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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八):集体企业改制确权手续等十则

(2009-07-27 08:31:06)
标签:

集体改制确权

利润分配

净资产折股

外商独资企业

业绩连续计算

财经

1、如何补办集体企业改制确权手续?

我现在所在企业10多年前是戴红帽子的集体企业,老公司法出台时,没有去办确权手续。现在我只知道要逐级上报省政府确权,但具体上报哪些文件,企业股东原出资手续也可能只是几张纸,这种情况,不知大佬们碰到过没有?上市公司中有无类似的案例?

★江南化工和海陆重工可参考。近期上市的江南化工和海陆重工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问题,可以借鉴一些。

★至少需要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

★需要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江苏省报省政府金融办。

★去政府办公室问一下,有无集体产权界定办公室?或者干脆直接问这事归哪个部门管!还找不到答案就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去问问!做如下事情:产权登记的基本工作程序是:(一)申请。当事集体企业向负责产权登记的部门提交申请产权登记的书面报告,并领取“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二)填表。当事集体企业填制“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三)审核。当事集体企业将填制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先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报送负责产权登记的部门,并附下述资料:《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清字〔1996〕13号)规定的“产权界定文本文件”、经经贸部门和清产核资机构认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申报表”、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结果的批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国税发〔1996〕217号)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批复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能够确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证明文件、凭据等资料。负责产权登记的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对“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核。(四)发证。凡“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各栏目计算、填写正确,所附资料齐全、真实、可靠的,由负责产权登记的部门填写《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并盖章后发给当事集体企业。

★湖南梦洁家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量化问题。为什么拟上市公司--湖南梦洁家纺股份公司的改制前身为隶属于长沙市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量化过程中仅仅获得长沙市主管部门的批准,我个人觉得还应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核准,难道湖南梦洁家纺公司的集体所有制资产量化存在瑕疵?

★关于集体企业股份量化批准主体机构问题,须先界定该项集体企业产权的归属。若为省属集体企业,则相应由该省政府机构相关主管部门或办公室批准;市属集体企业、区县相应类推即可。个人认为3楼推出的案例在该节点上无问题,无须再经上级部门核准,除非指定该集体企业比照国有企业运作。

【需要省级政府的确认文件是无疑的,至于具体报什么文件楼上也给了答案,其实直接去政府咨询一下就是了。关于所提到案例,小兵将专门研究,并另文阐述。】

2、未上市股份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前,是否必须进行审计?

请教各位高人讨论以下两个问题:1、未上市股份公司(将来要申请上市)拟进行利润分配前,是否必须进行审计?2、按《公司法》规定,未上市股份公司应于6月30日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6月10日前应召开相应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那6月10日前是否必须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如果届时无法出具,各位高人有何好的建议?

★1、必须要审计的,否则工商那边过不去。2、对。可以倒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保证30日的股东大会就没问题了。

★1、必须要审计的,否则工商那边过不去。2、可以搞一个议案,说明按照审计后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

【既然都要准备上市了,那就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来规范和实施吧,再者说了,本来上市前的分红就是个敏感的问题,一定要在程序上先把好关。】

3、拟上市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影响IPO?

B公司是拟上市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51%的股份。B公司因经营不善被清算,但未在工商和税务办理清算手续,成为失踪纳税人和被非法吊销营业执照。现A公司拟上市,B公司的是状况是否成为A公司IPO的障碍?如是如何解决这个障碍?

★肯定会影响,公司治理没做好。

★应该要在工商上解决这问题,不然会认为公司法人治理及诚信有问题。

★找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补文件,快点处理,否则诚信有问题。

【如果子公司没有多少业务,对合并报表没有多大影响的话,赶紧注销掉,然后重点说明这个问题,应该不会对上市造成重大障碍。其实作为投行,要抱着一颗宽容的心来看企业存在的问题,只要不是实质性的问题,能够解决或者合理解释,就要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去努力,这是对企业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4、请教净资产折股的问题?

新会计准则下,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是应该以母公司的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还是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的净资产折股?会里对此有没有相关规定?

