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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等10则

(2009-06-30 10:25:06)
标签:

整体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

验资报告

股权作价

上市公司收购

财经

博注:

1、网上论坛的很多帖子都是凝聚了集体智慧的精华,小兵正在尝试将其中最精彩的部分做个整理与大家分享。

2、以前也做过一些,总感觉仍没有找到合适的模式。初步采用的方式就是:把网友有代表性的跟帖尽量原装呈现以体现大家对问题讨论的思路,另外最后小兵会做一个总结以期最后给大家一个整体性的印象和结论。

3、小兵自认为,这个工作很有意义,最后可以作为一部投行的宝典,希望大家多多提出意见,不断完善。有好的问题,大家也可以一起讨论分享。

1、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投资所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应该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内资还是外资?

★这类企业不能简单地区分定性为“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是鼓励类和允许类,只要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即可,而且在实际操作中营业执照上也不怎么注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如果是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比如房地产行业和教育行业】,在审批权限上可能需要商务部等外事部门审批,但是这也不代表这类企业就是外商投资企业。

★从实质上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关于外资的实质性要求,必须注册资金中有来源于境外的资金。如果依据这个标准,则外资企业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再具有外资企业。按三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为中国企业法人(税法称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设立的公司应为内资企业,不需要外资委或商务部门审批,登记以后备案就可以了。但如果是外资投资类公司再投资的,则按照外资企业处理,需要经外资委或商务部门审批。

★根据国家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西部投资设立企业(含并购),如果外资比例超过25%,则可申请为外商投资企业。至于西部开发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公司的税收优惠待遇政策,并不是认定企业性质的根据,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应为外资企业。

★从税收来看,再投资企业税收是按照内资企业对待【西部除外】,如果是触及外商投资领域,关键看资金来源仍然按照外资对待,所以并购时候一定要当心,否则会被要求强制恢复。

★从资金审核和投资目录来看,外商投资企业的控股孙公司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的产业仍然是不允许的,其对资金来源的审查已经超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定义。特殊项目会涉及审查资金来源,转投资无法规避,即使是外资企业的N级转投资企业。

【关于这个问题的关注主要还就是在于是不是能够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通过网友的讨论可以得出以下基本思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不能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对于西部可以参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也仅是对西部开发的支持。尽管不是外商投资企业,但是在项目审批和外资流转审批方面也是要按照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商务部来批的,不能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再次投资来规避这样的程序,不管你转了几个弯都不可以。】

2、IPO过程中收购其他公司。在股改完成后,收购了一家公司,但该收购款很小,占净资产不到10%,被收购公司资产总额占收购方的净资产也不到10%。

★不管标的多大,都需要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等资料。

★为了保险起见,最好是做一个评估报告,就由最后申报审计的事务所来做就可以,评估报告作为作价的依据。当然,如果出一个标准审计报告,以审计后净资产作为转让定价依据,应该也没有问题。

【关于专项审计报告,小兵在实践中经历过,就是针对被收购企业的期末净资产做一个专项审计,同时出具评估报告作为定价依据。而根据会计师的意见,专项审计报告可以规避被收购公司在以前期间的违规行为,仅对期末做审计,但是专项审计报告的确是不常见,风险也比较大,最后没有采纳这个意见。】

3、上市公司迟延派发股息的利息问题?

A——上市公司;B ——A的外资股东;

情况:A公司原定于7月1日为红利发放日并进行公告,但是B按照国家税务及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汇出手续,无法在7月1日当天领取分红。B在境内无人民币账户,需要凭着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公司公告去办理相关外汇汇出手续。现在,B向A主张从分红日到实际划款日的利息。

问题:1、从分红日到实际划款日的分红的利息是否应该支付给B?2、该红利利息的支付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第一个问题:A对B的股息的延后支付,形成了A对B资金的实际占用,现在关键是这个利息是否应该支付。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是该付还是不该付。企业之间的借贷可以算利息,如果没有明确为借贷关系,则利息问题应该是双方协商。如果B不主张这个利息问题,一切就按照分红程序进行,仅仅是时间上面晚了一点。

