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 “钓鱼式执法”,张军一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是一起行政诉讼,张军属于“民告官”。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要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而且行政机关在处罚前就应该证据充分,而不是打起官司来再去取证,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要有相对人违法事实的证据而且有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相对人则可以提供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相对人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如果确实遭遇到“钓鱼式执法”,那么执法机关必然要对其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钓鱼式执法”显然属于引诱、欺骗的取证方法,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律师代理这类案件是比较困难的,首先要帮助当事人理清事实,用证据证明当事人是清白的,而且要找准法律依据。律师之所以不愿意代理这类案件,就是因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很难取得,但是作为律师,又不能拒绝代理任何案件,帮助弱者是律师的天职。
作为一个公民,如果遇到了“钓鱼式执法”时,一,如果自己的行为确实是违法的,是应当受到处罚的,就应该接受教训,不再去做违法的事情;二,如果是出于好心,没有违法做错事,而是助人为乐,首先要留住“钓钩”,然后向执法机关解释清楚,当场不要有过激言行。事情是会弄清楚的。
“钓鱼式执法”是不可取的。首先它破坏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须知用违法的行为去执法,对社会的危害比非法营运还要严重。执法者首先要信仰法律、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案,这是执法者应当遵守的原则,“钓鱼式执法”应该取消,并对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肃处理,才能树立我们政府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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