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金融法教育财经 |
分类: 民商法 |
人民银行不得从事的业务,主要包括:
1、不得向商业银行发行超过1年期的贷款;
2、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4、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5、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不得从事业务的范围,其目的是确保人民银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