第二个问题: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主要看利息金额的大小,如果不超过资产总额的5%,应该不构成关联交易。当然还要关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上市规则,该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也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当然还有一种观点:虽然造成了对资金的实际占用,但并不是出于A有主观意愿,如果视为代为保管的话,可以比照的是交易所的规定,交易所托管的证券,如果交易所代发红利而投资者没有及时认领的,是不支付利息的。

【不管是认定为资金占用还是委托保管,小兵觉得都不会是大的问题,毕竟这个问题与上市公司本身无关且现实问题谁都能明白。当然,小兵觉得最后按照合理标准付给股东一点利息应该是更加稳妥的。】

4、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收益的受益人为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这个问题答案比较明确。经咨询北京市地税,答案是肯定的。除了正常收入外,可能都属于资本利得。

【这个没有什么,当作常识性知识记住就好了。另外,还有的人曾经打股权收益信托计划的主意,靠他来减持大小非以免税,看来是行不通的。】

5、减少注册资本问题?

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假设,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首次出资20%。仍有1600万未缴足,此时可否进行减资?如可以,是否要缴足后再减?

★一般不用,直接减资到合适的实收资本。

★可以减资,走减资程序即可,如果涉及中外合资减资还要批准和解释其合理性,注意外汇监管。

【直接减资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小兵的项目曾经经历过这个事情,不过最后还是没有减成,关键就是如网友所说外商独资企业现在商务部门对外汇指标看的太紧了。】

6、监事是否只能是股东或职工?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这里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是否必须为股东和职工?

★职工代表肯定是职工,股东代表不一定是股东。如果是自然人股东,应当必须是其本人,如果是法人股东,则可以是法人股东推荐的人,当然,最好是该法人股东的工作人员。

★职工监事必须是职工,这是法定的;股东代表,是一个务虚的概念,除职工代表之外的监事均由股东会选出,可当然视为股东代表,无需是股东本人。

★一个实例,公司的一个监事是从其他公司来的。当然了,他也是由该公司股东会选为监事的。所以,监事可以来自于公司外部,且不是本公司股东。

【现实情况来看,职工监事基本上都是企业职工,而股东监事很多情况也就是企业小自然人股东担任,当然上面所讨论大股东指定的活委派的应该也没有问题。其实,监事会的组成会有多少人关注呢?就是摆设在那里好看罢了。】

7、拟上市公司收购控股股东若干子公司股权作价?

现有股份公司A,准备购买其母公司B控股的若干子公司股权,收购按照母公司B对这些子公司的实际投资额作价(审计过的)请问这样是否对以后上市有影响?是否必须按照净资产进行收购或者是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进行收购?

★如果是在三年一期的报告期内,建议以评估价值作为交易价值。因为该项交易属于应予披露的关联交易,应保持交易的公允性。为此导致控股股东发生所税费赋,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可与当地政府协商,请求作为上市的扶持予以部分返还。仅是一项普通交易,评估机构不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如果股东有国有成份,必须评估。

★不是必须要评估吧,以出资额转让应该也是允许的,毕竟对拟上市主体未造成损害。如到时候反馈以原值转让涉及的税费问题,由控股股东出个承诺函应该就可以了。

【当然,如果子公司的经营逐渐弱化和取消,那么也可以考虑直接购买资产的方式,不过一般情况下,拟上市公司的有关重组仅是为了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子公司还要保持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收购是为了合并报表。】

8、有限责任公司只有第一大股东要增资,请问一下,他在表决时需要不需要回避呢?

