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及律师制度与法治社会有着天生的血缘关系,其产生和存在离不开人类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其发展反过来又促进法治的进步。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在一个社会内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地位,这在形式上有赖于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在基本价值取向上则强调以民主为基础,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公平正义。这样,要实现法治的根本要求,律师的作用不可或缺,也正是在法律制度、法治精神与民众现实生活的连接处,律师职业应运而生并成为推动近代社会法治化进程的一支重要力量。就当今社会而言,律师制度及律师职业的发展就是一个展示国家法治建设全貌的窗口。
律师兴则国家兴
每一个职业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和肩负的使命,正是这种价值和使命确定了其社会地位和作用。由此,我们不禁发问:在现代社会,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担当着怎样的社会使命?这个使命对于整个国家而言又具有怎样的意义?
可以说,从律师制度诞生的那一天开始,律师就与公民个人的权利联系在一起,律师的天职,就是要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而斗争。律师维护法律尊严、实现法律秩序普遍正义的职责,是通过独立于公共权力之外的方式来实现的,有时甚至是以与公权相对抗的姿态出现,为弱小者辩护,为实现公正挺身而出。这样,无论是履行辩护人的职责,还是以其他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工作都是在主张社会主体的权利,使之在法律上得以明确并进而获得保护。正是这一角色决定了律师的任务和使命,决定了律师在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彰显出巨大的社会意义和价值。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以权利为本位,社会利益的分配以对权利的界定为前提,只有首先尊重作为社会和市场主体的公民个人的权利,才有可能建立起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这反映到法治的价值目标上,就是对人权的维护和保障。是否重视个人的权利,是我们国家法治进程中一个尤为重要的问题。内敛性的历史传统赋予中国文化浓重的团体本位、义务本位意识,主张个体权利的愿望被压抑到最低限度,而与之相对应的公共权力却得到空前膨胀,形成高度发达的专制集权体制。对公共权力进行制约,力戒集权政治的不合理性,从法律的高度对个体权利予以尊重和保障,成为民主社会的特征与标志。
而律师制度本身就是对权利价值认可的社会证明,是司法专横的对立物;律师职业群体作为一种民间的、非官方的力量是进行司法监督、防止公共权力的独断专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重要力量,是保障健全的社会体制的“安全阀”,在现代法治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正因为如此,当今世界各国都把律师看作是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特别是在公民权利与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对峙的场合,“为权利而斗争”的职业信念使得律师当然地成为法治进步的推动者。如果一个国家能够真正尊重和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如果每一个公民都了解权利的价值并相信法律的普遍正义,而律师能够为维护公民的权利、捍卫法律的正义而尽心竭力,那么国家和民族就具备了繁荣兴盛的基础。而当律师职业的兴衰与国家的前途命运丝丝相连的时候,其所承担的使命不可谓不重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学家江平在为《中国大律师》一书作序时,发出了“律师兴则国家兴”的时代强音。
近20年来,我国律师业发展迅速,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这都体现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已经上了一个新台阶。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即使到了法律已经大为完善、“以法治国”已经成为一项基本国策的今天,律师工作依然充满了艰难险阻。认为律师就是替罪犯辩护、帮坏人说话的偏见在社会的一些角落根深蒂固,造成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困难重重。为他人权利而斗争的律师连自身权利都得不到保证,他们的执业活动受到各种限制,打击报复律师、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 1995年来,全国律师因涉嫌伪证、包庇、徇私舞弊等罪名被传讯、拘留、逮捕者逾百人,其中一些律师是在开庭休庭后,在法庭上直接被公安或检察机关带走的。”在律师涉嫌犯罪的案件中,律师要澄清自身的是非都非常困难。例如律师王一冰,为人辩护反被诬告,在证据不足、事实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却被检察院坚持起诉,致其无辜坐牢长达2年之久,虽然最终被判无罪但其时已是倾家荡产,同为律师的王妻对此也无可奈何,心灰意冷之下,夫妇二人出家遁世。“作为律师我连自己的权利都保护不了,还怎么为别人服务?”这样的现状距离“律师兴”的目标何其远矣。
