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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第二章 知觉 事物和幻觉 原著和解释 1
(2006-12-02 13:36:11)
标签:
哲学
黑格尔
精神现象学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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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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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写第二章的解释,第二章比第一章难了许多,我也用了很长时间去看(看了四个多月),而且现在还有一部分没有看完。在看的过程中有一些地方还不是很明白,还有有一些地方自己个人的理解成分多了一些。因为这一章比较难,所以我写的尽可能详细,有些话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我能想到的都写上%>
p1:直接的确定性还没有认识到它自己的真理,因为它的真理是共相;而它想要认识的是这一个。反之,知觉便把对它存在着的东西认作是普遍性的东西。由于一般讲来普遍性是知觉的原则,所以知觉中的直接互相区别的各环节也是以普遍性为原则:我是一个共相,对象也是一个共相。于是普遍性的原则对我们说来就出现了,因此我们对于知觉的认识也不再是个别的、偶然的认识,象感性确定性那样,而是一个具有必然性的过程了。在普遍性原则出现的同时就出现了两个环节,这两个环节只是作为现象冒出在我们前面:一个环节是指出的过程,另一环节仍然是同一过程,不过被认作简单的东西;前者是知觉,后者是对象。按本质说来,对象与过程是同一的,过程是两个环节的展开和区别开的运动,对象是两个环节之被认作一个结合体。就我们说来或者就它本身说来,作为原则的共相是知觉的本质,对这个抽象的本质说来,那区别开的两个方面——能知觉者和被知觉者——都是非主要的。但是,事实上,因为两者本身都是共相或本质,所以两者都是主要的。不过两者是处于相互对立的关系,所以在这种关系中只可有一方面是主要的,在它们之间必须作出主要的与非主要的的区别。那被规定为简单的一方面——对象——是主要的,是本质,不管它被知觉或不被知觉都是无差别的;但是知觉作为认识过程不是经常的,可以有知觉,也可以没有知觉,所以它是非主要的。
<%在第一章的最后面可以知道感性确定性的真理事实上是共相而不是意谓的“这一个”,当我们把对象看成是共相的时候这个时候我们就不是感觉了而是在知觉,所以黑格尔第二章的第一句话就说“直接的确定性还没有认识到它自己的真理,因为它的真理是共相;而它想要认识的是这一个。”和感觉相反的是,知觉把对象看成是普遍性的东西.普遍性是知觉的原则,所以知觉中的环节也是以普遍性为原则的,自我是一个共相,对象也是一个共相。
黑格尔后面说“因此我们对于知觉的认识也不再是个别的、偶然的认识,象感性确定性那样,而是一个具有必然性的过程了。”这句话我不是很了解。在这里说一下我的个人理解:在感性确定中的两个环节是共相并且感性确定性所指出的东西事实上也是共相,而感性确定性却自认为自己的真理是直接性,而当普遍性原则出现的时候那么意识进展到知觉就是必然的了。黑格尔说感性确定性“对于知觉的认识也不再是个别的、偶然的认识”这句话我有点想不通。
黑格尔后面说“在普遍性原则出现的同时就出现了两个环节,这两个环节只是作为现象冒出在我们前面:一个环节是指出的过程,另一环节仍然是同一过程,不过被认作简单的东西;前者是知觉,后者是对象。按本质说来,对象与过程是同一的,过程是两个环节的展开和区别开的运动,对象是两个环节之被认作一个结合体。”这一大块话我思考了很长时间还是不懂。尤其是他说“一个环节是指出的过程,另一环节仍然是同一过程。。。按本质说来,对象与过程是同一的,过程是两个环节的展开和区别开的运动,对象是两个环节之被认作一个结合体”我非常不理解。
<%对我们或者对知觉来说,共相就是知觉的本质(普遍性是知觉的原则嘛)。对这个抽象的本质(普遍性)来说自我和对象都是非本质的,但是自我和对象本身就是共相,所以这两者都是主要的,不过自我和对象是处于相互对立的关系所以它们之中只能有一个是主要的。在这里对象应该是主要的,因为对象不管是否被知觉到它都是无差别的,而作为认识的知觉则是不一定是经常的,可以有知觉也可以没有知觉所以它是非主要的。%>
p2:对于这个对象我们现在必须加以较确切的规定,只能根据已获致的结果对于对象的规定性加以简短的发挥;要作出较详细的发挥不属于这里的任务。既然对象的原则——共相——在它的简单性里是一个间接性的原则,那么它必须表示出这具有间接性的共相就是它的内在本性;这样一来,于是对象就被表明为它自身是具有许多特质的事物。感性知识的丰富内容只属于知觉而不属于直接的确定性,在直接感性确定性里丰富内容只是作为个别地平列在那里。因为只有知觉才包含着否定性、差别性、多样性为其本质。
<%既然我们的认识现在进展到了知觉,并且共相是知觉的原则,这说明我们的认识向前进了一步,所以现在对这个对象可以作出较感觉阶段更确切的规定,黑格尔所说的“已获致的结果”就是指我们的认识进展到知觉之后所分析出来的东西(也就是上面一段话所分析的),但是仅仅根据上面“已获致的结果”还不能够对对象的规定性作出详细的发挥。既然对象的原则--共相---是一个普遍性的原则(即间接性的原则),那么"它必须表示出这具有间接性的共相就是它的内在本性;这样一来,于是对象就被表明为它自身是具有许多特质的事物"(我在刚看到这句话的时候有点看不懂,因为我想不通为什么根据对象的原则是共相就可以推出对象自身是具有许多特质的事物。后来我想通了,当我们在感觉的时候感觉中的内容只是直接性的个别性的,而当我们在知觉的时候由于普遍性是知觉的原则,这个时候在感觉中的那些直接性的意谓的东西就变为特质了。这是符合我们现实的认识过程的)。感觉中的对象只是意谓的“这一个”或者“有这么回事”,这个时候对象的内容只是个别的平列在那里,但是知觉就不同了,在知觉的时候我们看到了对象是由许多特质组成的并且这些特质是有差别的多样的和相互否定的,所以黑格尔说“感性知识的丰富内容只属于知觉而不属于直接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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