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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实行供暖新政策

(2011-10-12 08:37:50)
标签:

房产

赤峰市

条例

供热设施

供热系统

分类: 新闻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于2011年7月1日起颁布实施,《条例》出台以前,赤峰市执行的是《赤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新条例颁布后,《条例》与《办法》冲突的,按《条例》执行,《条例》中未作规定而《办法》中有明文规定的,仍依据《办法》执行。新政策有所变化的主要条款有:室内温度有争议时,测温单位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这一第三方来执行,不再由供热企业来执行;热费采用预付费方式交纳,不再是后付费的方式;供暖报停需缴纳应交热费30%的热补偿费;以前争议较多的热网支线和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共用部分的维修和管理责任,由住户承担改为由供热企业承担;新建建筑供热系统的保修期改为五个采暖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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