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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状告记者巨额索赔一案反映出的问题

(2006-09-27 22:55:56)

830,我做客搜狐聊天室,就富士康起诉《第一财经日报》一名记者和编辑侵犯名誉权、并提出3000万元索赔一案,谈了我的一些看法。

现在双方已经握手言和,该案已经撤诉。但我对该案还是有几点想法。

一是关于原告的问题。原告见到批评,就起诉记者和编辑,要求3000万元巨额赔偿,并马上对记者和编辑的个人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给人一种霸道的感觉,似乎向世人发出一种警告,谁也不许批评我。当然,我对原告用诉讼手段解决问题的方式还是欣赏的,我们都应该采用正当的手段解决问题。

关于新闻侵权官司如何列被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有司法解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原告列编辑为被告,这明显是错误的。

二是关于记者的问题。记者在写批评性文章时,一定要注重文章的真实性。一篇批评文章有可能毁了一个企业,所以批评一定要准确。就本案而言,如果文章内容是真实的,批评是实事求是的,就应该坚持,有勇气和原告对簿公堂,以证明自己的报道是没有错误的。

三是关于本案受理法院的问题。原告起诉编辑,本身就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列编辑为被告是错误的。原告列个人为被告,而不列报社为被告,明显是对记者、编辑个人进行打压,当然,这也是原告的一种诉讼策略,但法院明知原告列编辑为被告是错误的,就不应该受理,否则就有纵容原告滥用诉权之嫌。

原告索赔记者、编辑个人3000万元,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是原告的权利,但法院支持并采取了保全措施是否妥当,有待探讨。

四是关于职能部门的问题。记者的报道和由此引发的诉讼,引起了全国的关注,文章中受到批评的工厂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却没有一点态度。对文章披露的问题是否真实,政府职能部门应该予以调查。原被告双方虽然握手言和了,但谁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双方的诉讼掩盖了文章反映的劳动者权益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才是主要问题,这最终是要靠我们政府的职能部门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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