本的。

★评估调账,业绩是不能连续计算的,如果是普通公司,应该没有什么问题的。

★在一个关于土地评估增值是否要缴纳说的帖子里看到:不要。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评估增值,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财务上不做确认,即虽然资产评估增值了,但是帐务上不做任何处理,不确认增值收益,所以也就不涉及缴纳税金之类的问题了。既然都不确定收益,那肯定是不能转增为股本的,当然这个注册资本是非常不可靠的呀。但是,如果作为转让的话,那应该缴纳增值税的。

【最新的保代培训里面有该问题的一个案例。小兵个人认为用土地使用权出资时没有问题的,大家可能都关注的都是在当下这个环境下土地可能会有非常大的增值。尽量增资股本不要太大,溢价作为资本公积记账,尽量留一个大的余地。】

9、请教上市公司资产评估问题和一个案例?

请教一个问题:上市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如果不涉及国有资产的话,是否必须要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的依据?我目前所掌握的是,如果涉及国有资产的话,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12种情形是必须进行评估的,这里就不赘述了。如果不涉及国有资产、国有产权变动,是否必须要经过评估呢?我查阅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之前废止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出售、购买、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都没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强制性规定。

附一个仅以审计结果作为作价依据的案例:2006年7月6日,G燃气与华闻控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收购华闻控股持有的陕西华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陕西华商”)30%股权。参照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对陕西华商的审计报告【深华(2006)专审字173号】,综合考虑陕西华商的资产状况、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22,000万元,比此次交易股权在2005年12月31日的审计净资产值溢价90.57%。收购资金由G燃气自筹解决。

★两种方式:审计的资产、评估的资产;如果没有评估,以审计的也可以。当然评估只是做为一个参考价格,现在不评估的比较少见,主要是如何解释资产价值的公允性。

★不涉及国有资产可以不评估。但是涉及到上市公司的,应该还是要考虑一下是否有损中小股东利益。

★个人理解: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也就是说,资产交易定价如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可以不评估。资产交易定价如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通常以审计的资产价值为依据。

二、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13种情形是必须进行评估的,个人理解,只要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经济行为,就需要资产评估。2008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中规定,资产评估业务主要有:①资产转让②企业出售③企业兼并④企业联营⑤股份经营⑥中外合资、合作⑦企业清算⑧担保⑨企业租赁⑩债务重组以及引起资产评估的其他合法经济行为。此处没有指明是否仅适用国有资产,个人归纳,因为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是确定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因此大部分情况下,对于导致或可能导致资产权属变化的经济行为,需要资产评估。

三、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通常都会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究其原因,个人理解,对上市公司而言,可以向广大中小投资者有个交代,至少在形式上重组的资产定价是公允的;对重组方而言,则更多的是希望通过评估使资产增值,进而在二级市场套现。因为会计记账和算账中的资产确认和计价有相当部分是以历史成本为依据的,而现行通用的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三中评估方法中,收益法被普遍应用,而在企业不亏损的情况下,用收益法评估的资产价值一般要大于被审计的资产价值。

【尤其是在向大股东购买资产的重组中,按照审计值来转让那才是傻瓜来,现在基本上都会评估,并且评估值较之账面值增值率可不是一个小数目,或许这才是评估的深意吧。虽然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未来收益的评估方法必须采取两种以上,显然这样的规定并不能达到立法目的,不能限制通过评估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10、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的问题?

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比例低于30%,且与二股东比例相差不到3%,有没有控制权不确的嫌疑。会不会购成上市阻力呢?

★不能叫做控股股东,只能称为大股东吧。个人认为没有关系的,已经上市的公司,很多都存在这种情况,或者股权分散的情况。

★我感觉会构成一定问题的。如果相差不大3%,上市后,二股东很容易就能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购入股份变为控股股东,对公司稳定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做风险提示应该就可以的。

【可以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来处理,但是风险的确是有的,现在最典型的就是华海药业案例,陈明华和周宝华股权相差不到3%,结果就造成两个人的提案互相通不过的尴尬情形。中小板有关法规对此也做了规定,比如大股东和二股东之间差额小于3%是需要履行公告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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