★母公司报表。上市主体是母公司,因此母公司的净资产才反映为拟上市主体股东可以分享的权益。

★拿母公司说确实没错,但新准则用所谓“表上权益法”合并,而母公司净资产中长投是用成本法计量,所以单纯母公司净资产也不能完全反映股东可以分享的权益吧?

★按母公司审计后净资产折股,新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对控股公司的会计核算按成本法核算,合并报表时按权益法调整后合并报表,因此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无对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收益,这个问题我们问过财政部的殷唯,她也说按母公司净资产折股,我们提出来折股时控股子公司的权益未折股,而那些持股比例在20%-50%的公司按权益法核算反而折股了,这明显不合理,她也没办法解释。

★折股肯定是以母公司净资产来算的。

★母公司阿。如果用合并报表,相当于把子公司也整体变更折股,理论上也没什么不妥,但实在没有必要。

【这个问题没有什么争议,就是按照母公司净资产来折股,但是这个问题就像分红要按照母公司报表一样并不合理。比如像三楼提到的这个问题,就连会计部的人都无法回答,或许刚开始监管层如此规定是出于稳健原则,不想出现虚增资本的情况出现吧。】

5、请教国企拿部分资产上市的问题?

请教各位,某国有企业,整体效益不佳,能否将其中某块赢利性好的资产(大概占到该企业总资产的20%左右)单独拿出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进行上市?上市后,再将该企业其它资产逐步装进上市公司?

★这恐怕不行。现在管理层的思路要求是鼓励整体上市,这种分步上市是几年前的操作方式,现在过会会比较难!

★国内审核比较严,可以选择在国外上市,比如说澳大利亚。

★这种做法无法连续计算业绩,得独立运行三年以后方可申请。

【小兵倒是觉得,整体上市的理解不要过于机械和片面,如果公司整体上是个烂摊子,为什么不能改制剥离将最优良的资产拿来上市呢,这与整体上市的思路并不矛盾。其实提出整体上市的概念主要是为了防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并且大股东可能通过其他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更主要是把股东把优良资产没有放进上市公司而忽悠投资者,如果不是这样,有利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处理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当然,也想前面所讲,新设立公司需要运行三年才能上市,除非你有中国中铁的本事让国务院特批。】

6、外商独资公司上市问题探讨?

有这样一则案例:国内民营企业(下称实际控制人)在香港通过协议方式让香港一自然人在国内设立一家公司,出资实际上都是由国内实际控制人出的,在现有董事会框架中香港自然人只担任名义上的董事长,不参与经营和管理,董事会多数董事都是由国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所有事务都是由国内实际控制人经营和管理的。现在这家公司要上市,存在以下问题:

1、外商独资公司直接上市现在能否成行?

2、现在把香港自然人持股还原成国内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有何途径?

3、若将香港自然人所持股份以1元钱卖给国内原实际控制人有没有障碍?

4、这样的情况下描述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证监会是否认可?

★个人认为整个协议内容要搞清楚,特别是出资过程要搞清楚:设立时钱是如何到账的?有没有假外资的成分?一、目前好像还没有外商独资上市,不满足发行股东条件2人以上。二、外资1元转让最大的障碍在于审批,有逃税嫌疑,估计商务部不认你私底下的协议。三、隐名股东的做法目前证监会还是比较慎重,尤其这种代持估计还涉及很多利益关系,要搞清楚。四、外资转内资,还要看是否要补税,外资投资期内税收有优惠。综上,个人觉得很玄。

★像这种外商股权转让给民营企业或个人也要到商务部审批吗。

★可能转让不需要,问一下律师,我记得不清了。

★转让应该需要的,不然工商局应该不受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转让需要去原审批机关审批,然后去外汇局、工商局、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关(如需)。

★不需要这样麻烦,可以让国内股东通过合法途径到香港设一家企业,在香港收购香港人持有的股权。这是一桩在香港完成的交易,再回境内办理相关手续就可以了。如果原来在工商局登记的《公司章程》中就明确境内管理层对该公司实际控制,那就没有问题,可以视为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否则就等三年再上吧。及时清理代持股权,尽早理顺股权关系,即使不为上市,对各方股东也都是有好处的。

★楼上的思路非常好,逻辑性强,谢谢了!希望进一步说明的是:在香港完成这样的交易很容易,但是在香港设立公司接收股权后,如何回境内办理相关手续?如果两个都是外资股东,上市还是有障碍的吧?

