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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焦点

(2007-10-24 15: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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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焦点 
 

    闹铃声响起,第一件事,迷迷糊糊的关掉,然后睡五分钟的回头觉,睡得这个香啊。然后就是摸到卫生间,冲澡,出来的时候就精神了,吃早饭,看着表,今早早出门一点点时间,要买报纸。然后是英文的《中国日报》,这一期报摊来的晚,本来应该是上周四的,然后是《经济观察报》,自己不是对经济特别感兴趣,为了生计,必须了解,何况还身在股市,身不由己啊,嘿嘿。股市本身就是信息、技术还有心理的较量,咱也花钱买点报纸上的后续信息吧。技术是分析信息的基础,知道这些以后,还要看心理素质了,始终保持一种谦虚,敏感,但还有自信的状态吧。

    今天不是说股市,而是从各方面信息,说一下对新颁布的《劳动法》的看法。也说说新法的几大焦点。

第一,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

主要在总则中加以说明,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报酬,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没有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三,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第四,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第五,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劳动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这样便能够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行政部门不作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增加了对用人单位违法情形的惩罚力度。

第八,用人单位裁员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劳动合同新增了一些必备条款,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等等,均成为劳动合同法的必备条款。

第十,过去的巨额违约金条款将成为历史。

新法一方面提高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另一方面也对用人单位动辄利用违约金限制劳动者做出了限制。过去常见的巨额违约金的条款,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将成为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霸王条款。

    面对新法颁布,外资企业积极应对。比如麦当劳815间餐厅的大部分员工资在9月1日上调。而内资企业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人为,只要和劳动主管部门搞好关系就可以了。但是实际的情况是,在劳动纠纷中,败诉的80%是企业,因为国内的企业喜欢用人治而不是法治或者制度管理,因此缺乏切实证明劳动者不合格的证据。这样一来,官司既伤害了在职劳动者的积极性,也使企业损失了实际的利益。现在回想起来,一些企业制定的动不动就罚款的制度多么的小儿科,还有自己在以前的文章中提到的错误行为纠正书多么重要。企业制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禁止某些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而不是为了罚款,不是吗?

    看样子,国内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真的应该从人事管理向资源管理转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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