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通知
(2010-03-12 19: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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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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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街)政府(管委、办事处),各部门:
一、切实提高对地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严格按程序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为防止和纠正擅自命名、更名,避免造成地名混乱现象的发生,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和更改地名。各镇(区、街)政府(管委、办事处)、各部门要按照《龙口市地名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新建居民区、城镇街道以及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时,要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确定名称,未经审批的名称不得私自使用。城镇居民区,街道名称,属城区的,由市规划建设部门提出意见;属镇区街的,由镇(区、街)政府(管委、办事处)提出意见,在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建议的基础上,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政府统一公布,确保做到工程立项时有名、工程竣工后有牌,并将地名标准化和地名标志设置的规范化作为道路、住宅区等工程项目验收内容之一。
三、全面推广使用标准地名
四、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
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市建设、交通、公路、公安、广电、旅游、邮政、气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各镇(区、街)政府(管委、办事处)也要高度重视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做好辖区内地名命名、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共同把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