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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利用外资的形式之六:BOT方式

(2006-10-11 17:19:36)

(六)BOT投资方式

               BOT投资方式是由土耳其已故总理厄扎尔在20世纪80年代土耳其国家私营计划框架工程中首创的,以后被世界各国所认同并被广泛采用。

1.概念。

             BOT投资方式有时也称为公共工程特许权。BOT 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为建设一经营一转让。典型的 BOT方式是指政府同私营机构(在中国表现为外商投资)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该项目公司承担一个基础设施或公共工程项目的筹资、建造、营运、维修及转让。在双方协定的一个固定期限内(一般为 15—20),项目公司对其筹资建设的项目行使运营权,以便收回对该项目的投资、偿还该项目的债务并赚取利润。协议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该项目无偿转让给东道国政府。

      BOT方式中,项目公司由一个或多个投资者组成,通常包括承包公司和设备供应商等。项目公司以股本投资的方式建立,有时也可以通过发行股票以及吸收少量政府资金入股的方式筹资。BOT项目所需的资金大部分通过项目公司从商业金融渠道获得。BOT项目的运作过程从政府的角度来说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确定项目、招标准备及要约、评价、谈判;从私营企业的角度来说一般都要经过下列几个阶段:投资前评估、执行、建设、经营、产权移交。

2.BOT方式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BOT是一种新的利用外资的方式,它与传统的利用外资方式不同,具有以下特点:   (1)BOT方式的主体一方为东道国政府部门,另一方为私营机构的项目公司,而传统利用外资的方式,其主体一般是企业与企业之间或者政府与政府之间。    (2)BOT项目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金融、贸易、保险、技术引进,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权、交通能源、通讯、广告等各种行业的相互协调与合作,尤其是东道国政府的强有力支持,是关系到一个 BOT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而传统利用外资的方式,则没有这么复杂。    (3)BOT方式下对项目建设方式的选择,一般采用国际招标,而传统利用外资的方式则一般不通过招标。   (4)BOT方式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无追索权贷款。采用BOT方式,可以允许政府参股。而传统的利用外资方式,其注册资本以外的贷款,也不是无追索权的贷款,同时也不允许政府投资。     (5)BOT方式的经营管理,通常是在东道国政府的许可范围内,由项目公司按自身的管理模式进行操作,而传统的利用外资方式,则按东道国有关法律及双方的约定来进行操作。   (6)BOT方式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而传统的利用外资方式,在期满后,外方一般按合同规定将标的转让给东道国企业。

             BOT投资方式的适用范围比较广,但主要适用于一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部门的建设项目。

3.BOT方式在我国的发展。

      BOT方式在中国也是一个新生事物,并无现成的法律规定供参考。而BOT项目融资结构复杂,需要签署的法律文件繁多,因此客观上要求有公正成熟的法律框架体系来保障债权人和投资人的权益。近年来,为了规范BOT投资方式,中国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发布的《关于以 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原电力部、交通部199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借用长期国外贷款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全口径管理的范围和办法》;以及由国家计委拟定的《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暂行规定》。同时,BOT项目融资必须符合 199811施行的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国最近出台的《担保法》、《保险法》和《贷款通则》也为BOT融资和分担风险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系列法规的制定说明,中国已基本上建立了BOT项目融资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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