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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张存友《社区矫正实行电子监管之设想》

(2010-04-26 10:51:18)
标签:

司法警察

刑法执行

张存友

司法行政

司法所长

法律

金中一

杂谈

分类: 司法行政
    电子手铐的执行问题

  对罪犯施以电子铐交社区进行矫正执行,是体现社区矫正刑罚严肃性的直接形式。而且,执行措施具有强制性,并与被执行人的身体直接接触。因此,配戴执行实际上是个牵一发而动全局的大问题。并直接决定电子铐的使用效果。

  执行时间:

  笔者认为,对矫正对象执行电子铐配戴,最好的时间点应当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由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的同时执行为宜。这样,可以解决一个判决时间与执行通知书的时间不一致的衔接的问题,实际报到时间与执行通知书时间不一致的衔接问题。对假释、保外就医对象的执行问题,在出监的同时,由所在地或者接受地司法局派员在监狱内就地执行。总之,要以矫正对象电子铐配戴或实际开通时间,为矫正时间执行开始时间始算点。解决的办法是,法院执行通知书,不规定具体执行的起止日,明确执行矫正的具体时间(天数),比如缓刑二年,计730天就可以了,然后由社区矫区机构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

  执行的主体:

  考虑到电子铐配戴对罪犯具有一定人身强制性,建议在法院执行时,以法院司法警察具体执行为宜,社区矫正人员到场配合,并进行芯片技术性开通,电子铐功能使用指导、社区矫正纪律教育等。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对象,由监狱警察执行为宜。当然如果将来在司法局社区矫正司法警察到位的情况下,由司法局社区矫正警察执行也是可行的。

  关于电子铐的执行程序

  笔者是这样设置的:

  1、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向罪犯宣读刑事判决执行通行书;

  2、 被执行人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和自愿接受使用电子铐监禁承诺书;

  3、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执行交接手续;

  4、 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宣读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和社区矫正通知书;

  5、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当场对矫正对象强制配戴电子铐;

  6、 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对矫正对象进行纪律教育和电子铐使用功能指导;

  7、 司法局工作人员将资料录入系统,开通电子铐的芯片。

  8、 矫正对象带离执行现场,进入矫正执行系统。

  电子铐解除程序:

  1、 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司法局主管机构填报期满鉴定表;

  2、 司法局社区矫正主管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准手续;

  3、 司法所在期限届满前三日内通知矫正对象;

  4、 司法所在矫正期满当日向矫正对象宣读解矫通知书;

  5、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矫正对象解除电子铐并将电子芯片取出保存;

  6、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电子铐收回,送司法局维修循环使用。

  7、 提前解除,程序同上。

  8、 收监执行情况下电子铐的解除程序另行规定。

  电子铐执行中预设的保障措施:

  安全保障:

  考虑到对罪犯的人身强制执行,应当由有执法资格的司法警察二人以上共同执行,同时备用适当的强制措施。

  法律保障:

  (1) 人民检察院对电子铐的配戴执行可以派员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现场监督不仅是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无缝衔接的举措,也是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的依法沿伸。

  (2)与此同时,赋予执行法官裁定权,对拒不配合使用电子铐的、故意毁坏电子铐的、“电子越狱”故意翻越电子围墙,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的有权裁定收监执行。

  (3)简化程序,变更执行措施由司法所直接申报,改收监执行原来的审理程序,变更为执行中的裁定程序,只要裁定变更执行措施就完全可以了。这是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点。

  技术保障:

  对电子铐的功能使用和指导,建议由专业人员进行,在出现故障时,能简便恢复。

  强制执行中的要求:

  1、 体现社区矫正刑罚属性的严肃性;

  2、 体现社区矫正执行的人性化。

  3、 体现在社区矫正执行中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和联动。

  4、 严格按流程操作。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引入电子监管的举措,特别是电子围墙、电子铐工具的使用,应当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后发先至的一个高起点、严要求的突破性之举。充分体现我们刑罚执行宽严相济、人性关怀的和谐新理念。而且是我们合理利用国家刑罚行刑资源,促进社会治安稳定良性循环的优化升级版模式。只要在突破技术性障碍,节约、降低成本的基础上,是完全可行的。

  电子铐的使用和执行将是我们社区矫正工作中明示可见及硬性的载体和工具。其执行将使我们社区矫正工作的行使与执行更加透明,各部门间权与责的落实与区分更加清晰。也是如笔者,作为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司法所长们共同的关切和期盼。

  江苏省姜堰市司法局蒋垛司法所张存友

  于2010年四月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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