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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说,该文件会从法律、机制和政策保障等方面,提出原则性规定。和意见直接配套的若干法规政策也在制订中,如已完成草案的《工资条例》试图从工资决定的方式、最低工资、工资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的宏观调控、工资法律责任等几大方面,来保障工资的正常支付,该条例不久也将以国务院法规形式出台。
苏海南表示,文件主要还是遵循近几年来中央确定的“提低、调高,扩中”的总体思路,其中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尤为迫切。调节高收入群体收入也在进行,但进展缓慢,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措施。而扩大中间收入阶层更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一系列劳动人事制度和财政税收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近年来,有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资料分析等,已经初步形成了关于建立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原则性文件,并研究提出了有关措施。有关立法部门也已经着手起草《工资条例》。该条例将从工资决定的方式、最低工资、工资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的宏观调控、工资法律责任等几大方面,来规范分配行为,保障劳动者劳动变成权益,促进建立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如果这些法规政策出台,将有利于整顿分配秩序,促进提高普通职工收入,改善普通职工生活,提高其素质,进而启动国内消费。
根据调查情况看,普通职工工资水平低、增长速度慢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从行业看,主要在劳动密集型、一般竞争领域的行业中,比如建筑、餐饮、零售业。从所有制看,主要是规模以下的私营企业。从企业内部看,一线职工要低于中高级职工。所以“意见”主要针对这三方面,提出解决办法。
苏海南强调,从制度看,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正起草的《工资条例》将用法条形式,明确工资增长要实行劳资双方工资集体协商,这也是市场经济的通行做法。
在相关政策上,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比如税务部门对工资增长较缓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建设部抓紧制定建筑领域用工工资催缴办法等。在具体运行机制上,规定了劳资双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对“令有不行”者法律规定要加大惩处。
最近国务院国资委在调查中央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后,曾提出企业经营者工资水平不超过一般职工平均工资的14倍,北京等地也陆续出台规定,比例大致在这个范围上下浮动,上海甚至提出“普通职工工资不涨,领导者工资就不涨”、企业集团领导工资不超过普通职工工资4倍等等规定。从全国看,更进一步的约束办法正在研究之中。从国外经验看,瑞士甚至采取全民投票的形式,来确定这类企业高管工资。
苏海南指出,对于弱势群体主要是通过工资支付保障体系来引导保障。比如《工资条例》要求,各地企业都要建立工资支付、欠薪报告、工资保证金制度等。在深圳等地,目前已经探索出关于欠薪保障的一套办法,可为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