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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通知

(2010-03-12 19:30:27)
标签:

杂谈

分类: 龙口新闻资讯

各镇(区、街)政府(管委、办事处),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提升全市发展环境,切实解决我市地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地名使用混乱、地名命名滞后,擅自命名地名,部分地名标志设置不规范及维护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通知》和《龙口市地名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地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地名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与各种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并从一个侧面反映着一个地区的历史文化、发展轨迹以及城市管理水平。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加强,社会各方面对地名的使用需求日益增长的情况下,加强对地名的管理工作,有利于地名工作适应经济建设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需要,有利于不断满足不同社会群体对地名服务的需求,有利于促进地名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为此,各镇(区、街)政府(管委、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名管理工作,积极支持、协助和配合地名管理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市地名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按照以人为本、服务社会、依法办事、科学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地名管理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和谐龙口建设。

 

二、严格按程序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为防止和纠正擅自命名、更名,避免造成地名混乱现象的发生,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和更改地名。各镇(区、街)政府(管委、办事处)、各部门要按照《龙口市地名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新建居民区、城镇街道以及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时,要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确定名称,未经审批的名称不得私自使用。城镇居民区,街道名称,属城区的,由市规划建设部门提出意见;属镇区街的,由镇(区、街)政府(管委、办事处)提出意见,在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建议的基础上,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政府统一公布,确保做到工程立项时有名、工程竣工后有牌,并将地名标准化和地名标志设置的规范化作为道路、住宅区等工程项目验收内容之一。  

 

三、全面推广使用标准地名


        按法定程序批准和备案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各部门和单位都应使用标准地名。市民政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市交通、公路部门要对车站、高速路、公交站牌、营运车辆等进行全面普查,及时纠正不标准的地名标识,推广使用标准地名,避免使用传统或民间习惯的名称。市内长途汽车站分别由“黄城汽车站”、“龙口汽车站”变更为“龙口市汽车东站”、“龙口市汽车西站”。市内公共汽车分别以“东城区、新区、西城区、南山东海”五区和镇区街标准名称标示,并相应调整营运标识。市公安、建设、公路、旅游、邮政等部门要及时纠正一些未经市政府公布的非标准地名,切实做到使用标准地名。气象部门在发布气象预报时,对城区要用“五区”分别标示。

 

四、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


  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市建设、交通、公路、公安、广电、旅游、邮政、气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各镇(区、街)政府(管委、办事处)也要高度重视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做好辖区内地名命名、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共同把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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