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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再提高 春节前全部发到手

(2008-01-25 04:39:37)
标签:

杂谈

    为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并确保在2008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

  具体调整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一)调整水平和办法:

  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照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统根据2006年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烟台市的调整系数为1,调整增加额为60元。

  第二部分:按2007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6%计算增加。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8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6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60元。

  3、原工商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60元。

  4、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高后不超过当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5、继续对年满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予以倾斜。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35元和60元。其中,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30元、15元和15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退职人员调整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上述第二项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款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建国前老工人普遍提高

  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对部分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适当增加退休待遇。

  人员范围:200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

  增加标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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