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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008-07-28 23:16:20)
标签:

法律

国际经济法

基本原则

教育

分类: 国际法学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从上述概念中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要求:第一, 体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第二,具有普遍适用性;第三,具有相对稳定性;第四,具有法律规则的强制性。

在最近六十多年来“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可以大体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等四个方面。

(一)经济主权原则

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对经济主权原则作了高度概括和“浓缩”,体现了当代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最基本的本质内容。其主要内容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五个基本方面:(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及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二)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大发展。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鲜明的提出了公平互利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惠的普惠待遇”,初步体现和运用了公平互利原则。

(三)全球合作原则

强调全球各类国家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以共谋发展,这是始终贯穿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的一条主线。《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对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作了明确规定:(1)基本目标是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2)基本范围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3)首要途径是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的和切实有效地参加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决策,从而公平的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利益;(4)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四)有约必守原则

有约必守(pacta sunt servanda)是一条很古老的民商法基本原则,指的是民事关系当事人或上市关系当事人之间一旦依法订立合同(契约),对约定条款,必须认真遵守和履行。有约必守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由国经济关系本身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国家之间、不同国籍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各种经济条约、经济合同,只有在缔约国各方或立约各方都诚信遵守和切实履行的条件下,才能产生预期的经济效果,才能维持和发展正常的国际交往和国际经济关系。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列举了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15条基本准则,其中要求各国“真诚地履行各种国际义务”,这显然是重申和再次强调“有约必守”的精神。

有约必守原则不能无限制的夸大其重要性,必须受到其他法律原则的制约,否则势必导致极不公正的法律后果。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主要体现在:(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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