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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金溪银锭

(2014-11-21 09: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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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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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丁银

银锭

金溪县

分类: 【金川琐屑随录】
嘉庆金溪银锭

江西“金谿县·嘉庆”,五十两锭,重1884.4克。
铭文:“金溪县”“嘉庆十八年九月”“匠黄奎”。
这件估价45万元的银锭亮相拍场,并一举拍出74.75万元高价。
 
【金川鸿泥谨案:
该银锭为金溪县上解的地丁银。民众用碎银,按照一定火耗,缴纳地丁银。
每丁(男)编银1两1钱5分8厘7毫1丝5忽2织(1.1587152两),
每口(妇)编银8厘9毫6丝3忽3织(0.0089633两),
清前期,金溪县地丁银总岁额大体3200-3800两之间。
随着续生人丁永不加赋及一些优免措施,雍正五年后金溪县地丁银定额3012两1钱8厘。】
    清初,为适应封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需要,清廷对赋税制度进行了改革。取消了明末各种加派,重新恢复了万历时张居正的一条鞭法。但限于当时客观条件,一条鞭法实行的并不彻底,康熙帝在康熙五十年先进行小幅度改革,固定人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继位后,实行地丁银制,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地丁银制的推行,一定程度上废除了汉唐以来的人头税,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农民人身地位提高。按田亩纳税,使无地农民在法律上不再纳税,赋役不均的现象有所缓和,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安定。另外,隐蔽人口的现象减少,人口统计相对客观、真实,这也是乾隆时我国人口骤增的因素之一。总之,地丁银制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火耗”起于明代万历年间,原指碎银熔化重铸为银锭时的折耗。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赋税一律征银上交国库,把百姓交的碎银熔化重铸为上交的银锭就有了火耗。征税时加征的“火耗”大于实际“火耗”,差额就归官府了。清初的官府沿用了这种做法。而且,“火耗”不断加重:一般州县的火耗,每两达二三钱,甚至四五钱。偏僻的州县赋税少,火耗数倍于正赋。虽然顺治、康熙年间也发过禁令,但并不起作用,以后也就默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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