【妄加揣测,这显然是一种假外资的公司架构,目的或许是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或者其他,反正都是很难明说的。外商独资企业上市肯定不行,因为不符合证券法的规定,至于假外资问题证监会至今也一直没有定论,不管怎样,先把股权明晰到具体出资人并补齐相关税额并且规范运营是第一步吧。】

7、关于收购央企的子孙公司?

拟上市主体准备收购一家央企的子孙公司,有两个问题:1、要经过什么审批程序?2、准备将此收购作为募投项目,请问上报前是否要拿到批文?

★我觉的这个问题关键在是不是需要按照国有资产转让进场的规定执行,央企很多是有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的,例如中石油之类的,他们在政策上执行都很严,估计要进场的,因为现在关于国有资产以协议方式转让审批很严格,如果作为募投感觉还是有难度的。

★可以有两种解决方法:1、先进行收购,然后募集资金还贷,会对上市成功与否造成较大影响;2、可以虚设一个项目募集资金,上市后,改变资金用途,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理由得当即可。

★审批程序:1、主要是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的问题,由国资委、财政部、甚至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审批;2、关于第二个问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取得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

★1、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场交易;2、作为募投项目的不确定性较大。

★募集资金只要通过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收购与公司主营业务相联系的企业,在操作上问题不大,但是就是文本的准备!

【收购程序需要进场交易应该没有问题的,至于作为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那么上会之前至少已经达成受让的初步意向甚至已经签了协议,不然通过公开拍卖你不一定就能买到股权那募投项目就会存在非常大的不确定性,这也是募集资金投向之大忌。不过,签了协议之后能有多久的付款缓冲期也是个问题,比如就像07年的审核节奏,材料在会里一压好几年那也很麻烦。至于楼上所说先用贷款买然后再还贷是一个思路,不过不管怎样证监会毫无预期性的审核思路对于募投项目来说都是个头疼的事情。另外关于先虚设一个项目然后上市之后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建议,小兵个人认为技术含量过高风险也太大,尽量不去做。】

8、拟上市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于控股股东,是否影响上市?

比如拟上市公司是煤化工,控股股东是煤炭集团,公司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煤炭),基本上采购于控股股东,是否对公司上市有实质影响,是否有办法解决?

★这说明原村料采购存在严重信赖个别供应商的情况,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这是不允许上市的,只要取得长期供货合同,来保证供应的稳定性就可以,或者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原材料供应的备选方案来逐步减小这种信赖。如果这个煤炭集团是个著名的企业,我认为会提高拟上市公司的知名度呢,反而对上市有利。可以参考实益达(002137)案例。

★当然还要考虑关联交易问题,在交易时,必须用公允价交易,并在购货合同中注明。应提供可靠的财务数据和凭证。

★最近我们所的内核会就遇到过这种情况,很好。

★遇到类似情况项目,没做出来。个人看法:如果不是有较强背景的大国企,一般的企业被否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主要原材料主要从集团采购,笼统来讲,一关联交易大,二说明独立性不强.但具细分析:第一,向集团的采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可以向其他公司采购,从集团采购相对市场采购有哪些有利因素.第二,采购价格的公允性,相对于市场采购,其价格\质量\成本构成或后续服务比较,价格一定要公允。第三,采购的东西,如果是市场大宗地商品,比如煤炭,市场供给比较充裕,能够比较方便的从其他无关联方采购,并且价格质量差异不大,应不影响独立性.但如果主要原材料,是特别化的产品,比如化工用蒸汽等,无法向市场第三方采购,可能对公司独立性影响较大,建议要把相关资产置入股份公司。2003年,曾有一个化工公司,因为采购的独立性很差,被否.主要原材料严重依赖集团,而且无法向第三方采购,券商解决独立性的方案设计不彻底,最后上市不成功。