现实说明,尽管律师职业群体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人们对律师行业的了解和定位还很模糊,一些公权机关包括一些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甚至是一些领导干部对律师职业在国家法治化进程中的使命和作用仍然缺乏足够正确的认识。这种现状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我们对律师的宣传不是做得太多,而是恰恰相反做得太少。但无论如何,律师职业地位的提高、整体凝聚力的形成以及行业的正常发展都非常需要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支持,通过宣传律师的执业活动和职业职能向人们展示现代法治的要求和内涵也成了推进中国法治进步的一项必要措施。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一个有序发展的社会,往往是先有法律职业的威信,之后才有法律制度的威严,这已为很多国家的法治化实践所证实。而其中,律师界处于何种社会地位、享有何种社会声望,是衡量一国法治状况的砝码之一。那么,在我国是否也能象英国那样形成有绝对权威的“大律师”,象法国那样产生德高望重的“法袍贵族”,以社会精英的面貌成为昭仪天下的职业阶层,获得高度的社会评价和广泛的社会尊重?对此,我们既不能忽视文化传统的因素和时代背景的要求,也不可否认律师们自身的实践与努力。
当人们陷于法律纷争而不知所措时,律师是其实现私力救济的依靠、摆脱困境的帮手、主张权利的代言人。这种对律师职业的信赖感及由此产生的高期望值使得律师具有超出其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和示范性。一个律师如果能够据法力争,仗义执言,那么就是社会中为民请愿、弘扬正气的楷模,使人们感受到法律的普遍正义;相反,如果一个律师只为一己之私利不择手段甚至不惜知法犯法,就不仅是一个人的道德败坏,其负面影响会使人们对法律本身的公正表示怀疑。因此,律师不仅是受命于危难之际,肩负当事人的利害得失甚至身家性命,更是担负着以身护法的神圣使命,其责任之重大,不可不弘毅。
同时,律师作为联系国家法律和现实社会的桥梁,其工作性质和活动方式具有广泛的社会接触性。上至政府机构、司法部门官员,下至各行各业的社会人士,律师都要与之打交道并与他们的利益紧密联系,这种利益上的联系有时甚至到了性命攸关的地步。因此,律师职业群体是所有社会群体中社会化程度最高、社会活动能力最强的一部分,其社会影响力和社会示范性之大之强,使得律师的人格力量在对其进行社会评价时显得尤为重要。
而就目前情形看,我国律师事务所的数量虽然迅速增加,但规模小、层次低,行业的整体力量分散;虽然从业人员的规模在不断扩大,专业素养也有所提高,但仍未形成高度的团体凝聚力和职业信念,鱼目混珠和唯利是图者还是不乏其人。并且,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自治团体尚缺乏独立性,其应有的功能也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针对这一现状,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在加强整个律师行业发展的同时,必须促使律师界产生一批出乎其类、拔乎其萃者,以其突出的作为产生好的影响力和示范性,为律师职业赢得社会声望和尊严,以此来激发整个职业群体的责任心和信心,引导、带动一批同业人士及相应机构向更高层次发展。所以,无论是要加强律师职业的社会影响力来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还是要加强律师职业的团体凝聚力以促进律师行业的自身发展,都离不开对于优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宣传。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对于尚处于成长的初步阶段的中国律师业而言,这句话的意义更加深刻。榜样不仅是带动行业发展的标准和尺度,而且具有更为深远的社会影响和意义,因为民众的信任和尊重、社会的认可和支持,总是从一个具体的、可感知的对象而及于抽象的、普遍的事物。因此,律师业的发展必须强化品牌的意识和价值,依托一批知名律师,树立一批名牌律师事务所,以核心的力量带动全局的发展。可以想见,作为律师职业的品牌代言人,一批名律师和名所的产生,对于律师行业而言,是成功与进步的标志;对于广大民众而言,是法律服务质量的提高;对于社会发展而言,则是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成果。因此,在追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自身的高品质标准的同时,也应当通过正当的宣传使品牌的效应产生更为广泛的社会影响。
------------待续
(本文发表于《中国律师》杂志2001年第12期)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