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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治宪法《人权宣言》英国 |
分类: 宪法与行政法学 |
近代宪法的法治原则以西方的法治思想和法治理论为基础。古代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中世纪末期著名法官科克等都曾对法治进行分析研究。英国宪法学者戴雪对法治进行了系统研究。20世纪以后,西方各国的思想家、学者对法治的论述同样丰富。美国自然法学家富勒提出了一般性或普遍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性,明确性,不矛盾或避免矛盾,有遵守可能,稳定性,官方行为与已公布的规则的一致性等法治的8项原则。至20世纪90年代,西方一些学者关于宪法和法律不仅要限制国家权力,而且要保障国家权力有效运转的进一步论述,使法治理论得到新的发展。
法治原则明确、充分地体现在各国宪法中。如1679年英国《人身保护法》、1789年法国著名的《人权宣言》。《人权宣言》所确认的法治原则为世界各国宪法普遍接受,成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法治原则也是我国宪法一项基本原则,充分体现在宪法中。但是,法治原则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宪法中得到明确确认的时间还不长,如何通过各种措施和途径,使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特别是宪法至上(主要是本质意义上的至上)这一法治之本得以真正的落实,最终实现法律至上,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
法治原则的建立有着重要意义:(1)法治原则规约着现代政府权力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广度和深度。就如比赛规则;(2)法治原则设定了政府权力的约束机制和可操作的外部形态,同时,其本身又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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