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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11月1日起,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业务中,按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行业标准执行,注册登记的中型载客汽车核发大型汽车号牌;在办理外籍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停止核发“外籍车号牌”,对应车辆类型核发相应的机动车号牌。
公安交警车管部门为了便民利民,不搞集中换发新号牌。对新“标准”实施前,已核发小型汽车号牌的中型载客汽车,只在办理转移登记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业务时按新“标准”换发大型汽车号牌;对原核发“外籍车号牌”的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业务时换发相应车辆类型的机动车号牌。
中型载客汽车核、换发大型汽车号牌后,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及代号不变。(A1、A2、B1及旧“C”证仍可驾驶中型载客汽车)。