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刘三姐》的版权官司
《刘三姐》在当今可以说是红遍了大江南北,“歌仙刘三姐”的形象,也成为“歌海”广西的象征。可谁知围绕着抄袭和署名权问题惹出了一场诉讼官司。
1998年4月,柳州市彩调剧《刘三姐》创作组把电影《刘三姐》的创作方告上了法庭,认为电影《刘三姐》抄袭了他们的作品。
1999年7月,双方经过调解,长春电影制片厂和编剧乔羽同意,以后再版《刘三姐》电影时,要加注字幕“根据广西柳州同名彩调剧改编”。彩调剧《刘三姐》创作组的署名权刚有了“说法”,两年后,2001年,又另外有人反过来向创作组讨要彩调剧《刘三姐》的署名权。

讨要署名权的人是邓昌伶的儿子邓奕,他说柳州《刘三姐》创作组创作的彩调剧《刘三姐》是抄袭他父亲的作品。他说父亲邓昌伶在传说中刘三姐的故乡宜山经常请教当地的民间歌手,收集《刘三姐》的素材,并进行写作,于1953年底完成了剧本的初稿。1957年9月,邓昌伶把经过几次修改后的剧本寄给了广西文化局下属的戏剧改革委员会,希望这次自己的作品能够被采用,很快,戏剧改革委员会就把剧本推荐给了柳州市彩调剧团。1959年,柳州市彩调剧团排演的《刘三姐》在广西演出后,立刻引起了轰动。柳州市彩调剧团《刘三姐》创作组否认邓奕所称事实,辨称《刘三姐》彩调剧本是1958年在柳州市委宣传部,文化局指导下,紧急完成的国庆十周年献礼剧目。创作组从1959年到1992年,集体修改、创作了9个剧本方案。
2001年,邓昌伶的子女把彩调剧《刘三姐》创作组和柳州彩调剧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彩调剧《刘三姐》为邓昌伶《刘三姐》剧本的改编作品,邓昌伶享有彩调剧《刘三姐》原著署名权。

2007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邓昌伶剧本剧名《刘三姐》,剧中姓莫的反派角色,以及刘三姐与姓莫的反派角色之间人物关系的定位并非邓昌伶独创,彩调剧和邓剧本中对这两个人物的刻画,和这两个人物关系的描述不相同,两者所使用的语言风格、文字也完全不同。法院经过剧本的对比,认为彩调剧《刘三姐》九个方案中,主要利用了邓昌伶剧本独创的戏剧结构构成对邓昌伶剧本的改编,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纸判决,并没有为这起长达40多年的纷争彻底划上句号,创作组表示他们还有可能再提起再审申请。如果我们从另一个角度看,其实无论结果如何,这场纷争并没有真正的失败者,因为它至少让我们看到了每一个创作者对《刘三姐》那份深深的挚爱,无论是电影《刘三姐》的创作集体,还是柳州彩调剧《刘三姐》创作组,以及剧本《刘三姐》的创作者邓昌伶,他们为传统民族文化传承付出的努力和心血,都应当为后人所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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