★一、独立性不强。二、关联交易,价格一定要公允,程序一定要规范。

【不管是上游供应商的严重依赖还是下游客户的严重依赖,都会是审核中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当然并不是绝对不可以,小兵一直将实益达作为解决该类问题经典的案例,解释的的确很有艺术。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成功的就那么几家,或许失败的都不知道有多少了,因此,这个问题需要谨慎把握。】

9、业绩是否可以连续计算?

某企业2006年受托管理相关资产取得收益,2007年该企业决定部分租赁前述资产,部分购买前述资产,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该企业策划上市,则该企业2006年的业绩是否可以连续计算,如果可以,依据是什么?不可以,也请说出依据。

★是不是应该这样理解,如果这部分资产占公司资产的比例太高的话就不行,因为公司从受托经营变成了自营,可以认为公司主营业务发生了变更,如果比例不是很高的话,应该可以连续计算。

★那么假设比例较高,是不是可以先现金增资,然后再买入需要的资产就可以了。

★公司由原来受托经营某资产变为部分租赁和部分购买,此事项属于资产\业务重组行为,是否影响业绩连续计算,主要还判断此重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资产重组,重组方是否为同一控制人,公司经营业务\经营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此重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如果此次重组对原来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经营模式都发生变化,可能要三年。另外方案:部分租赁部分收购,从拟上市主体的独立性和资产的完整性来说,是不是有不妥之处还要近一步判断。如果公司独立性有重大限制将对公司上市有实质性影响。

★这个公司定位就是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的就是实际控制人的资产,现在希望变成部分还是受托,部分租赁,等效益好了(上市后)再将租赁的部分买进来。应该说公司经营模式没有变化。但是会不会被认为是关联交易呢?

★06年的收入和利润来源主要的资产管理所得,07年用租赁和购买的资产经营创造的利润是资产经营所得,,虽然来源于同样的资产,但经营模式不同,主营业务不同,应该不能连续计算06年业绩。

★那么如果现在方案改成仍然受托管理原来大部分资产,小部分资产收购过来。这样是不是就可以连续计算了?

【小兵觉得这个问题还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比如要关注拟上市公司的业务性质,资产的性质以及公司对资产的依存度等。不过这个问题,的确是一个新的问题,可以关注。】

10、请教关于董事会的表决权问题?

董事会要超过一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那么股东会有没有类似的规定呢,法规里好像没见过累似规定,如果股东再少也能出席,那么股东会决议岂不是只体现少数人的意愿了。

★我的理解是:1.此项规则交由章程决定。2.股东是个表决权的问题,分散程度不一样。而董事只是个单纯的人数问题。

★很多股东大会就是只有1、2个人的。

★股东大会没有如此要求,不出席股东大会,就视为你放弃自己的权利,所以一半人数出席的要求也就没有必要了。

★很早的股东大会规则里有到会股东要代表1/2以上表决权,大约93年《公司法》之前的一个《公司法规范意见》中有这样的法规规定。由于他对于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不现实,并且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展的方向是“搭便车”、“用脚投票”。所以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不再有这要求。试想一下,要求一个持有100股的股东,自己负担差旅费,参加会议对例行的年度会议表决。现实吗?

★恩,讨论了下对概念清楚多了。在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中(1994年8月4日 国务院令[1994]第160号)找到了相关的东西:第22条,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于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三楼说的很对,你不参加股东会就表明你是放弃权利,是你自愿的,所以最后决议只有少数人通过应该也是你要接受的接过了。而董事会基本上委派的,权利很多都是股东授权的,本身没有自主性。如果从这个角度想想,倒是有些解释的余地了。另外五楼的介绍也很好,慢慢改善了,慢慢变得更加合理了:极端的例子,如果一个股东持股99.99%,其余99个股东都持股100股,那么还要其他50个股东来开会,现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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