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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从事的业务有哪些?为什么要做这些

(2008-06-10 22:29:06)
标签:

金融法

教育

财经

分类: 民商法

 

人民银行不得从事的业务,主要包括:

1、不得向商业银行发行超过1年期的贷款;

2、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4、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5、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不得从事业务的范围,其目的是确保人民银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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