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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从经营主体、养老年金保险的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方面,对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做出规范,涵盖了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养老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依法需经有关部门认定经办资格的,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认定。
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趋势日显,养老问题也日渐突出。根据中国人口信息研究中心的预测,到2020年,60岁以上人口将占到总人口的16.6%,而到2050年,这个比例将高达28.76%。但是,中国养老的保障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曾经指出,我国公共养老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只占人口总数的15%,低于世界劳工组织确定的20%的国最低标准。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要发展企业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保险作为的补充。
总体而言,商业养老保险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整体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外部经营环境还有待改善等问题。养老保险资金积累周期长、涉及面广、风险因素多、经营管理复杂,这些特点对养老保险的专业化和保险业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全局提出较高的要求,鉴于此,保监会制定专门的监管法规,以规范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