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流形式,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正在成为各级政府指导“三农”(农业、农村、农民)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抓手。本文将依据农业部的有关资料对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发展趋势等予以阐述。
1 发展现状
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合作社的发展非常迅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法律及规章制度逐步健全、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合作社是随着《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发展壮大的。合作社法的实施使各地的农民合作组织建设工作实现了重大转变——从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依法、重点发展合作社过渡。《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与法律配套的登记办法、财会制度以及示范章程等相继出台,截至2010年9月,全国已有浙江、陕西、湖北、北京、江苏、黑龙江、辽宁、湖南、山东和安徽等10省(市)先后颁布了合作社法实施条例或办法。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不断健全,使合作社的建设逐渐步入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健康发展轨道。
合作社法赋予了合作社明确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使之成为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新型经营主体,也成为各级政府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工作抓手。各级政府均加大了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2008~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合作社专项资金超过13亿元。国家有关涉农项目也越来越多地由合作社承担,农业部2010年确定的第一批819个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单位中,有391个是合作社。2007~2009年,全国省级财政对合作社的扶持资金累计已达16.2亿元。在税收优惠方面,国家已明确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和农机免征增值税。
1.2 合作社数量迅速增加,类型多种多样
在法律和政策的促进下,各地组建合作社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合作社的数量迅速增长,入社农户不断增加。截至2010年6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合作社超过31万家,比法律实施前翻了一番,实有入社农户2600万左右,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0%。其中,合作社第一大省山东省的合作社数量达到3.5万家,登记成员34.5万个,出资总额322亿元,均居全国首位。据山东省农业厅统计,实际入社农民达到251万户(因部分合作社嫌注册手续麻烦等原因,虽然名义上加入合作社的成员较多,但只对少数人进行登记。造成注册登记成员数与实际入社成员数差别较大),带动农民480多万户,全省1/3的农户参与了合作生产经营。原来合作社发展较慢的广东省,在法律实施后,合作社数量由之前的103家猛增至5352家。31万多家合作社包含的类型多种多样。从辐射领域和业务活动内容方面来看,合作社广泛分布在种植、畜牧、农机、渔业、林业、民间传统手工编织和农家乐等各个产业.其中种植业占40.4%,畜牧业占30.9%;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内容也已拓展到农资供应、农技推广、土肥植保、农机作业、产品加工、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2009年末,从事产、加、销等综合服务的占56%,以运销、仓储服务为主的占8.6%,以加工服务为主的占5.5%。总体来看,以农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为主要内容的合作社占绝大多数。但是,开展农产品加工等服务的合作社正在逐年增多。
从合作社的刨办主体来看。按创办主体可以将合作社分为3类:一是农民创办型(占多数,如安徽省占77.8%,天津市占92.7%,山东省青岛市占60%),即由农村能人、种养大户和村组干部等牵头创办;二是涉农部门领办型(安徽省占14%,天津市占5.2%,青岛市占25%),主要由基层供销社和县、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等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创办;三是龙头企业创办型(安徽省占8.2%,天津市占21%,青岛市占15%),即由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用其加工、品牌和营销等优势组织农民组建。但无论哪类,农民都是合作组织的主体,占95%以上。
1.3 合作社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合作社具有区域性、专业性和外联市场内联农户的特点,能够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扩大经营规模,实现农民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有机结合,并充当社会化服务的新型服务载体,因而在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带动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3.1 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经营
