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8日下午,我应邀参加了全国老龄委举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修订专题座谈会。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是在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距今已有11年,很多规定都已跟不上社会发展的形势。在我国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的今天,及时修订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时机已经成熟。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曾经是国家建设的先驱,他们的无私奉献铸就了共和国的今天,他们的辛勤努力为我们青年人换来了今天的幸福生活,在他们人生步入老年之时,国家和年轻人应为他们承担起什么责任呢?我非常赞同设立“老年人节”,给年轻人放假,回家探视亲人。我也赞同对年满80周岁的老人犯罪后给予从轻处罚的规定。但我认为更应该提倡孝道,尤其要避免老年人和自家的年轻人打官司,因为家庭的和睦程度直接影响着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幸福指数。
老年人能否安度晚年,关键是要有物质基础。我国现行的养老政策是以家庭赡养为主,而根据我国现在的国情和社会发展需要,政府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加大对养老方面的财政投入。
由于医学的发达,社会的进步,现代人的寿命大大延长,老年人在退休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甚至完全可以第二次创业,焕发生命的“第二春”。因此,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让老年人发挥余热,让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的基础是法律制度,完善的保护老年人法律体系的建立是老年人权益得以保护的制度保障。因此,修订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是对老年人的最大保护。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