★这个问题我觉得可以分成两层:第一层,是否增资的决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大股东理所当然可以提出增资的议案,且在表决时不需要回避,但必须经2/3以上表决权通过。第二层,关于谁可以参与增资的问题。楼主的问题里可以听出担心大股东利用手中的表决权优势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担忧,比如独揽增资权利或者增资价格低。《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也就是说大股东不能通过表决权优势来做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增资决策,比如若增资价格偏低,则小股东可以要求以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要求增资,通常有利于公司发展,而且公司新增资本时,除第一大股东外,其它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如果只有第一大股东要增资,说明其他股东放弃了增资的权利,故也没有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故第一大股东增资时不需要回避表决。

★很明显,不需要回避。在实务中估计也不会有谁见过这样的股东会决议吧。

【如果公司股权一股独大,那么根据公司法规定小股东是没有能力阻止大股东通过关于增资的股东会决议的;而小股东的救济措施在于增资时有按照实缴比例增资的权利,如果大股东想降低增资价格而算还小股东利益,则小股东也可以按照该价格增资。当然,实践中小股东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证就很那讲了,不过有限公司毕竟是人合性质,很多问题还是可以好好商量的嘛。】

9、注册资本验资后2天转走行吗?

一公司注册资本验资后两天转到另一家关联公司应付其验资,这有问题吧?

★肯定不行,抽逃出资。别说2天,2年转走也不行啊!只能是正常经营活动使用,不能“转走”。

★只是我猜测的,事实是公司A转帐给关联公司B应付其验资(增资),两天后公司A也进行增资,增资额度与公司B大致,我是猜测公司B会再转给公司A,但公司B的存款明细截止其增资当天,没有体现两天后的帐户变动,这种猜测可能吗。

★那得看看是什么原因转账的,如果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话,就是合法的。看过公司的验资报告,验资的时候不是要求那笔钱是从股东/出资人的账上转过来么?后面还要附上银行相关手续的存根,还要有个银行征询函之类的东东。从其他关联方来的话,验资的会计师不会质疑?

★实际中很多这么操作的,但是法律上绝对违反公司法,属于抽逃出资。只要通过第三方中转一下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一般应该是7天以后解禁。【解禁只是能用了,也不能挪用的。】

★如果你说的关联方是指A公司的被投资方,那这种方式本身是合法的。至于中间的资金周转如果不对公司构成实质性的损害,那是没问题的。如果是没有投资关系的关联方,那你说的问题根本就不可能存在,没办法办理验资的。

【这个问题肯定是不合法,不过现实中过桥验资的事情也并不罕见,当然你作假也要做的逼真一点,至少你要通过一笔交易把钱转出去吧。】

10、整体变更净资产的25%问题?

根据《公司法》96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折合的股份总额应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而我们一般操作是“净资产折合多少多少股,剩余多少计入资本公积”。但根据《公司法》169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今天被一个工商局的人问倒了,如何解释这个概念?

★整体变更和公积金转增资本是两回事。整体变更是新的股份公司发起设立,必不适用公司法中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公积金转增资本的相关规定。这就是说公积金转增只适用于同一制度下的公司(例如有限或者股份),并不适用于公司制度转换。前者是公司由有限变股份,后者是净资产的范围内,结构发生变化的。

★实际操作中,各地工商规定不同,有些地方就是要求你留25%。我最近也遇到了同样的一个问题,企业资本公积转增,当地的工商局硬性要求要留存25%,各地对政策的理解差异大呀。

★工商局是不会理睬我们的理解的,据我所知至少上海和浙江就是。解决办法是不要一比一折股,忽悠工商局,说股本以外的部分是盈余公积的25%。同意楼上各位的,法定公积现在只有一种,就是盈余公积。千万别在工商面前把这道底线给破了。

【这也是个老话题了,一般情况下工商局是不会关注这件事情的,或许是上海和浙江人家工商局公司法学的很好的,是不是传出这个让券商十分为难的事情。有时候解释不一定解释的通,解释的了人家也不一定听,最后就只能做工作了,因为这一关必须得过,如果这一关过不了后面就都没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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