首先体现在粮食和农机合作社方面。截至2009年末,全国1.3万多家农机合作社全年作业服务总面积约2000万hm2,平均每个农机合作社服务的农户数量达到960户,作业服务面积达1533.3 hm2。产粮大省黑龙江省有253家合作社规模经营面积达到666.7 hm2以上。其次体现在特色产业合作社方面。合作社的发展加速了农业产业从“小而全、多而散”向“一村一品、一品一社”发展。如浙江省温岭市箬横西瓜合作社带动形成了5333.3hm2西瓜产业带,临海市上盘西兰花产业合作社带动形成了3666.7 hm2西兰花产业带。合作社的建设还加速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促进了规模经营。如湖南省桃源县九溪乡青华村成立烟草合作社后,流转土地293.3hm2给89个农户种烤烟,户均种植面积近3.3hm2,收入14.6万元,实现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l.3.2 促进了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截至2010年9月,全国共有4万多家合作社执行了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标准,2.4万多家通过了农产品质量认证。河北省合作社加工销售的无公害产品已占全省无公害产品总量的70%。江苏省和湖南省的合作社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比例分别为30%和23%。全国已有2.56万家合作社拥有了注册商标,1.1万多家合作社与超市或流通企业直接建立了产销关系,涉及粮食、油料、蔬菜和水果等数十种农产品。湖南省安化县阿香柑桔合作社的“阿香”牌柑桔在东北市场的销售价比没有品牌的柑桔高出1.2~2元/kg。一些合作社还成为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的农产品供应商。
1.3.3 提升了农民市场谈判地位,延伸了产业链条,促进了农民增收
合作社“对内以服务为宗旨,对外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为成员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销售产品,提高了农民的议价能力,降低了生产和销售成本。2009年,合作社统一销售产品总值2914亿元,统一购买投入品总值939亿元,山东省62%的合作社统一购买比例超过80%,96%的合作社统一销售比例超过80%。越来越多的合作社开始拓展农产品加工以及储藏等业务,使成员更多地参与农产品附加值的分享。如北京市密云县的奥金达蜂产品合作社,2007年建起了自己的蜂产品加工生产线,还建成了养蜂科普观光园。在产业合作的基础上,许多合作社开展资金和保险等方面的互助合作、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据调查,入社农户的收入普遍比非成员同业农户高出20%以上。
1.3.4 培养了新型农民,促进了乡风和谐
合作社立足产业发展,广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提升了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造就了一大批拥有专业技术特长的现代新型职业农民。陕西省专门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学院,积极开展合作社人才培训。合作社带领成员参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生产条件和卡寸容村貌。通过参与合作社事务管理,农民成员的合作意识、民主意识与责任意识明显提高,有力促进了基层民主建设和乡风文明。
2 存在问题
虽然近年来合作社发展迅速,但总体上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发展不平衡,总体规模偏小,功能偏弱
首先,虽然近年来合作社数量增长很快,但是在不同地区间的发展很不平衡。在内地的30个省市自治区中,合作社数量最多的山东省(35000个)是唯一数量在3万以上的省份;合作社在2万个以上的省份有3个,分别是江苏省(24000个)、山西省(23777个)和河南省(21673个),这3个省份均与山东省相差了30%以上:数量在1万以上的省份有5个,分别为浙江(18000)、河北(13459)、安徽(13176)、黑龙江(12935)和辽宁(11161),这5个省与山东省相差48%~68%;其他21个省(市、自治区)的合作社数量均不足1万个,这其中包括了湖北、江西、吉林、陕西、四川和福建等相对发达农业大省,而且,湖南、广西和云南等省(自治区)的合作社数量均不足5000个,最少的青海省只有650个。在同一省内也存在发展不平衡现象,如河南省有18个地级市,但信阳、焦作、周口和安阳等4个市的合作社数量占到了全省合作社总数的46%;山西省有47%的行政村未建立合作社。
其次,虽然各地涌现出了一批成员以千计、经营规模以亿计的合作社,但总体来讲,多数合作社单体规模仍然偏小,带动能力不强,服务层次偏低,承担涉农项目的能力不足。北京市每个合作社履行登记注册的成员数量平均仅25个:山西省82%的合作社成员数在20个以下;湖北省平均成员不足13个;安徽省平均仅10个[即使按农业部门统计的数字(远大于工商部门统计),单体规模仍然偏小1]。合作社对成员开展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普遍局限于围绕初级农产品,其中一部分仅开展单项服务。绝大多数合作社无力涉足农产品加工等提高附加值的项目。部分合作社自身发展能力不足。存在无专门人员、无经济积累和无服务设施的现象,过度依赖政府财政扶持,。过度依赖龙头企业开展生产以及过度依赖能人经营管理,难以成为真正的独立市场经济组织。
2.2 规范化程度低,内部利益联结机制不紧密
虽然合作社都制定了章程,设立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但有相当一部分流于形式,章程难以操作或者虚置,重大事项不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缺乏有效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一些人和单位认为合作社有很多优惠政策,登记的门槛又很低,兴办合作社只是为了获取政府项目扶持、财政补助和税收优惠,有的甚至是将公司更名为合作社。据四川省调查,很多合作社的成员甚至是理事长不清楚合作社的服务宗旨和根本目的,不知道法律规定和合作社的性质,特别是个别龙头企业、村干部牵头成立的合作社,行政色彩浓,民主管理差,
“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甚至成为龙头企业的“合作社”,农民成员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由于合作社法对成员出资没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也仅依据发起人提供的材料,不进行实质性检查,导致一些合作社注册资金的数量很大。与合作社的实有资金不符。有相当一部分成员出资很少或根本不出资,合作社内部利益联结机制不紧密。部分合作社以出资成员大会代替全体成员大会。大多数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形式是产品买断式或订单式,许多尚未实行盈余返还,或没有按法定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很多合作社没有执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未独立开展会计核算,更没有设立成员账户,明确产权关系。多数合作社实行“按股分红”,按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额)比例分配盈余的合作社很少。据山东省估计,目前规范化管理的合作社不到登记注册总数的30%。
2.3 存在人才不足和资金短缺两大制约瓶颈
