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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其适用范围如何?

(2008-06-14 17:15:56)
标签:

证券法

金融法

教育

财经

分类: 民商法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精神的体现,使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于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过程的始终。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法基本原则有6个: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一方面要求信息公开,即证券发行者必须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另一方面要求管理公开,即监管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公开,市场监管与执法活动公开。公平原则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发行人、投资人、券商和政权专业服务机构等的法律地位、权利、机会完全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公正原则指立法机关、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中介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职责时,对一切主体给予公正的待遇。公开原则是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的核心,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只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市场活动规则,尊重对方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实事求是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不得有强制交易、无偿占有、不诚实的行为。

3、守法原则。指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虽然“混业经营、混业管理”是全球金融发展的主流,也是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必然方向,但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我们换不得不在总体上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5、保护投资者合法去权益的原则。证券市场的发展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支持,投资者的热情和信心是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成为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在证券市场上除证监会按照授权履行监管职责外,国家还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监管。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证券法》的适用对象范围,按《证券法》第2条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如认股权证、股指期货、期权等的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则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加以规定。所以,修改后的《证券法》原则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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