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法人,对其成员特别是管理人员的素质有着比较高的要求。但是,合作社成员绝大部分为农民,文化程度较低,大多数合作社的领办人和管理人员在合作意识、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和营销理念等方面不能满足要求。特别是随着青壮年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直接从事合作社的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越来越紧缺。管理人才的匮乏,使合作社发展目标不明确,组织化程度低,合作意识不强,发展现代农业的动力明显不足。体现在合作社管理上表现为:生产管理手段落后,不能适应现代农业标准化生产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要求;品牌意识不强,品牌化经营步伐缓慢;市场信息不灵,生产的盲目性、随意性较大;产销渠道不畅通,合作社产品不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能适应承担国家涉农项目、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等的要求。
除了人才方面的制约,资金短缺是当前制约合作社发展的另一个主要“瓶颈”。资金短缺的原因,首先是农民自身资本积累不多,再生产投入不足。其次是合作社融资困难。2009年广州市财政安排支农担保金3000万元,贷款额度1.5亿元,市农业局争取农信社支农贷款200亿元,但由于贷款抵押、担保问题难解决,最终没有一个合作社获得贷款。第三是很多省份财政困难,给予合作社的扶持有限。农业大省湖北省共有合作社近1万个,可是省级扶持资金总计只有400万元,而且有些市、县还没有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一些地方的基层政府特别是一些乡镇政府,主要精力均用在“三保”(保运转、保稳定、保帽子)工作上,很难将不能增加税收、尚需拿钱扶持的合作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第四是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在对合作社给予扶持的过程中存在政府各部门竞相分割财政支持资金,多渠道、多头管理指导的现象。从表面上看,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领域都关心、扶持和建立合作社,但各部门单打独斗、缺乏合力的支持方式,实际上增加了社会的组织成本,同时降低了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由于资金不足,相当一部分合作社的服务形式主要是简单的代购代销或停留在信息和技术咨询等层次上,经营服务形式单一,产业链短,在组织开展农产品加工、包装以及出口等业务和行业维权等方面发挥作用不够。
3 发展趋势
近年来的合作社实践已经证明了合作社是适合中国国情、农情的一种非常好的组织形式。可以预见,合作社的发展在经历了近几年的数量迅速增长后,将会进入数量增加与质量提高并重的新阶段;同时,目前正在试点和摸索中的一些新的作法,如以资金合作为代表的多要素合作,以及合作社的进一步联合与合并等将成为合作社发展的新趋势。
3.1 发展层次和规范程度将明显提高
合作社法实施以来,中国的合作社数量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增加,目前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数量基础”已经具备,各级政府在鼓励合作社数量继续增加的同时,纷纷把更多精力放到了提高合作社的发展层次和规范程度上,可以预见合作社的发展即将进入“量”、“质”并重的新阶段。作为合作社的发展目标,中国农业部提出,力争到“十二五”末,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稳步增长,质量明显提升,制度更加健全,运行更加规范,农户成员覆盖面达45%以上,县级以上示范社达10万家以上,普遍实现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合作社成员产品主要通过直供城市超市或合作社连锁店销售,统一销售农户成员农产品产值占农业生产总产值的30%以上。作为提升合作社质量水平的手段,各级政府主要足通过各种方式加大“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示范社的建设力度,通过示范社的示范效应带动合作社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浙江省等地在对合作社工作的考核中,已经将过去用合作社数量进行考核改为用规范合作社的数量进行考核。
3.2 合作社之间将越来越多地实行联合与合并
近年来,浙江、上海、湖北、黑龙江、山西等很多地方均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之间的联合组织。从形式和功能上讲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若干同业合作社组建的联合社,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更大规模、更高层次上为成员提供各类服务。另一种是同一区域内的各类合作社组建而成的联合会,不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主要为成员提供住处交流、教育培训和行业自律等服务平台。通过同业、同区域合作社的联合与重组,可以进一步整合资金、人才、设施和品牌和市场资源,有效改进合作社服务能力低、组织成本高和效率低等问题。
北京市密云县在发展好基层社的基础上,围绕主导产业进一步上规模、上水平,提高服务能力,目前已形成了蜂产品、糯玉米等产业的联合社。北京市昌平区卓越果品台作社、金华林蜂产品专业合作社等12家合作社在原合作社架构不变的基础上,又以其全部500多名成员新注册了北京昌农联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浙江省金华市永丰禽业合作社和周边县市5家同类合作社、1家饲料厂进行兼并重组,成立浙江和丰禽业专业合作社,将原来的6个品牌整合为1个品牌,总股本已扩大到415万元,既避免了原来的恶性竞争,又大大增强了发展后劲。
3.3 资金、土地等“多要素”合作将逐步展开
过去合作社大多只是单一产品的生产或销售。现在逐渐有了资金合作、土地合作和劳动合作等,形成了多种生产要素的合作。多要素合作,有机整合各种要素的优势,能使合作社更具竞争力。
资金合作是解决合作社发展资金不足的有效途径。按照中共中央“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要求,一些地方组织开展了以成员资金互助为主要形式的信用合作试点。如,山西省有225个合作社开展了资金互助,互助金额达到23.6亿元。山东省临沂市引导发展贫困村村民互助、内部信用合作等形式的合作社118家。
土地合作主要是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加入合作社,由合作社按市场需求统一经营,农户按人社股份参与合作社年终分红,再以劳动力形式接受合作社返聘,既实现了土地合作,也实现了劳动合作。这种模式在湖南省已占合作社总数的5%。安徽省的土地流转合作社已成立200多家。云南省元江、新平等地也建立了土地流转合作社。土地合作有利于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加快土地流转,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预计起将会在现有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得到推广和普及。
基金项目:日本农协中央会专项资金;中央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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